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华阳国志》看秦汉时期的羁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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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华阳国志》较为详细和客观地记述了自远古至公元347年,我国古代西南地区的历史、地理、经济、人物、风俗及民族等诸多内容,具有丰富的史料价值。羁縻政策萌芽于先秦,创立于秦代,两汉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针对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边疆地区实行的羁縻政策,可以从《华阳国志》的相关记载中得到反映。羁縻政策的出现与西南地区的民族分布格局密切相关,适应了当时边疆民族地区复杂的社会形式,有利于稳固中原王朝对边疆的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
  【关键词】:秦汉;羁縻政策;华阳国志;西南地区
  《华阳国志》 是一部西南地方史志,也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地方志,作者常璩,字道将,蜀郡江原(今四川崇庆)人,曾任十六国时期成汉政权的史官。《华阳国志》为其入晋后所作,共十二卷,较为详细和客观地记述了自远古至东晋穆帝永和三年(公元347年),我国古代西南地区,也即巴、汉中、蜀、南中各地历史、地理、经济、人物、风俗及民族等诸多内容,具有丰富的史料价值,是研究我国古代西南地区历史、地理、人文和民族的重要文献。
  《华阳国志·序志》中说:“唯有天汉,鉴亦有光。实司群望,表我华阳”[1],华阳,指汉水以南的广大地区,大体为晋代梁、益、宁三州,包括今天的云、贵、川,以及陕西、湖北的部分地区。常璩出身蜀郡望族,担任过较长时间的史官,这使得他有条件和能力搜集查阅大量与本地区相关的资料史实。相较《汉书》、《后汉书》而言,《华阳国志》以蜀人谈蜀事,“传其地方故事”,体现“基层社会之情俗”,而“于一方人物尤致深意”[2] 。
  《史记·司马相如传·索隐》解释说:“羁,马络头也;縻,牛靷也”,引申为笼络控制。顾名思义,羁縻政策是今人对秦汉至宋元时期,中央王朝笼络边疆少数民族而实行的一种地方统治政策所给出的概括。羁縻政策萌芽于先秦,创立于秦代,及至宋元交替之际,羁縻政策不断发展完善成为土司制度。针对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边疆地区实行的羁縻政策,可以从《华阳国志》的相关记载中得到反映。
  一、《华阳国志》中的少数民族
  1.分布情况
  《华阳国志》所涉及巴、汉中、蜀、南中等地,秦汉以来其行政建制多有变动,大体为晋时梁、益、宁三州。按《晋书·地理志》卷十四,梁州下属汉中、梓潼、广汉、新都、涪陵、巴、巴西、巴东八郡;益州下属蜀、犍为、汶山、汉嘉、江阳、朱提、越雟、牂柯八郡;宁州下属云南、兴古、建宁、永昌四郡。 所载少数民族或部落,具体有氐、羌、濮、僚等三十多个。
  根据《华阳国志》记载:武都郡“土地险阻,有麻田,氐傁,多羌戎之民”,“其人半秦,多勇戆”;阴平郡“多氐傁,有黑、白水羌、紫羌,胡虏风俗”;汶山郡“有六夷、羌胡、羌虏、白兰峒、九种之戎”,“故夷人冬则避寒入蜀,庸赁自食,夏则避暑反落,岁以为常,故蜀人谓之筰氐、白石子也”[3]。
  南中地区,“在昔盖夷越之地”,“夷人大种曰‘昆’,小种曰‘叟’,皆曲头木耳,环铁裹结,无大侯王,如汶山、汉嘉夷也”,“编发左衽,随畜迁徙,莫能相雄长”;“南域处邛、笮、五夷之表,不毛闽濮之乡……巴东郡“有奴、獽、夷、蜑之蛮民”;涪陵郡“多獽、蜑之民”,“诸县北有獽、蜑,又有蟾夷也”[4]。
  《蜀志》诸郡中,僰道县“本有僰人”,但“汉民多,渐斥徙之”。汶山郡“有六夷、羌胡、羌虏、白兰峒、九种之戎”;越嶲郡地区,邛都县“初有七部,后为七部营军。又有四部斯儿”;台登县“汉末夷皆有之”;定笮县有笮夷,汉嘉郡也有蛮夷的记载。
  对于西南地区的南部,“南中在昔盖夷越之地,滇濮、句町、夜郎、叶榆、桐师、嶲唐侯王国以十数。编发左衽,随畜迁徙,莫能相雄长”[5]。
