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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作为能源大国,同时又是需求旺盛的能源消费国,能源的合作与开发是上海合作组织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而能源合作的法律机制不仅可以缓解成员国之间的矛盾,而且对能源合作上的深化也具有促进作用。目前,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建立的条件已渐趋成熟,因此,上合组织必须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尽快在能源合作上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关键词】: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法律机制
一、法律机制的功能及必要性
(一)法律机制的功能
1、激励功能
不同的法律机制在相关行为上面给予的激励及激励的方法与程度的差异,对调整对象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其不仅可以最大程度上激发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更能推动社会法治的进步。
2、保障功能
法律机制为调整对象提供一定的行为模式,并且将模式和规范付诸实践,使调整对象在同类型的场合按提供的模式行事,则可以说行为模式被制度化了,而法律机制正因其保障功能,才使得其他功能正常运行。
3、指引功能
如果行为方向和发展目标具有差异性,很可能造成法律机制和发展目标的不一致,则会扭曲目标的发展,难以促成目标的实现。而法律机制的指引功能,可以规定调整对象在法律上面的权利与义务,及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责任。
(二)上合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科技的进步与发展、经济的全球化不仅给国家带来了机遇,同时也伴随着挑战,在各种政治、环境危机等因素的影响下使得风险变得更加不可控。国家间为保障自身利益,在能源出口、进口、跨能源运输上均倾向建立互利合作的关系。构建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的法律机制是必然的选择,由于能源合作规则的易变性,使得能源合作间的规则、法律因素、现有条约的确定化急需解决。
二、上海合作组织建立能源合作法律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成员国间的相关法律欠缺稳定性
虽然上海合作组织有许多能源合作的初步实践,但真正有效的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也没有稳定的有关能源安全利益方面的协议,各成员国所持有的概念仍是传统的合作观念。多边合作机制仍没有建立,进行中的协议合作情况亟待完善,而在合作的领域上,大多集中在油气资源的开发。
(二)法律机制建立前的利益协调问题
上海合作组织下既有像俄罗斯、中国类似的大国,也有国土和人口都很小的小国,其差距悬殊十分明显,并且在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上有许多对立,成员国在国际关系结构上也有差异,所对应的外交政策和法律制度也会有相应的差别。因此,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对利益协调问题亟待关注和解决。
(三)能源合作法律体系的不完整
成员国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并未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相应的战略规划也未能统一,一个完善的上合法律体系应包括能源运输、技术合作、贸易投资等制度的组成。目前能源合作的协议与规定大多配套于经济合作的有关文件之中,缺少各成员国接受的利益协调机制和具体的权责规定,因此,现有的条约协定并没有相应的机制来保证争端的解决与执行。由于能源合作在成员国之间的重要性,并且能源合作的贸易投资也与一般的贸易投资不同,使得有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不能有效的加以规范,且基于经济政治等因素使得能源合作不能履行而导致的损失是难以挽回的。
三、建立上合组织法律机制的思考
(一)建立有效的上合能源合作法律机制
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建立是能源合作深入发展的重要体现,如果能构建有效完善的法律机制,对能源合作的有序进行,成员国之间的取长补短,能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来。各成员国应构建有效的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在能源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新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建立一体的能源合作法律机制。
(二)法律机制应向多元化发展
由于各成员国的资源大多各不相同,相关的国家可以建立多元化的合作法律机制,选择不同种类的优先合作项目,其合作方式也可以多样化进行,比如在投资方面可以采取直接和间接相结合,贸易投资和承包相结合,管道的建设和勘探开发相结合,同时,在管道密布、铁路公路建设加强连接。建立一个安全稳定高效的能源法律机制体系。
(三)加强成员国间的法律制度研究
由于成员国在贸易、投资、监管等方面法律制度上的差异性,严重阻碍了上合能源合作的法律进程。因此,首先需加强合作国之间的法律制度、风土人情等方面的了解。另外,中国需引领成员国采取有效的措施,签订能源合作的法律协议,建立完善的体系化的法律机制,在全球化背景下加快经济、政治、资源等方面的广泛合作,不断拓宽合作领域,开展环保、基础设施、交通等领域的合作,发挥现有合作机制的带动作用,使得各成员国法律机制研究更加全面和深入。
參考文献:
[1]郭宏.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能源合作的政治法律分析[J].吉林师范大学 学报,2014(1).
[2]艾院祥.上海合作组织内能源合作之法律机制需求[J].法制与经济,2010(3).
