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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一家托老护理中心企业办理土地出让,用途为医疗保健,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医疗卫生设施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保障抵押权能.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等进行抵押融资.请教各位同仁:有没有成功的经验?能否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