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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美国与部分第三世界国家的比较,分别讨论在后宪政时代与前宪政时代军权在权力体系中的位置问题。在美国,军权由议会和总统共享,并且通过具体的文官控权制度确保军队国家化,同时,美国的海外军事基地以及频繁的对外战争在客观上也确保军队仅行使战争职能而远离政治职能。在部分第三世界处于前宪政时代的国家,军权频繁推翻不稳定的政体,造成内战或政权更迭,其原因主要在于国家政权自身能力的不足。通过二者的比较,增进了我们对宪政问题本身的理解,即:宪政的前提是国家主权的完整、统一与有力。关键词:前宪政时代;后宪政时代;军权;主权
中图分类号:D921.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1)04-129-02
近日来,利比亚局势动荡不安,政府与反对派开战、欧美“民主”国家使用空中力量对利比亚进行军事打击,牵动了不少国人的注意。事实上,放眼南亚、东南亚、北非等地区的许多国家,这些国家军队发生政变的消息,或反对现政府、或声明“中立”,经常进入我们的视野。这些国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它们曾经是西方国家的殖民地,在独立之后虽摹仿西方国家建立自身的民主政治体制,但仍处于前宪政时代。美国与上述第三世界国家代表了宪政发展的不同阶段,美国可被称为正处于后宪政时代。在后宪政时代的美国,军队在宪政中的位置的核心在于: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使军队严格恪守其保卫职能而禁止其试图行使政治职能的行为;在前宪政时代的第三世界,军权的核心不在于如何调控军权,而在于如何使主权本身真正强大起来。
一、军权在美国
1、军队国家化的制度安排 。在美国宪政体制下,军事权力由国会与总统分享。依据宪法规定,国会享有的权力有:宣战;招募陆军并供给陆军军需;建立海军并供给海军军需;制定陆海军之规章;征税并拨发国防费用;制定其他有关军事之法律。总统享有的主要军事权力为:总统为陆海军及民团召为联邦服役时之统帅。[1] 因为宪法对军事权力在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划分不明确,在具体的权力运作中时常产生争议。国会认为依照宪法规定宣战权属于国会,总统常常造成不宣而战的事实,是不尊重国会;总统则认为总统兼三军的统帅,在处于宣战的情况下,总统有权使用武力。[2] 据统计,在美国参与的160多次国际战争及武装冲突中,只有9次是经过国会正式宣战的,其余则全属于由总统发动的战争,而美国国会也往往会在战争发动后采取措施,默认总统所发动的战争。[3] 虽然总统享有极大的军事权力,但因为总统受到选举及任期限制,所以几乎不存在专制的可能性。
美国宪政体制下对军权的另外一项重要调控模式是文官控权,宪法仅对总统作为三军统帅做出了规定,军队的建制等具体问题则由国会通过立法予以调控,通过调控军队的建制、文职人员在军权方面的地位等问题,有效地保证了军队被文职人员所控制及军队对国家的忠诚。伴随着美国地位不断扩张以及军事实力的不断增强,美军的军事体制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但文官控权的基本原则却是以一贯之的。确立现行军事体制的立法主要有:1947年的《国家安全法》及其修正案、1958年的《国防部改组法》、1986年的《戈德华特——尼科尔斯法》等国会立法确立了文职人员对军队的控制体制以及军权的运作方式。
2、战争与军队职能的专一化。战争在美国建国之后的200年历史上经常发生,但这些战争几乎都发生在美国的领土之外,这些对外战争在强化军队战争职能的同时,一定程度减少了军队行使政治职能的欲望与可能性,有效保持了军人与政治之间的疏离关系。在托克维尔看来,民主国家的人民希望和平而民主国家的军队希望战争。[4] 美国可以被认为是当代世界最好战的国家,有美国学者将其称为“黩武主义”。表现之一是,美国拥有众多的海外军事基地。美国在《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中称,“驻外美军是美国致力于保护盟国和友邦的一个重要标志”,“为应付不测事件和安全方面的诸多挑战,美国将在西欧和东北亚及其以外地区设立军事基地,并为美军远征签订短期借用他国军事设施的协议”。