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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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006 中南大学 湖南 长沙)
  摘 要:内幕交易是证券严厉禁止的行为,严重损害证券市场正常运行,损害证券人的合法利益。目前我国对内幕交易的处罚主要表现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中,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完善,而刑事犯罪的防范与处罚也存在一些亟需改进之处。
  关键詞: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一、内幕交易的含义
  内幕交易的主体是掌握尚未公开而有重大影响的证券信息的人,具体有:内幕人员、合法取得内幕信息的人员、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人员指董事、高级职员、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等与相关公司或其股东有信赖关系的人。合法取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公司秘书、机要人员、打字人员等)。此外还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合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比较广泛,只要其是通过正当渠道获取信息的,就可以认定为是合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指缺乏合法渠道获取信息,通过窃取、诱骗等方式或手段获取尚未公开的证券信息。内幕消息则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具有:价格敏感性、未公开、确切性等特征。这些信息都涉及到公司的重大问题,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股东利益。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该条规定了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通常的表现形式为拥有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以自己的名义买卖,与他人合伙买卖,或以其他形式买卖。
  二、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机制
  我国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2005年《证券法》明确了内幕交易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损害赔偿。目前,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我国内幕交易行为人承担的两种主要的法律责任。但是,受害人的利益无法通过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得到补偿。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机制的实现在对受害者的权利进行救济,提高内幕交易规制效率。可以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机制:
  第一,构建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目前,我国对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并未做出规定,鉴于证券案件的复杂性,我国以内幕交易结束做为内幕交易的终点来确定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具有较好的实践性。同时应当遵循实际进行了证券交易行为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存主观善意而进行证券交易行为等合法证券人的行为特征。因内幕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的人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可以是内幕人员,也可以是内幕人员以外的进行内幕交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以所受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等合理方式来确定赔偿范围。
  第二,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机制的程序保障。设置诉讼前置程序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可以缓解法院诉讼量大和诉讼成本高的压力,也可以为原告提供相关的起诉证据。我国设置了行政处罚作为前置程序,可以作为参考来设置民事前置程序。
  三、内幕交易罪的防范与处罚
  对内幕交易的規制仅仅依靠证券监管部门或侦查机关根本难以完成。规制内幕交易犯罪需要将“打击”和“预防”相结合,建立一个由监管机构、侦查机关、证券经营机构以及投资者等多个主体联合防范、控制的多层次网络,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内幕交易犯罪的目的。防范方面,应当广泛开辟内幕交易犯罪线索与案源,增强侦查主动性犯罪线索,对曾经涉嫌内幕交易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活动区域、涉案领域等信息进行汇总整理,造册登记,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深入研究犯罪规律,进行必要的案前调查,谨慎把握受理案件的环节,严格依照刑法、证券法等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强化沟通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证券监管、审计、税务、技术监督、纪检、监察等部门通过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处罚方面:侦查阶段成立专案组,围绕内幕信息的传递、资金流动、证券账户交易以及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全面展开侦查。审判阶段可以吸收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到审判中来,增强判决的合理性。对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随着内幕交易的频发,提高内幕交易规制的效率十分迫切。建立健康有序的证券市场,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需要完善的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制度等预防性措施。只有事前的监管预防与事后惩处措施同时强化,才能对内幕交易起到更好地规制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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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李家真, 男,汉族,中南大学在读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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