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实施对导游员的影响

来源 :经济研究导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aw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导游员一直被视为是“旅游业的灵魂”。《旅游法》的实施从短期内可能对导游员的收入、带团数量产生消极影响,但长期则必将推进中国导游员的职业化进程,全面提升导游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因此,导游员要努力适应《旅游法》实施带来的影响,调适自己的角色,通过正视压力、主动减压、重新审视导游工作以及超越职业自我等方式来进行自我调整,进而找到从事导游工作的自豪感和职业荣誉感。
  关键词:《旅游法》;导游员;自我调适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300-02
  导游员在中国一直被认为是“旅游业的灵魂”和“旅游行业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人员”。然而,这个曾经光鲜的职业,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旅游市场的乱象丛生,逐步演变成了旅游业问题和矛盾的聚焦点和集中爆发点,备受社会的诟病。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正式实施,给身处职业漩涡中的导游员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些影响短期看可能使导游员的职业收入出现程度不同的下降;长期的作用则必将为推进中国导游员的职业化进程,全面提升导游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为促进中国旅游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旅游法》实施给导游员带来的影响
  在《旅游法》共计10章112个条款中,明确提及“导游”的条款多达14项,占到了12.5%的比例,从中可以看出导游工作在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14项条款对导游员的准入条件、工资收入、与旅行社的利益分配以及导游工作中的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从实施一个多月来的调查结果看,《旅游法》的颁布实施确实给导游员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导游员有了更强的法律保障
  《旅游法》第四章第37条将导游证的申请条件界定为“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与1999年实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相比,《旅游法》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代替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一直使用的“导游服务公司”。因为在实际的运行中,“导游服务公司”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一是“导游服务公司”自身法律地位不明晰,与挂靠导游员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在导游活动中发生法律纠纷时无法有效承担责任;二是一些“导游服务公司”对于挂靠的导游员实行只收费不服务或只管理不保护的政策,致使导游员的权益受到很大的伤害。《旅游法》的实施理顺了导游管理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理关系,把导游员的职业活动置于国家的法律保障之下,使导游员的各项权利得到了坚强的法律保护。
  2.导游员的收入有了固定的渠道
  《旅游法》从源头上保证了各类导游都有固定的收入渠道。第38条通过区分两类导游不同收入来源的方式规范了旅行社与导游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对于旅行社聘任的专职导游,《旅游法》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定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导游作为旅行社正式员工所拥有的合法利益就此得到了维护;而对于大量存在的、由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各类社会导游和兼职导游,则要求“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即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类临时导游在提供导游服务时所能获得的固定的收入来源。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扭转了大部分导游只能通过增加自费项目、带团进店购物及逃票等手段来获取“灰色”收入的收入分配机制,一方面会增强导游的职业荣誉感,另一方面会融洽导游和游客之间的关系,进而提高导游服务的质量。
  3.明确了导游员和旅行社经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的第96条、100条、101条、102条以及103条等条款对导游员在导游活动过程中的表现及相关利益关系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把导游服务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必将规范导游的执业行为。同时,这些法律条款还对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列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比如第96条就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的以及要求导游员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等四种情形作出了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这不仅改变了《旅游法》实施前在处理旅游纠纷和投诉时导游员作为弱势群体缺乏职业保障的窘境,也减少了导游在导游活动中的经济负担,还有助于合理规范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引导旅行社主动加强与导游员的合作,共同提高旅游服务的质量,为包价旅游市场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消极”影响
