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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行政法与政府规制分析方法,从规制目标定位与规制工具匹配出发,认为在当前民营化改革的浪潮下,我国公用事业监管的目标定位,应当从以"融资"为中心的"效率"取向转向以"普遍服务"为中心的"权利"取向;并且从准入许可、特许契约、质量与安全监管、消费者参与、强制与补贴等规制工具和公法装置的引入与完善角度,论证了公用事业监管体制的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