  2.认识程度
  常璩既为蜀郡人,对于西南地区民族地理分布的认识理应比与司马迁《史记》、班固《汉书》以及范晔《后汉书》的认识更为深刻。
  在《史记》中,司马迁将西南夷划分为西夷、 南夷,而常璩则将原属“西夷”地区的武都、阴平、汶山、越嶲、汉嘉等郡分别归入汉中志、蜀志中,这即是他个人的民族地理分布认识,也体现出随着两汉魏晋以来的开发,巴蜀地区的民族分布情况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本书中,常璩认为,在汉武帝开发西南夷之前,南中完全是蛮夷之地。尽管历经两汉与魏晋几百年, 南中地区已有一定数量的汉族移民, 但从总体来看仍是夷多汉少的格局。并且常璩对南中蛮夷之地的强调, 也可以衬托出巴蜀的华夏性。所以在常璩的民族地理观中,巴蜀与西南夷地区( 尤其是南中地区) 的华、夷地理格局仍然明显。[6]
  二、秦汉时期的羁縻政策
  秦代开始了对西南地区的开发治理,秦灭巴、蜀, 仍然任命巴蜀地区部落酋领为侯, 对巴蜀地区进行统治。这种少数民族职官制度即羁縻制度。两汉时期,西南边疆被正式纳入中原版图。汉承秦制,把对西南边疆地区的开发从巴蜀扩展至“西南夷”地区,在西南地区推行郡县制,从而实现了西南边疆地区行政建制与中原的统一。
  1.秦代的羁縻政策
  秦代管理少数民族的机构为“属邦”,在民族地区则设“道”,是地方行政机构。《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载:“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廪君蛮“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板盾蛮“顷田不租 ,十妻不算”。
  總之,秦代开始在边疆民族地区设立地方行政机构,其少数民族职官制度、联姻政策,以及法律与赋税方面的特殊政策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两汉时期的羁縻政策
  2.1 道,属国与初郡的设置
  汉承秦制,汉政府在地方少数民族聚居的偏远地区设置“道”、“属国”与“初郡”,以便对边疆地区进行治理。道多设于西南、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区。关于属国,史载 : “凡言属者 ,存其国名 ,而属汉朝 ,故曰属国”(《汉书》卷六《武帝纪》)。两汉的属国从属于郡县 。   西汉时,仅在当时的西北地区建立属国,而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则设置都尉,用以管理当地的民族事务。到东汉时基本上将这些地区改建成属国。根据《汉书·地理志》记载,益州领郡九:巴郡、蜀郡、汉中郡、广汉郡、犍为郡、牂柯郡、越巂郡、武都郡和益州郡。东汉时又在原益州地域范围基础上继续向外扩充,在今缅甸北部置永昌郡,属益州。东汉时又另外析置了广汉属国、蜀郡属国和犍为属国。
  安帝永初元年(公元107年)置犍为属国,原为犍为郡南部都尉治。安帝永初二年(公元108年)置广汉属国,原为广汉郡北部都尉治。安帝延光二年(公元123年)置蜀郡属国,原为蜀郡西部都尉治。属国“分郡离远县置之,如郡差小,用本郡名”,后“稍有分县,治民比郡”[7]。属国与郡同级,其最高行政长官仍为都尉,秩比二千石,下有长史、承、侯、千人等,均由中央任命。西南地区的郡(属国)县长吏多由汉人担任,但也有夷人首领任职者。
  汉代在民族地区还设置了一些郡县 ,因是新设之郡 ,故称为“初郡”或“新郡”;又因在边地 ,也称为“边郡”。这种郡县与属国并行的双轨制统治方式,既将西南边疆地区纳入了中央王朝统治,又不损害当地酋豪的既得利益,对于维护封建国家的统一局面和稳定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巩固统治、开发边疆,都具有积极意义。[8]
  2.2 “以其故俗治”与“毋赋税”方针
  “汉连兵三岁,诛羌,灭南越,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毋赋税。”[9]除直接在西南地区派遣官吏、设置郡县外,针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众多,地区发展不平衡等特点,两汉朝廷因地制宜地采取了“以其故俗治”与“毋赋税”的治理方针。
