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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乡村传统建筑是人类的昨天,是我国几千年农耕文化的结晶,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但近些年来随着村民的生活水平改善和自然灾害的日趋频繁,拆建损毁情况严重,部分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受到破坏,为此我们应尽所能保护它,使之延续下去。
关键词: 新农村语境 乡村传统建筑 传承保护模式
一、乡村传统建筑保护的意义
乡村传统建筑是我国几千年农耕文化的结晶,是民族文化的源头根基,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千百年来,它随着人类文化的变化而变化,忠实地反映着人的过去,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技术和科学水平。一方面保护乡村传统建筑就是保护祖先遗留的传统文化,就是保护历史信息的真实遗存,就是保护一段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历史,对我们了解历史、传承民族文化都有积极、深远的意义,所以我们应尽所能保护它,使之能延续下去。另一方面通过对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研究,吸取其在选址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方面的文化理念,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借鉴,推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浙江省长兴县新农村建设及乡村传统建筑保护的困境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的全面推进,湖州市和长兴县制定出台了《湖州市全市村落整治实施标准》、《村落整治规划编制指导意见》、《长兴县县域村落布点规划》等一系列标准和规划,为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保护和开发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严峻的挑战。如果能正确处理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之间的矛盾,把新农村建设与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两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就能使乡村传统建筑获得新的发展契机,焕发出新的青春活力,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如果乡、镇、村片面理解新农村建设,以为新农村建设就是破旧立新,大规模拆除传统建筑,集中规划新建建筑,这样就可能给乡村传统建筑文化遗产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一)盲目拆建,自然损毁,部分乡村传统建筑受到破坏。
长兴县迄今还保存有一定数量的传统建筑,这一方面是因为前些年地方政府和有关方面加大了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部分乡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使得传统建筑得以幸存。从总体上来看,长兴县地处浙江北部长三角腹地,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迅猛发展给传统建筑保护带来巨大的冲击,物质条件和社会生活方式的变迁使乡村传统建筑的原有功能逐渐衰退,同时,不少乡村传统建筑年久失修,避雷、消防等安全及基础设施落后,无法满足现代化生活的需求。无序的违章搭建和拆建传统建筑,导致传统建筑及其环境原有的生态系统、传统风貌格局被不断肢解和破坏。而在另一些偏远地区,常住人口日益减少,建筑长期空置,年久失修,日益破败,垮塌的情况屡见不鲜。并且部分村民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问题的认识不够深入,简单地把新农村建设片面理解为新村建设,导致许多传统建筑在盖新房、建楼房的大拆大改大建中遭到破坏。
(二)制度缺乏,意识淡薄,乡村传统建筑保护监管措施缺位。
长兴县目前发现的乡村传统建筑,绝大部分尚未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于缺乏法律支撑和政策依据,加之传统建筑及其环境本身所具有的生产、生活功能,特别是乡村建设的内在需求,导致对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保护整治乃至周边环境的控制和管理难以有效实施。在传统建筑的管理体制上,由于涉及文化、文物、建设、规划、旅游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往往存在多头管理、体制不顺的情况。此外,农民群众是保护传统建筑的主要力量群体,但相关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力度不够,加之农民群众自身文化水平有限,受改善生活环境、改进居住条件的迫切愿望影响,从而对保护传统建筑资源的认识模糊。有些地方官员还受不良政绩观影响,对保护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协调不积极,对一些村民破坏和拆建传统建筑监管劝阻不力。
(三)过度开发,管理薄弱,乡村传统建筑受毁于商业化。
一方面,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恰当利用对保护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有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过度开发也会出现众多弊端。有的旅游设施和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破坏了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整体性。更令人担忧的是,当乡村传统建筑成为“景点”过度开发后,古朴而富有传统的乡风民俗受到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的冲击,大量有价值的非物资文化遗产因追求短期效益而被破坏。另一方面,长兴县乡村传统建筑数量多、分布广、文化内涵极其丰富,而与此对应,从事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的管理力量相对薄弱、专业人才相对匮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传统建筑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从业人员整体水平和素质不高也是制约传统建筑保护的重要因素。
(四)资金缺口大,乡村传统建筑有效保护较难。
乡村传统建筑数量较大,并且每年都有残损,每年都需修缮,否则就难以做到保持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完整性。但现实情况是限于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有限,政策财政还远远满足不了传统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即使是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传统建筑,其保护维修资金也还存在一定的缺口。目前用于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渠道还相对单一,运用市场手段,吸引民间资金投入传统建筑的保护远未形成规模。同时传统建筑保护应急机制建立相对较难,一旦出现传统建筑突发性破损便束手无策。