另外一个表现也是最重要的表现是发动战争。二战之后,美国发动的比较大型的战争就有朝鲜战争、越南战争、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以及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等。频繁的战争使美国的军队经常处于高速运转状态,这与单纯行使防御职能对军队的影响完全不同,频繁的对外战争为美国国内局势与国际局势之间树立了一道坚固的屏障,客观上有利于维持其国内的宪政秩序。
二、军权在第三世界国家
与美国繁荣稳定并且有能力进行对外战争的状况相比,第三世界诸多国家则有着完全不同的境况,第三世界不少国家都经历过军人干政的动荡历史,军权在这些国家具有一些共同特点。
1、军队职能的异化
由殖民地独立所建立的第三世界国家虽然大多继承了殖民国政治制度上的不少特点,但军人干政的问题总是不断涌现。例如,从1932年起,泰国共发生了24次政变,其中军事政变17次。军人直接执政8次。[5] 印度尼西亚的苏哈托政权更是掌握政权30年之久。在这些国家中,军队都成为了国内政治舞台上的一股政治力量。第三世界国家在独立之时,面临着复杂的国内问题,殖民主义者留给新独立国家政权的是一副烂摊子,国家政权能力还比较弱小。在西方政治学理论对军人干政原因的探讨中,有两种理论将军人干政与国内政权弱小、与政治文化的落后直接联系起来。[6] 比如,亨廷顿认为,“军事机构和军人个人政治化到什么程度,取决于文职人员的政治组织虚弱到什么程度,以及文职政治领袖处理国家面临的主要政策问题无能到什么程度”。军队行使政治职能的一个基本原因是:与国家独立后复杂的国内局势相比,国家力量的弱小使得国家政权无法建立有效统治,因而必须借助于掌握暴力的军队,或者军队在政权力量不足时有行使政治职能的强烈倾向。
2、军队职能的重新定位
依据军人对政权掌握的程度和形式的不同,军人政权可以被分为不同的类型:军人可以通过文官政府对国家进行间接统治;也可以替换文官政权进行统治,此时它可以任命一个文官内阁来贯彻它的政策,也可以通过军人组成的执委会来行使统治。[7] 不少国家的实践证明,军人政权一般维持的时间较长。新一波的“民主化”浪潮,始自70年代中期的东南欧,70年代晚期和80年代时影响到拉美,之后是几个亚洲国家和地区。[8] 例如,韩国在经历几届军政府的统治之后,最近的几次总统选举都是较为平稳地度过的,并且军人政府的现象再未出现过。
三、对宪政理论的初步反思
美国的军权配置体制是建立在宪政体制较为完备及联邦制政治体制下主权者及其代表者可以对国家进行充分控制的基础之上的,第三世界国家则正处于宪政体制从无到有的过程之中,仿照西方建立起来的民主宪政体制,因为国家力量弱小、政权体系脆弱以至于无法维持国内稳定的政治局面,军队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政治舞台。从美国与部分第三世界国家军权及其地位的比较观察,不仅对于理解军权本身有积极意义,对于理解宪政理论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也具有启发意义:
一是宪政是关于国家的概念
对于国家这样一个政治体,最重要的是整合,使其成为一个国家;第二步用宪法给政府权力,使其动起来。[9] 国家的标志是主权,主权有对内与对外双重意蕴,在不同的政体形式下,主权的享有者不同。人民主权的政体模式下,人民是主权享有者,他们通过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行使主权。部分第三世界国家在宪政进程中,面临的问题是,虽然具有国家的外在形式,但因为政权体制本身的孱弱,本该由人民统一行使的主权却由不同的主体分享或争夺。因此,对这些国家而言,宪政体制真正确立的前提是国家主权的真正确立,确保国家的权力体系不再是一个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没有规矩的大舞台。
二是与宪政前提相关的是宪政模式问题
美国等西方国家一直在对外推销其价值观。在“民主”国家的压力下,民主似乎有时候也是第三世界国家有点无奈的选择,在这一点上,时下的利比亚表现的异常明显。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西方国家的宪政模式并不一定具有普适性,其产生有特定的语境和历史背景。第三世界以及其他国家都有权依照各自的国情选择自身的宪政模式,他们需要有选择的勇气,不是把西方国家的宪政体制作为评判的标准,而是将宪政模式与自己国家国情的适应性作为评判的基本标准。