  “以其故俗治”是汉代边疆民族地区管理政策的核心,即在少数民族归附汉朝,接受汉朝管理的前提下,保持各部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组织不变,承认各部落首领和各级酋豪在本地区、本部落内享有的地位和特权,并利用他们管理部落民众,是中央王朝控制边疆民族地区的一种特殊治理方式。
  根据“以其故俗治” 的治理方针,边疆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一般不纳入编户,因而也就“毋赋税”。当然 ,汉朝在多数人口较集中的民族地区还是征收赋税的,但其政策相对也会比较灵活,有利于减轻当地少数民族的负担,因而也有利于稳定汉政府在当地的统治。
  2.3 以夷制夷
  首先,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汉王朝主要采用熟悉本地情况的人士担任属国长官,也有“蛮夷君长”兼任郡县长官的情况。另外,就是依靠该地的少数民族上层进行治理。
  中央政府根据各归附少数民族人口的多少、力量强弱和影响大小等,分别对其首领和各级酋豪授予王、侯、君、长等称号和印缓,并赋予他们掌治其民的权利。这些王、侯、君、长地位世袭,与一般郡县官吏有所区别。[10]
  必须说明的是,虽然中央王朝承认了“蛮夷君长”的特殊地位,但同时也规定了“蛮夷君长”必须听从郡县官吏之命。汉王朝正是通过郡县官吏与少数民族上层两个方面,牢牢控制着西南边疆地区。
  其次 ,以夷制夷还体现在汉朝经常征发少数民族兵役 ,镇压其他少数民族的反抗, 所谓 “以蛮夷攻蛮夷 ,中国之形也 ”(《汉书·晁错传》),由此甚至形成了特殊的属国军队建制。
  2.4 其它羁縻政策
  西汉王朝从内地迁入了大量汉族移民,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西南夷原有的人口及民族分布格局。为笼络人心 ,汉朝政府常对少数民族上层诱以重利,以实现其羁縻统治。蜀汉时,“夷人贪货物,以渐服属于汉,成夷、汉部曲”。[12]
  为了加强民族地区同内地的联系 ,中央政府大力开通其与内地的道路,尤以西南地区为多 。此外 ,汉代还结合具体形势和民族地区的特点设置专门的职官 ,如《后汉书》所载之护羌校尉 、护乌桓校尉 、西域都护等。
  三、《华阳国志》中所反映的羁縻政策
  1.“大姓”与“夷帅”
  魏晋南北朝时期民族融合加剧,民族关系的变化较为显著。许多秦汉时进入西南边疆的汉族开始“夷化”,并与当地民族上层联合。同时,一些少数民族部落被征服同化,其酋长“夷帅”在汉文化影响下也发生了转化,两者形成了所谓的“南中大姓”。
  根据崔向东《汉代西南地域的豪族大姓》一文统计,蜀郡樊氏,出自巴子五姓之一,范氏也可能是土著蛮族汉化者。安汉龚氏,出自巴郡賨民七姓之龚。据任乃强先生考证,“多是中原所無之稀姓,说明其中颇多是少数民族。”益州的板循七姓罗、朴、鄂、杜、夕、龚、昝就是由少数民族首领转化为地方豪族的[13]。一些夷化了的汉族亦转化为大姓,如益州雍氏,出自汉什邡侯雍齿,由广汉南迁,成为地方大姓。
  从“夷帅”转化为“大姓”,是联姻、给予官职,教化等一系列政策综合影响的结果,反映出该地民族政策的复杂性。
  2.兴教化与怀柔政策
  张勇在《论西南方志中的民族思想——以常璩<华阳国志>为例》一文中说,常璩看到了蛮夷地区受华夏文化影响所发生的变化。“章帝时,蜀郡王阜为益州太守,治化尤异”,因而“始兴文学,渐迁其俗”。
  其次,常璩主张用怀柔政策加强对蛮夷民族的教化。在记述蜀汉政权对南中的治理时,他评论了张翼、马忠、霍弋等人采取不同民族政策所带来的不同结果:张翼“持法严,不得殊俗和”;马忠“在南,柔远能尔,甚垂惠爱”,“卒后,南人为之立祠,水旱祷之”;霍弋“抚和异俗,为之立法施教,轻重允当,夷晋安之”。[14]
  3.“简选良吏”
  汉朝在选派民族地区的官员时 , 注意简选良吏 ,他们较好地发展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 ,维护了民族地区的稳定。
  孝明帝初,广汉郑纯任益州太守,“独尚清廉,毫毛不犯。夷汉歌咏,表荐无数”;邓方治南昌县,“轻财果毅,夷汉敬其威信”;诸葛亮征南中,“夷汉亦思反善”。《南中志》:“南域处邛、 笮、 五夷之表……固九服之外也……然要荒之俗,不与华同,安边抚远,务在得才。”[15]   四、 小结