三、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与新农村建设和谐发展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切实做好乡村传统建筑的调查、规划、保护工作。
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传统建筑保护意识。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注重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我们应通过各种途径、多种形式强化宣传教育,使广大领导干部特别是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乡村传统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做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传统建筑保护工作的危机感和责任感。另一方面,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并将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进一步强化对传统建筑保护的指导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制定相应政策,将乡村传统建筑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有关部门领导的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政府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督查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二)努力挖掘,积极探索,切实做好乡村传统建筑的保护分类指导。
有关部门在开展文物普查的过程中,要将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调查和研究作为重点课题。全面排查摸清家底,做好相关登记和建档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传统建筑价值评估体系,制定颁布新农村建设中应予保护的传统建筑标准,并以此为基础遴选出一批历史久、价值高、影响大的传统建筑及建筑群,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对那些尚不具备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条件,但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乡村传统建筑,也应从保存历史文化资源、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高度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根据传统建筑的价值、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保护利用现状及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对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以此为基础,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分类指导,确定不同的保护方式、保护主体、保护内容,积极探索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利用的模式。
(三)深入研究,加快立法,制定和完善乡村传统建筑保护的政策措施。
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全适用于乡村传统建筑的保护,为避免在村镇整治过程中不加甄别,随意拆除传统建筑,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管理办法,明确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强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的若干政策措施,确保传统建筑保护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为更广泛地动员社会参与乡村传统建筑的保护,可适当放宽传统建筑产权交易的条件,允许合理的产权流动,使有经济能力的法人或个人在明确保护责任的前提下,可以购买保护建筑的使用权和产权。在乡村传统建筑的保护、管理与运作方面,可考虑适当引入市场机制,调动各种经济力量,进行多渠道资金筹措在内的多元化、开放式传统建筑保护与管理运行机制的尝试。还要加大新农村建设中的传统建筑保护的资金筹措力度,在传统建筑遗存丰富的乡镇,从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补助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抢救修缮工作。
(四)强化宣传,普及教育,争取群众对乡村传统建筑保护的理解、支持与参与。
就保留至今并延续原有使用功能的乡村传统建筑而言,其与村民的生活休戚相关,村民对传统建筑保护的理解和参与程度,将直接影响相关保护措施实施的长远效果。为此,要对村民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普及和沟通的力度。一是要让传统建筑价值为村民所认同,进而增强对传统建筑的尊重和保护意识;二是要提高村民保护传统建筑的法律责任意识,使依法保护传统建筑成为村民普遍自觉的行为,逐步形成“人人保护,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三是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建立村民自我管理机制。在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村民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政策、资金方面给予一定扶持,加强乡村基础建设和环境整治力度,努力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充分发挥村民在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乡村传统建筑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富有生活气息和人文精神的部分,是体现“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极为重要的物质载体。新农村语境中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传承保护,就是要抛开村镇各自为政的规划保护方式,在现代规划理念指导下,因地制宜、以人为本,激发各种力量,盘活各种资源,通盘规划整体保护,让传统建筑这个经过千百年传承的生命有机体不在新农村建设的滚滚浪潮中被毁灭,而在这个过程中得到继承和延续,将其精华融入到新农村建设的肌理中。加强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保护,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杨晓蔚.古村落保护与新农村建设和谐发展对策研究[J].浙江工艺美术.2007,(12).
[2]陆元鼎,杨新平.乡土建筑遗产的研究与保护[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8.
[3]朱晓明.历史·环境·生机——古村落的世界[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2.