作者简介:
俞伟杰,南京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1.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1)04-129-02
近日来,利比亚局势动荡不安,政府与反对派开战、欧美“民主”国家使用空中力量对利比亚进行军事打击,牵动了不少国人的注意。事实上,放眼南亚、东南亚、北非等地区的许多国家,这些国家军队发生政变的消息,或反对现政府、或声明“中立”,经常进入我们的视野。这些国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它们曾经是西方国家的殖民地,在独立之后虽摹仿西方国家建立自身的民主政治体制,但仍处于前宪政时代。美国与上述第三世界国家代表了宪政发展的不同阶段,美国可被称为正处于后宪政时代。在后宪政时代的美国,军队在宪政中的位置的核心在于: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使军队严格恪守其保卫职能而禁止其试图行使政治职能的行为;在前宪政时代的第三世界,军权的核心不在于如何调控军权,而在于如何使主权本身真正强大起来。
一、军权在美国
1、军队国家化的制度安排 。在美国宪政体制下,军事权力由国会与总统分享。依据宪法规定,国会享有的权力有:宣战;招募陆军并供给陆军军需;建立海军并供给海军军需;制定陆海军之规章;征税并拨发国防费用;制定其他有关军事之法律。总统享有的主要军事权力为:总统为陆海军及民团召为联邦服役时之统帅。[1] 因为宪法对军事权力在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划分不明确,在具体的权力运作中时常产生争议。国会认为依照宪法规定宣战权属于国会,总统常常造成不宣而战的事实,是不尊重国会;总统则认为总统兼三军的统帅,在处于宣战的情况下,总统有权使用武力。[2] 据统计,在美国参与的160多次国际战争及武装冲突中,只有9次是经过国会正式宣战的,其余则全属于由总统发动的战争,而美国国会也往往会在战争发动后采取措施,默认总统所发动的战争。[3] 虽然总统享有极大的军事权力,但因为总统受到选举及任期限制,所以几乎不存在专制的可能性。
美国宪政体制下对军权的另外一项重要调控模式是文官控权,宪法仅对总统作为三军统帅做出了规定,军队的建制等具体问题则由国会通过立法予以调控,通过调控军队的建制、文职人员在军权方面的地位等问题,有效地保证了军队被文职人员所控制及军队对国家的忠诚。伴随着美国地位不断扩张以及军事实力的不断增强,美军的军事体制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但文官控权的基本原则却是以一贯之的。确立现行军事体制的立法主要有:1947年的《国家安全法》及其修正案、1958年的《国防部改组法》、1986年的《戈德华特——尼科尔斯法》等国会立法确立了文职人员对军队的控制体制以及军权的运作方式。
2、战争与军队职能的专一化。战争在美国建国之后的200年历史上经常发生,但这些战争几乎都发生在美国的领土之外,这些对外战争在强化军队战争职能的同时,一定程度减少了军队行使政治职能的欲望与可能性,有效保持了军人与政治之间的疏离关系。在托克维尔看来,民主国家的人民希望和平而民主国家的军队希望战争。[4] 美国可以被认为是当代世界最好战的国家,有美国学者将其称为“黩武主义”。表现之一是,美国拥有众多的海外军事基地。美国在《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中称,“驻外美军是美国致力于保护盟国和友邦的一个重要标志”,“为应付不测事件和安全方面的诸多挑战,美国将在西欧和东北亚及其以外地区设立军事基地,并为美军远征签订短期借用他国军事设施的协议”。另外一个表现也是最重要的表现是发动战争。二战之后,美国发动的比较大型的战争就有朝鲜战争、越南战争、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以及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等。频繁的战争使美国的军队经常处于高速运转状态,这与单纯行使防御职能对军队的影响完全不同,频繁的对外战争为美国国内局势与国际局势之间树立了一道坚固的屏障,客观上有利于维持其国内的宪政秩序。
