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困境和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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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官员额制改革将是近年来法院系统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司法改革的重难点。本文针对员额制度的推行面临着如何确定员额基数、如何确定法官遴选标准、如何分流人员、如何保障法官主体利益以及各岗位衔接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遴选;入额;效率
  法官员额制改革虽处于试点阶段尚未全面展开,但遇到的问题却已逐渐呈现出来。为了解决我国员额制改革所必然遇到的问题,国家必须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配套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改革阻力,推动法官员额制改革顺利进行。
  一、法官员额制推行现状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①即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官的员额,形成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保障法官队伍的公正高效。但是,由于在我国尚无先例,目前各省对于员额制的推行也都非常谨慎。
  二、法官员额制推行的困境
  (1)案多人少,法官员额的确定。我国法院系统中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现象,基层法院的法官所面临的案件量巨大,法官的工作压力极大。在此种情形下,推行法官员额制,大大縮减法官员额的数量,势必会加大案多人少的矛盾,对法官的工作质量和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影响。
  (2)如何制定法官遴选标准。首先,我国法官基数大,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法官都存在经验不足的问题。其次,法官、检察官等都同公务员一样,受行政化管理模式的控制,法院内部严重的行政化趋势,不仅影响着法官依法独立办案,更降低了司法公信力。②
  (3)法院内部人员分流问题。法官的员额制度既然触及了利益纠纷,那么势必将会导致法院内部出现人员分流。一部分法官通过遴选入额,另一部分未能入额的法官应该如何管理和分配也是非常重要的。
  (4)各主体利益失衡,改革阻力大。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法院中就会出现两方利益主体。一方是入额的法官,职责变大,风险更高。另一方是未入额的法官,若想成为入额法官,既耗时且难度系数大,削弱了年轻法官的积极性。
  (5)法官助理到入额法官能否顺利过渡衔接。法官员额制人员的补充是直接从未独立办过案的法官助理中选出,那么要面临的问题就是,法官助理相应的司法经验、判案水平能否胜任主审法官的所有工作职责,他是否能担当入额法官的责任,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三、推行法官员额制的路径建议
  (1)综合各因素,科学确定法官员额基数。确定我国的员额制的比例应该综合考虑当地的案件数量、人口数量以及地域面积、经济发展水平,法官综合素质这四个主要因素。可结合当地法官的结案情况,从最近五年选定一个基准年来进行预测。各地法院在省高院的指导之下根据该模式进行计算,综合各类因素,得出一个科学合理的数值。
  (2)制定合理的法官遴选标准。首先,设立一个中立的法官遴选机构,必须在省一级以上设立遴选委员会。该遴选委员会由不同背景、不同岗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构成,包括律师、法官、专家等。遴选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相应的单位组织进行提名,由省一级人民法院统一进行选举任命,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其次,要改革法官的任免制度。任免制度应该充分体现法官的职业属性,可考虑将地方级法院法官的人事权统一由各辖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而任免权统一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最后,实行末位淘汰制。对于不能胜任的法官要及时调离出法官员额,从而让法官形成不断学习的紧迫感,减少少数法官作风浮、纪律松、业务差、不思进取、不恪尽职守现象。
  (3)入额与未入额法官的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入额法官,主审法官应至少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与一名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各个庭室可根据其受理案件的数量、案件的难易程度决定主审法官的数量进而确定应该配备的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数量。对于未入额法官,除了主要分配到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辅助人员等岗位上,还应当尽可能探索多种分流模式,给予未入额的中青年法官更多机会,鼓励他们到各行政单位、党政机关进行交流。
  (4)健全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保障各方主体利益。首先,要坚持“去行政化”与“去地方化”改革,确保法官独立。要建立独立的财、物独立保障制度。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不挂钩,真正实现“由审理者判决,由判决者负责”。其次,完善法官经济、身份保障制度和退出机制。提高法官职业待遇,实行法官职业保险制度。最后,完善法官助理制度,“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构建起互通互认的职业经历机制,为具备一定年资的法官助理顺利成为执业律师打通‘卡口’。”③
  (5)引进普通法官,更好解决衔接问题。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员额制内的主审法官将从法官助理中择优选出。法官助理必须经过独立办案的磨练,才能具备主审法官所需要的知识储备、职业素养和心理素质。设立普通法官可以赋予其审理简单案件的权力、主持简易案件开庭审理,通过独立办案,积累审判经验,为今后进入主审法官行列打下坚实基础。
  总之,法官员额制改革有利于消解目前司法的地方化以及司法的行政化问题,但万事开头难,对于员额制改革,我们既要抱着积极应对的态度,支持改革的进行,又要积极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制定完善的配套措施,寻求改革最好的利益平衡点,将法官员额制改革真正完成落实。
  注释:
  ①陶杨.隐忧与出路:关于法官员额制的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7,(1).
  ②贺小荣.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理论基点、逻辑结构和实现路径[N].人民法院报,2014-07-16(5).
  ③刘斌.从法官‘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J],法学,2015,(10),55.
  参考文献:
  [1]陶杨.隐忧与出路:关于法官员额制的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7,(1).
  [2]拜荣静.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J].兰州大学学报,2016,(2).
  [3]刘斌.从法官‘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J].法学,2015,(10).
  作者简介:
  杨兰(1993.11~),女,汉族,山东枣庄人,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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