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展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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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北京展会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加,在展会中,经常发生参展商不携带知识产权权利证明、不了解哪些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情况。还有一些参展商在历次展会上与同一当事人,在同一种或几种展品上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而展会结束后又不去司法或行政机关进行纠纷处理,参展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亟待提升,以下就参展商展前、展中及展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给与一些建议。
  一、做好参展前准备工作
  1.熟悉展会知识产权规则
  与展会主办方签订《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组织参展人员熟悉展会知识产权规则,了解参展商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展会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并依据展会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参展预案,做好应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准备工作。
  2.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
  针对将要参展的展品、包装、说明书、产品宣传册、展台设计、展会中使用的背景音乐及软件等与参展项目有关的内容进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分析。对于企业的新产品,应当及时申请注册,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防止在展会上被竞争对手抄袭;对于参展项目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应当积极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得到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对于已取得知识产权的产品,可以在产品、产品包装、说明书、宣传资料上按照有关规定标注知识产权标记;对于参展项目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参展项目的内容,避免在展会上发生侵权纠纷;对于发现竞争对手可能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应对涉嫌侵权的展品进行初步调查,熟悉展会投诉程序,并积极准备投诉文件。
  3.准备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根据参展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情况,准备齐全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具体包括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注册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能够证明著作权的法律文件。知识产权发生有关变更、续展、转让、许可等事项,还应当提交相关法律文件;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应携带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行政或司法部门已经处理过的侵权纠纷,还应携带生效法律文书。
  二、 做好展会期间纠纷应对工作
  1.收集侵权证据材料
  参展企业在展会期间应当组织工作人员主动巡查竞争对手的参展项目。一旦发现涉嫌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参展项目,企业应当及时开展侵权证据收集工作。收集的证据应当包括权利人的主体资格;正品参展材料及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嫌侵权主体的证据,如涉嫌侵权展品的生产商、销售商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证明对方侵权的证据,主要包括涉嫌侵权参展项目的名称,涉嫌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照片、实物等;主张赔偿的证据,如涉嫌侵权参展商的报价材料、订单,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证据,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证据(调查费、律师费、证据保全费)等;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收集证据的方式包括自行收集、聘请律师收集、公证取证、举报取证等多种方式,当遇到“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收集证据时,应注意调取证据的方法和调取证据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及时主张权利
  权利人在收集侵权证据材料后,应及时联系侵权方,向侵权方发出《警告信》或《律师函》,争取在短时间内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展会知识产权纠纷,避免损失扩大。如果涉嫌侵权方拒绝和解,则权利人可以向展会主办方或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进行举报投诉。投诉时应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证明;知识产权证明;侵权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写投诉书。
  3.申请诉前临时禁令
  当出现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相关条件时,参展商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禁令。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诉前禁令主要适用与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的案件,并且需要申请人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不采取诉前禁令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法院才有可能会同意。企业在申请诉前禁令时应当提供担保,并在禁令作出后的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申请人不起诉或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要求赔偿。[1]
  4.積极应对举报投诉
  按照《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配合投诉机构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进行核实,并开展自查工作,对于确实存在侵权事实的,应当配合主办方,将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对于自查中认为不存在侵权事实的情况,应当分析抗辩理由,并在12小时内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和不侵权的证据。[2]其中不侵犯专利权的抗辩理由主要包括:非保护期内的事实行为;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现有技术;不视为侵权的情况;合法来源免责;合同免责等。不侵犯商标权的抗辩理由主要包括: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被告的商品與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不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商标并非被告生产或销售;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合法来源免责等。不侵犯著作权的抗辩理由主要包括:原告不具有著作权或不能单独行使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存在,如该作品是自主创作、该作品的使用有合法授权等;损害不存在或数额计算没有依据等。
  三、做好展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结束后,企业对于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纠纷不应置之不理。对于权利方来说,应当妥善保管展会期间收集的证据资料,并及时选择行政或者司法途径处理该纠纷。对于被投诉方来说,如果认为企业不存在侵权行为,则应在展会后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向投诉方积极求偿;如果企业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则应当主动与权利人沟通,争取通过和解的方式尽快解决纠纷、降低赔偿额度。同时企业还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产品、技术等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内容开展侵权风险排查,以防再次发生侵权纠纷。
  参考文献:
  [1]资料来源.《知识产权业务律师基础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资料来源.《知识产权业务律师基础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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