二、军权在第三世界国家
与美国繁荣稳定并且有能力进行对外战争的状况相比,第三世界诸多国家则有着完全不同的境况,第三世界不少国家都经历过军人干政的动荡历史,军权在这些国家具有一些共同特点。
1、军队职能的异化
由殖民地独立所建立的第三世界国家虽然大多继承了殖民国政治制度上的不少特点,但军人干政的问题总是不断涌现。例如,从1932年起,泰国共发生了24次政变,其中军事政变17次。军人直接执政8次。[5] 印度尼西亚的苏哈托政权更是掌握政权30年之久。在这些国家中,军队都成为了国内政治舞台上的一股政治力量。第三世界国家在独立之时,面临着复杂的国内问题,殖民主义者留给新独立国家政权的是一副烂摊子,国家政权能力还比较弱小。在西方政治学理论对军人干政原因的探讨中,有两种理论将军人干政与国内政权弱小、与政治文化的落后直接联系起来。[6] 比如,亨廷顿认为,“军事机构和军人个人政治化到什么程度,取决于文职人员的政治组织虚弱到什么程度,以及文职政治领袖处理国家面临的主要政策问题无能到什么程度”。军队行使政治职能的一个基本原因是:与国家独立后复杂的国内局势相比,国家力量的弱小使得国家政权无法建立有效统治,因而必须借助于掌握暴力的军队,或者军队在政权力量不足时有行使政治职能的强烈倾向。
2、军队职能的重新定位
依据军人对政权掌握的程度和形式的不同,军人政权可以被分为不同的类型:军人可以通过文官政府对国家进行间接统治;也可以替换文官政权进行统治,此时它可以任命一个文官内阁来贯彻它的政策,也可以通过军人组成的执委会来行使统治。[7] 不少国家的实践证明,军人政权一般维持的时间较长。新一波的“民主化”浪潮,始自70年代中期的东南欧,70年代晚期和80年代时影响到拉美,之后是几个亚洲国家和地区。[8] 例如,韩国在经历几届军政府的统治之后,最近的几次总统选举都是较为平稳地度过的,并且军人政府的现象再未出现过。
三、对宪政理论的初步反思
美国的军权配置体制是建立在宪政体制较为完备及联邦制政治体制下主权者及其代表者可以对国家进行充分控制的基础之上的,第三世界国家则正处于宪政体制从无到有的过程之中,仿照西方建立起来的民主宪政体制,因为国家力量弱小、政权体系脆弱以至于无法维持国内稳定的政治局面,军队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政治舞台。从美国与部分第三世界国家军权及其地位的比较观察,不仅对于理解军权本身有积极意义,对于理解宪政理论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也具有启发意义:
一是宪政是关于国家的概念
对于国家这样一个政治体,最重要的是整合,使其成为一个国家;第二步用宪法给政府权力,使其动起来。[9] 国家的标志是主权,主权有对内与对外双重意蕴,在不同的政体形式下,主权的享有者不同。人民主权的政体模式下,人民是主权享有者,他们通过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行使主权。部分第三世界国家在宪政进程中,面临的问题是,虽然具有国家的外在形式,但因为政权体制本身的孱弱,本该由人民统一行使的主权却由不同的主体分享或争夺。因此,对这些国家而言,宪政体制真正确立的前提是国家主权的真正确立,确保国家的权力体系不再是一个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没有规矩的大舞台。
二是与宪政前提相关的是宪政模式问题
美国等西方国家一直在对外推销其价值观。在“民主”国家的压力下,民主似乎有时候也是第三世界国家有点无奈的选择,在这一点上,时下的利比亚表现的异常明显。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西方国家的宪政模式并不一定具有普适性,其产生有特定的语境和历史背景。第三世界以及其他国家都有权依照各自的国情选择自身的宪政模式,他们需要有选择的勇气,不是把西方国家的宪政体制作为评判的标准,而是将宪政模式与自己国家国情的适应性作为评判的基本标准。
作者简介:
俞伟杰,南京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