[3]岳树梅.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研究[J].河北法学,2011(5)
[4]吴晓燕.上合组织能源合作法律框架初探—以中国为视角的展开[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7(2).
作者简介:卿梦芳(1991.12.02—),湖南邵阳人,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关键词】: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法律机制
一、法律机制的功能及必要性
(一)法律机制的功能
1、激励功能
不同的法律机制在相关行为上面给予的激励及激励的方法与程度的差异,对调整对象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其不仅可以最大程度上激发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更能推动社会法治的进步。
2、保障功能
法律机制为调整对象提供一定的行为模式,并且将模式和规范付诸实践,使调整对象在同类型的场合按提供的模式行事,则可以说行为模式被制度化了,而法律机制正因其保障功能,才使得其他功能正常运行。
3、指引功能
如果行为方向和发展目标具有差异性,很可能造成法律机制和发展目标的不一致,则会扭曲目标的发展,难以促成目标的实现。而法律机制的指引功能,可以规定调整对象在法律上面的权利与义务,及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责任。
(二)上合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科技的进步与发展、经济的全球化不仅给国家带来了机遇,同时也伴随着挑战,在各种政治、环境危机等因素的影响下使得风险变得更加不可控。国家间为保障自身利益,在能源出口、进口、跨能源运输上均倾向建立互利合作的关系。构建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的法律机制是必然的选择,由于能源合作规则的易变性,使得能源合作间的规则、法律因素、现有条约的确定化急需解决。
二、上海合作组织建立能源合作法律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成员国间的相关法律欠缺稳定性
虽然上海合作组织有许多能源合作的初步实践,但真正有效的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也没有稳定的有关能源安全利益方面的协议,各成员国所持有的概念仍是传统的合作观念。多边合作机制仍没有建立,进行中的协议合作情况亟待完善,而在合作的领域上,大多集中在油气资源的开发。
(二)法律机制建立前的利益协调问题
上海合作组织下既有像俄罗斯、中国类似的大国,也有国土和人口都很小的小国,其差距悬殊十分明显,并且在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上有许多对立,成员国在国际关系结构上也有差异,所对应的外交政策和法律制度也会有相应的差别。因此,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对利益协调问题亟待关注和解决。
(三)能源合作法律体系的不完整
成员国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并未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相应的战略规划也未能统一,一个完善的上合法律体系应包括能源运输、技术合作、贸易投资等制度的组成。目前能源合作的协议与规定大多配套于经济合作的有关文件之中,缺少各成员国接受的利益协调机制和具体的权责规定,因此,现有的条约协定并没有相应的机制来保证争端的解决与执行。由于能源合作在成员国之间的重要性,并且能源合作的贸易投资也与一般的贸易投资不同,使得有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不能有效的加以规范,且基于经济政治等因素使得能源合作不能履行而导致的损失是难以挽回的。
三、建立上合组织法律机制的思考
(一)建立有效的上合能源合作法律机制
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建立是能源合作深入发展的重要体现,如果能构建有效完善的法律机制,对能源合作的有序进行,成员国之间的取长补短,能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来。各成员国应构建有效的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在能源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新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建立一体的能源合作法律机制。
(二)法律机制应向多元化发展
由于各成员国的资源大多各不相同,相关的国家可以建立多元化的合作法律机制,选择不同种类的优先合作项目,其合作方式也可以多样化进行,比如在投资方面可以采取直接和间接相结合,贸易投资和承包相结合,管道的建设和勘探开发相结合,同时,在管道密布、铁路公路建设加强连接。建立一个安全稳定高效的能源法律机制体系。
(三)加强成员国间的法律制度研究
由于成员国在贸易、投资、监管等方面法律制度上的差异性,严重阻碍了上合能源合作的法律进程。因此,首先需加强合作国之间的法律制度、风土人情等方面的了解。另外,中国需引领成员国采取有效的措施,签订能源合作的法律协议,建立完善的体系化的法律机制,在全球化背景下加快经济、政治、资源等方面的广泛合作,不断拓宽合作领域,开展环保、基础设施、交通等领域的合作,发挥现有合作机制的带动作用,使得各成员国法律机制研究更加全面和深入。
參考文献:
[1]郭宏.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能源合作的政治法律分析[J].吉林师范大学 学报,2014(1).
[2]艾院祥.上海合作组织内能源合作之法律机制需求[J].法制与经济,2010(3).
[3]岳树梅.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研究[J].河北法学,2011(5)
[4]吴晓燕.上合组织能源合作法律框架初探—以中国为视角的展开[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7(2).
作者简介:卿梦芳(1991.12.02—),湖南邵阳人,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