基金项目:湖州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度立项课题“新农村语境中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传承保护模式研究——以长兴为例”(项目编号:2011CY04)。
关键词: 新农村语境 乡村传统建筑 传承保护模式
一、乡村传统建筑保护的意义
乡村传统建筑是我国几千年农耕文化的结晶,是民族文化的源头根基,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千百年来,它随着人类文化的变化而变化,忠实地反映着人的过去,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技术和科学水平。一方面保护乡村传统建筑就是保护祖先遗留的传统文化,就是保护历史信息的真实遗存,就是保护一段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历史,对我们了解历史、传承民族文化都有积极、深远的意义,所以我们应尽所能保护它,使之能延续下去。另一方面通过对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研究,吸取其在选址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方面的文化理念,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借鉴,推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浙江省长兴县新农村建设及乡村传统建筑保护的困境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的全面推进,湖州市和长兴县制定出台了《湖州市全市村落整治实施标准》、《村落整治规划编制指导意见》、《长兴县县域村落布点规划》等一系列标准和规划,为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保护和开发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严峻的挑战。如果能正确处理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之间的矛盾,把新农村建设与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两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就能使乡村传统建筑获得新的发展契机,焕发出新的青春活力,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如果乡、镇、村片面理解新农村建设,以为新农村建设就是破旧立新,大规模拆除传统建筑,集中规划新建建筑,这样就可能给乡村传统建筑文化遗产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一)盲目拆建,自然损毁,部分乡村传统建筑受到破坏。
长兴县迄今还保存有一定数量的传统建筑,这一方面是因为前些年地方政府和有关方面加大了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部分乡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使得传统建筑得以幸存。从总体上来看,长兴县地处浙江北部长三角腹地,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迅猛发展给传统建筑保护带来巨大的冲击,物质条件和社会生活方式的变迁使乡村传统建筑的原有功能逐渐衰退,同时,不少乡村传统建筑年久失修,避雷、消防等安全及基础设施落后,无法满足现代化生活的需求。无序的违章搭建和拆建传统建筑,导致传统建筑及其环境原有的生态系统、传统风貌格局被不断肢解和破坏。而在另一些偏远地区,常住人口日益减少,建筑长期空置,年久失修,日益破败,垮塌的情况屡见不鲜。并且部分村民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问题的认识不够深入,简单地把新农村建设片面理解为新村建设,导致许多传统建筑在盖新房、建楼房的大拆大改大建中遭到破坏。
(二)制度缺乏,意识淡薄,乡村传统建筑保护监管措施缺位。
长兴县目前发现的乡村传统建筑,绝大部分尚未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于缺乏法律支撑和政策依据,加之传统建筑及其环境本身所具有的生产、生活功能,特别是乡村建设的内在需求,导致对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保护整治乃至周边环境的控制和管理难以有效实施。在传统建筑的管理体制上,由于涉及文化、文物、建设、规划、旅游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往往存在多头管理、体制不顺的情况。此外,农民群众是保护传统建筑的主要力量群体,但相关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力度不够,加之农民群众自身文化水平有限,受改善生活环境、改进居住条件的迫切愿望影响,从而对保护传统建筑资源的认识模糊。有些地方官员还受不良政绩观影响,对保护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协调不积极,对一些村民破坏和拆建传统建筑监管劝阻不力。
(三)过度开发,管理薄弱,乡村传统建筑受毁于商业化。
一方面,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恰当利用对保护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有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过度开发也会出现众多弊端。有的旅游设施和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破坏了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整体性。更令人担忧的是,当乡村传统建筑成为“景点”过度开发后,古朴而富有传统的乡风民俗受到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的冲击,大量有价值的非物资文化遗产因追求短期效益而被破坏。另一方面,长兴县乡村传统建筑数量多、分布广、文化内涵极其丰富,而与此对应,从事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的管理力量相对薄弱、专业人才相对匮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传统建筑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从业人员整体水平和素质不高也是制约传统建筑保护的重要因素。
(四)资金缺口大,乡村传统建筑有效保护较难。
乡村传统建筑数量较大,并且每年都有残损,每年都需修缮,否则就难以做到保持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完整性。但现实情况是限于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有限,政策财政还远远满足不了传统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即使是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传统建筑,其保护维修资金也还存在一定的缺口。目前用于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渠道还相对单一,运用市场手段,吸引民间资金投入传统建筑的保护远未形成规模。同时传统建筑保护应急机制建立相对较难,一旦出现传统建筑突发性破损便束手无策。
三、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与新农村建设和谐发展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切实做好乡村传统建筑的调查、规划、保护工作。
