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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以及各级教育部门的高度关注。进行大学心理危机的研究,加强对大学心理危机的干预成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关键词: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中图分类号:G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9(c)-0004-01
大学生心理危机,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客观分析,心理障碍、生理疾患、学习和就业压力、情感挫折、经济压力、家庭及周边生活环境的变故等,是导致高校学生出现心理危机的主要因素。而完善的校园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是缓解大学生心理危机的直接力量。高校应该高度重视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建立完善的机构,配备专职的心理危机干预人员,加强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心理健康教育。
1 着力构建完善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体系
构建“宿舍——班级——系级——校级”四级心理危机干预预警体系,这样不仅具有日常心理健康教育的职能,而且还能起到逐层应激防范的功能,关注每一个同学的心理动态,发现有心理隐患的同学及时上报,然后对有心理隐患的同学进行心理援助,从而可以将心理危机扼杀在摇篮里。
构建心理问题排查体系,定期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建立学生个人心理状况档案,并密切关注学生心理动态发展。
构建心理健康教育宣传体系。通过专题讲座、校园网、橱窗宣传栏、课堂教学与自学在全院师生中普及了心理健康知识,介绍了心理健康维护的方法和途径,传授了心理问题调适方法,努力做好了高危人群的干预工作。
2 重视建设专业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主力是受过专门训练的心理咨询师。在目前心理咨询师队伍配备存在困难的情况下,高校尤其要重视对直接负责学生工作的相关教师的培养,尤其是辅导员和班主任老师。此外,学校以及学校都应该设立心理方面的学生组织机构,并由资历较深的心理健康老师指导。
3 制定科学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措施
3.1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各级“心理危机干预网络”收集或发现的学生心理异常情况信息,必须迅速反馈到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由心理咨询中心进行评估或组织精神专科医院有关专家进行会诊,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如学生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心理咨询中心应提出书面评估意见相关建议。
根据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的评估意见,如学生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系应密切注意学生心态,关注学生动向,指派学生骨干给予关心,及时向心理咨询中心汇报情况;心理咨询中心根据院系报告或学生本人要求,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并根据情况进行专家“会诊”。
如诊断学生需配合药物治疗,且不适宜在学校继续学习,其所在系应派专人监护,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到学校将学生带回家休养治疗,同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如果家长不同意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要求继续在校学习,所在系应向家长讲明利害关系,明确自己的责任,在做出必要的承诺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后方可同意其继续在校学习,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对其进行跟踪咨询。
3.2 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各级“心理危机干预网络”一旦发现或知晓学生有自杀意念(即学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应立即向各级监测网络责任人和“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由相关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负责,成立监护小组,在“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导下,将有自杀意念的学生转移到安全地点,组织学生辅导员和监护小组对有自杀意念学生实行24小时监护。
通知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家长尽快赶到学校。系应注意不要告知学生已通知家长,并要求家长也不要告知学生,以免激发或加重所干预学生的自杀意念,待家长赶到学校后双方共同商量解决办法。
向心理咨询中心报告,由心理咨询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有自杀意念學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并写下书面评估及“会诊”意见。
经心理咨询中心评估或有关专家会诊,如诊断有自杀意念的学生需立即住院治疗,系与家长协商并要求家长写下书面同意意见后(如果是通过电话与家长协商应有电话录音,以免发生纠纷),由学生辅导员或监护小组负责将学生送到学校对口的精神专科医院进行心理治疗,同时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相关手续。如学生家长不同意到学校对口医院治疗、要求回家治疗,所在系在督促学生家长办理有关手续以后,方可同意将有自杀意念的学生带回家治疗。
如诊断有自杀意念学生需回家休养治疗,其所在系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一旦办理完毕,所在系不得让有自杀意念的学生继续留在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
3.3 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所在系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并逐级上报给分管院领导、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保卫处等部门。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2)立即通知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家长到校。(3)对于自杀未遂学生,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以免影响其心理的康复或发生意外。(4)应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周围的同学,尤其是同寝室同学采取相应的安抚措施,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
3.4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对于有因心理因素引起的伤害他人的意念或行为的学生,所在系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对有伤害他人意念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和保卫处首先予以控制,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安全。对已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学生,主要由学校保卫处处理。同时,根据伤害他人的后果严重程度和影响,决定是否通知学生家长到校。
(2)经心理咨询中心评估或有关专家会诊,如诊断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是由心理因素造成并需住院治疗,所在系应及时通知家长到校并与家长协商,在征得家长同意并拿出书面意见后,由学生辅导员负责将学生送至学校对口的医院治疗,如学生家长不同意到学校对口医院治疗、要求回家治疗,则由家长将其带回家治疗,并及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
4 结语
大学生因心理疾病、精神障碍等原因不惜伤害自己和他人的案例时有发生,且有上升的趋势。如何帮助学生走出心理危机的阴影,是每一个高校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大力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当前摆在高等学校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参考文献
[1] 章成斌,吴代莉.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策略探索[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4):80.
