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庄头的社会地位及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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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对清代庄园及庄头的研究,还很薄弱,许多相关的资料,尤其满文档案中的宝贵资料,尚待发掘、使用。本文主要依据近年来辽宁省档案馆整理、翻译的满文《黑图档》及前几年我在大连新发现的清内阁大库散佚档案中有关庄园的资料,对清代庄头的社会地位及历史作用.作一初步的论述,以求正于方家。
其他文献
《资治通鉴·普纪》以干支纪月日或有舛误。揭数则如下。1.卷九五成帝成康三年:“春,正月,庚辰,赵太保夔安等文武五百余人入上尊号,……辛巳,虎依殷、周之制,称大赵天王。”据陈垣《二十史朔闰表》(以下简称《朔闰表》),成康三年正月为戊子朔,正月无庚辰、辛巳。二月为丁巳朔,庆辰、辛巳分别为二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正月”或为“二月”之误。
研究先秦列俗、观念,往往会涉及“尚左”还是“尊右”的问题。言及春秋战国时期的职官制度,论者则往往断定“中原各国尚右”,“秦、楚尚左”①。这种看法,长期盛行不衰,几成定论。事实上,这种看法并不尽然符合春秋战国时期的历史实际。
唐封建王朝实施的农村基层统治形式是由乡及其所领属的“里”相结合的两级制。《唐六典》、《通典》和两《唐书》对于乡司职权的记述,俱语焉不详,难以窥察其权力地位的真谛。
唐代前期的地方监察制度,是秦汉以来监察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也是我国古代地方监察比较完备的时期。本文拟对唐代前期地方监察制度的由来和发展作一初步考察。
僧官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特殊的职官制度,它的研究包括僧署及相应的憎职方面的内容。有文献可考者,寺院基层僧职的出现可追溯到西晋时期或更早些①。
在传统中国,由于儒学对法律的重要影响,所以在法律上存在着一种颇为中外学者注意的现象,即某人犯罪后,不仅允许亲属相容隐,而目。严禁亲属相告发,特别是子女如告发父母则更被视为大逆不道,并常被处死。
宋代吏人的来源十分复杂。从阶级的角度来划分,不仅有来自于农民阶级的,也有来自地主、商人和官僚家庭中的,成为宋代诸阶级、诸阶层的混合体。就吏人来源的途径看,宋封建国家规定了差役和募役两项制度,以保证吏人源源不断地补充。
宋代荐举的称谓,据史籍所见颇为错杂,其中常称者有“举官”、“保任”、“保举”、“同罪”、“连坐”、“奏举”、“奏辟”、“辟举”等等,其实际含义和运用又各有别,可见宋代荐举在铨选当中的运用相当广泛,涉及范围相当全面,凡宋代文武官员的差遣、授任:磨勘、转改、注缺、关升之类,无一不用荐举者。
春秋晋惠公六年(公元前645年),晋国在土地制度方面发生过一次重要变革,即所谓“作爱田”。此后又过了将近三百年,商鞅在秦实行“制辕田”的土地政策。
我国古代的户等制度,至迟在东汉即已确立,经魏晋南北朝到唐代逐步发展完善,两宋时期达到高潮,尔后经过辽金元阶段的混乱,到明朝后期才衰落下去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