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传统建筑保护意识。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注重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我们应通过各种途径、多种形式强化宣传教育,使广大领导干部特别是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乡村传统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做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传统建筑保护工作的危机感和责任感。另一方面,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并将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进一步强化对传统建筑保护的指导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制定相应政策,将乡村传统建筑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有关部门领导的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政府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督查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二)努力挖掘,积极探索,切实做好乡村传统建筑的保护分类指导。
有关部门在开展文物普查的过程中,要将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调查和研究作为重点课题。全面排查摸清家底,做好相关登记和建档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传统建筑价值评估体系,制定颁布新农村建设中应予保护的传统建筑标准,并以此为基础遴选出一批历史久、价值高、影响大的传统建筑及建筑群,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对那些尚不具备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条件,但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乡村传统建筑,也应从保存历史文化资源、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高度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根据传统建筑的价值、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保护利用现状及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对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以此为基础,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分类指导,确定不同的保护方式、保护主体、保护内容,积极探索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利用的模式。
(三)深入研究,加快立法,制定和完善乡村传统建筑保护的政策措施。
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全适用于乡村传统建筑的保护,为避免在村镇整治过程中不加甄别,随意拆除传统建筑,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管理办法,明确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强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的若干政策措施,确保传统建筑保护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为更广泛地动员社会参与乡村传统建筑的保护,可适当放宽传统建筑产权交易的条件,允许合理的产权流动,使有经济能力的法人或个人在明确保护责任的前提下,可以购买保护建筑的使用权和产权。在乡村传统建筑的保护、管理与运作方面,可考虑适当引入市场机制,调动各种经济力量,进行多渠道资金筹措在内的多元化、开放式传统建筑保护与管理运行机制的尝试。还要加大新农村建设中的传统建筑保护的资金筹措力度,在传统建筑遗存丰富的乡镇,从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补助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抢救修缮工作。
(四)强化宣传,普及教育,争取群众对乡村传统建筑保护的理解、支持与参与。
就保留至今并延续原有使用功能的乡村传统建筑而言,其与村民的生活休戚相关,村民对传统建筑保护的理解和参与程度,将直接影响相关保护措施实施的长远效果。为此,要对村民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普及和沟通的力度。一是要让传统建筑价值为村民所认同,进而增强对传统建筑的尊重和保护意识;二是要提高村民保护传统建筑的法律责任意识,使依法保护传统建筑成为村民普遍自觉的行为,逐步形成“人人保护,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三是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建立村民自我管理机制。在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村民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政策、资金方面给予一定扶持,加强乡村基础建设和环境整治力度,努力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充分发挥村民在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乡村传统建筑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富有生活气息和人文精神的部分,是体现“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极为重要的物质载体。新农村语境中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传承保护,就是要抛开村镇各自为政的规划保护方式,在现代规划理念指导下,因地制宜、以人为本,激发各种力量,盘活各种资源,通盘规划整体保护,让传统建筑这个经过千百年传承的生命有机体不在新农村建设的滚滚浪潮中被毁灭,而在这个过程中得到继承和延续,将其精华融入到新农村建设的肌理中。加强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保护,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杨晓蔚.古村落保护与新农村建设和谐发展对策研究[J].浙江工艺美术.2007,(12).
[2]陆元鼎,杨新平.乡土建筑遗产的研究与保护[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8.
[3]朱晓明.历史·环境·生机——古村落的世界[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2.
基金项目:湖州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度立项课题“新农村语境中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传承保护模式研究——以长兴为例”(项目编号:2011CY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