  羁縻政策,本质上是封建中央王朝在特定历史时期下对民族地区实施间接统治所采取的政策。其萌芽于先秦,由秦朝首先建立实行,两汉时期则形成了一系列制度性的政策措施。
  两汉时期郡县与属国并行的双轨制统治方式,“以其故俗治”、“毋赋税”与“以夷制夷”的民族治理方针,能够考虑到民族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适应了当时边疆民族地区复杂的社会形势。
  秦汉时期在民族地区实行的羁縻政策,它首先将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少数民族地区纳入了中原王朝统一的国家管理体系之中,促进了边疆少数民族之间,以及中原地区与民族地区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为增进民族融合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其次,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汉代在民族地区的轻徭薄赋 、移民实边、开通道路、重教化等措施 ,相当程度上促进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为后世民族治理政策提供了借鉴,开后世土司制度的先河。
  注释:
  [1](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2]杨颖:《从<华阳国志>看东汉巴蜀地区的士族文化》,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注引(。
  [3]( 晋) 常璩撰,刘琳校注:《华阳国志校注》,成都:成都时代出版社,2007。
  [4]同上
  [5]同上
  [6]张勇:《论西南方志中的民族思想——以常璩<华阳国志>为例》,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6。
  [7]《后汉书·百官五》
  [8]李桂芳:《两汉西南边吏的吏治及区域开发研究》,西南师范大学,2004。
  [9]《史记·平准书》卷三十
  [10]李桂芳:《两汉西南边吏的吏治及区域开发研究》,西南师范大学,2004。
  [11] (晋) 常璩撰,刘琳校注:《华阳国志校注》,成都:成都时代出版社,2007。
  [12]羅开玉:《古代巴蜀土著姓氏研究》,中华文化论坛,2001(1)。
  [13]同[2]
  [14] (晋) 常璩撰,刘琳校注:《华阳国志校注》,成都:成都时代出版社,2007。
  参考文献:
  [1](晋)常璩撰,刘琳校注.华阳国志校注[M].成都:成都时代出版社,2007.
  [2](晋)常璩.华阳国志校补图注[M].任乃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3]张勇.论西南方志中的民族思想——以常璩《华阳国志》为例[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6:29-33.
  [4]崔向东.论汉代西南地域的豪族大姓[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2:200-204.
  [5]吴国升.略说《华阳国志》对西南少数民族的记载[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1(09).
  [6]吴国升.从《华阳国志》看秦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1999(Z2).
  [7]杨颖.从《华阳国志》看东汉巴蜀地区的士族文化[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5:573-577.
  [8]高旗.从《汉书》看汉朝与西南民族关系及其政策[J].云南学术探索,1998,05:65-67.
  [9]高荣.汉代对西南边疆的经营[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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