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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内的多数国家均对未遂犯的处罚根据进行了深入研究,既包括德日刑法中主观未遂论、客观未遂轮及折中未遂论的分歧,也包括苏联刑法未能将主客观相一致理论深入贯彻到处罚根据研究中而导致的一波三折的探索道路。我国对于上述问题的研究也经历了由主客观相一致论到客观未遂论的嬗变,其中客观未遂论应为我国刑法所采纳。同时在适用客观未遂论进行危险判断时应以事后查明的行为当时全部情势作为事实基础,并从一般人的观念出发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