[2] 刘启刚.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的建构[J].青年研究,2006(5):24-26.
关键词: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中图分类号:G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9(c)-0004-01
大学生心理危机,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客观分析,心理障碍、生理疾患、学习和就业压力、情感挫折、经济压力、家庭及周边生活环境的变故等,是导致高校学生出现心理危机的主要因素。而完善的校园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是缓解大学生心理危机的直接力量。高校应该高度重视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建立完善的机构,配备专职的心理危机干预人员,加强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心理健康教育。
1 着力构建完善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体系
构建“宿舍——班级——系级——校级”四级心理危机干预预警体系,这样不仅具有日常心理健康教育的职能,而且还能起到逐层应激防范的功能,关注每一个同学的心理动态,发现有心理隐患的同学及时上报,然后对有心理隐患的同学进行心理援助,从而可以将心理危机扼杀在摇篮里。
构建心理问题排查体系,定期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建立学生个人心理状况档案,并密切关注学生心理动态发展。
构建心理健康教育宣传体系。通过专题讲座、校园网、橱窗宣传栏、课堂教学与自学在全院师生中普及了心理健康知识,介绍了心理健康维护的方法和途径,传授了心理问题调适方法,努力做好了高危人群的干预工作。
2 重视建设专业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主力是受过专门训练的心理咨询师。在目前心理咨询师队伍配备存在困难的情况下,高校尤其要重视对直接负责学生工作的相关教师的培养,尤其是辅导员和班主任老师。此外,学校以及学校都应该设立心理方面的学生组织机构,并由资历较深的心理健康老师指导。
3 制定科学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措施
3.1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各级“心理危机干预网络”收集或发现的学生心理异常情况信息,必须迅速反馈到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由心理咨询中心进行评估或组织精神专科医院有关专家进行会诊,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如学生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心理咨询中心应提出书面评估意见相关建议。
根据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的评估意见,如学生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系应密切注意学生心态,关注学生动向,指派学生骨干给予关心,及时向心理咨询中心汇报情况;心理咨询中心根据院系报告或学生本人要求,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并根据情况进行专家“会诊”。
如诊断学生需配合药物治疗,且不适宜在学校继续学习,其所在系应派专人监护,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到学校将学生带回家休养治疗,同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如果家长不同意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要求继续在校学习,所在系应向家长讲明利害关系,明确自己的责任,在做出必要的承诺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后方可同意其继续在校学习,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对其进行跟踪咨询。
3.2 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各级“心理危机干预网络”一旦发现或知晓学生有自杀意念(即学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应立即向各级监测网络责任人和“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由相关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负责,成立监护小组,在“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导下,将有自杀意念的学生转移到安全地点,组织学生辅导员和监护小组对有自杀意念学生实行24小时监护。
通知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家长尽快赶到学校。系应注意不要告知学生已通知家长,并要求家长也不要告知学生,以免激发或加重所干预学生的自杀意念,待家长赶到学校后双方共同商量解决办法。
向心理咨询中心报告,由心理咨询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有自杀意念學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并写下书面评估及“会诊”意见。
经心理咨询中心评估或有关专家会诊,如诊断有自杀意念的学生需立即住院治疗,系与家长协商并要求家长写下书面同意意见后(如果是通过电话与家长协商应有电话录音,以免发生纠纷),由学生辅导员或监护小组负责将学生送到学校对口的精神专科医院进行心理治疗,同时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相关手续。如学生家长不同意到学校对口医院治疗、要求回家治疗,所在系在督促学生家长办理有关手续以后,方可同意将有自杀意念的学生带回家治疗。
如诊断有自杀意念学生需回家休养治疗,其所在系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一旦办理完毕,所在系不得让有自杀意念的学生继续留在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
3.3 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所在系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并逐级上报给分管院领导、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保卫处等部门。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2)立即通知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家长到校。(3)对于自杀未遂学生,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以免影响其心理的康复或发生意外。(4)应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周围的同学,尤其是同寝室同学采取相应的安抚措施,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
3.4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对于有因心理因素引起的伤害他人的意念或行为的学生,所在系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对有伤害他人意念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和保卫处首先予以控制,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安全。对已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学生,主要由学校保卫处处理。同时,根据伤害他人的后果严重程度和影响,决定是否通知学生家长到校。
(2)经心理咨询中心评估或有关专家会诊,如诊断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是由心理因素造成并需住院治疗,所在系应及时通知家长到校并与家长协商,在征得家长同意并拿出书面意见后,由学生辅导员负责将学生送至学校对口的医院治疗,如学生家长不同意到学校对口医院治疗、要求回家治疗,则由家长将其带回家治疗,并及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
4 结语
大学生因心理疾病、精神障碍等原因不惜伤害自己和他人的案例时有发生,且有上升的趋势。如何帮助学生走出心理危机的阴影,是每一个高校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大力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当前摆在高等学校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参考文献
[1] 章成斌,吴代莉.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策略探索[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4):80.
[2] 刘启刚.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的建构[J].青年研究,2006(5):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