  1.收入锐减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与游客协商一致或应游客要求,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安排旅游者购物,但不得通过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这一规定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导游不再有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佣金,而这是《旅游法》实施前导游员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虽然《旅游法》第38条规定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即“导游服务费”。导游服务费一般包括在游客所交的团费中,但由于各家旅行社报价的差异,给导游员的“导游服务费”也不尽相同,目前各地旅游市场上的旅行社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导游服务费支付标准。在大理,有些旅行社的导游服务费是每天400元,但大部分旅行社是按每天150元~300元的標准来支付。但与过往靠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所得的收入相比,对于绝大部分导游来说,收入大幅减少却是不争的事实。在参与调查的从业十年以上的大理导游中,70%的导游承认他们的收入减少了80%,22%的承认他们的收入减少了50%以上,只有8%的导游承认他们的收入和原来差不多或略微减少。   2.无团可带
  除了没有购物、自费项目的佣金外,《旅游法》的实施给导游员带来的另一个冲击就是旅游团数量减少,许多导游陷入了无团可带的尴尬处境。《旅游法》实施后,各条旅游线路的价格普遍上涨了30%~40%,有的更是上调了50%以上,许多游客一听价格涨了那么多,还不如自助游,就不参团了。根据大理数字旅游平台的统计,今年十一黄金周,大理共接待旅游团队2 986个,同比减少11%;接待团队游客人数4.3万人,同比减少18%;主要景区的团队游客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约21%。这样的情况造成了不是导游员不想或不愿带团,而是很多导游根本就无团可带。尽管《旅游法》实施才一个多月,却已经有许多导游开始考虑转行。
  二、《旅游法》实施背景下导游员的自我调整策略
  (一)正视压力
  在现代社会,工作生活压力大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不是仅仅存在于导游工作及旅游行业中。压力既能产生积极的效果,也能产生消极的后果。导游在面对带团量和收入双减少的情况时,应该主动解压,变压力为动力,努力调适自己的角色,适应《旅游法》实施后导游工作面临的新局面。当导游在生活、工作中感到压力太大时,应当学会主动疏导发泄,把在工作中的各种体验讲给身边的亲人、同学、朋友,或从事一些体育娱乐活动,让郁闷释放出来,让自己觉得身心舒畅。接待完一个旅游团队后,导游都应当积极地总结工作,把中间遇到的困难、问题及由此带来的压力及时解决和释放出来,避免带到下次导游工作中去。
  (二)重新审视工作和评价自己
  重新界定工作可以让导游员在收入下降的情况下保持对导游工作的热情。导游要把每一次的带团工作看作是一个系统性的任务,统筹安排,精心准备。要对工作的流程和每一个细节处理都成竹在胸,信心百倍;组织高效的共事者团队,即有明确的分工,也要把彼此的任务结合起来,互相协调,共同决定如何来顺利完成这个工作;努力工作,让游客对自己和自己的工作感到满意甚至是赞许,从而提高自己的成就感和自豪感;开辟流畅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渠道,了解旅行社、同事及共事者对自己的期望和对自己工作的评价,并把自己对工作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他们,建立相互信任的机制。
  (三)超越职业自我
  导游工作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重复性和枯燥感以及收入的大幅下降,使导游员在工作、生活中失去了自豪感、亲切感和新鲜感。因此,导游员要在工作结束之后逃离工作,寻找导游工作之外生活的新田地,发现自己的乐趣,拉近与亲人、朋友的心理距离,展示许多工作中没有机会展示的潜能,获得某种程度的心理满足及工作中失去的精神补偿。不要只把收入的多少看成是衡量导游工作的唯一标准。如果把成功的感觉也系于工作之外,在导游工作中受挫时,就容易保持一种积极的态度。
  三、结语
  《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员来说无疑是一种外部约束力量,对于解决导游员所面临的工作环境压力大、职业收入没有保障、导游工作社会评价低以及工作团体间的利益冲突等问题和遏制导游员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将产生重要影响。导游员只有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素质,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導游服务,适应《旅游法》实施后旅游市场的新变化和新趋势,才能成为《旅游法》实施的受益者,使自身的利益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责任编辑 魏 杰]
其他文献
在传统社会,为了维护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国家将强调“礼”的儒家思想作为主要统治思想,对臣民百姓施行礼制社会教化。在社会教化逐渐下施的背景下,传统聚落中的教化空间体系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徽州素有“东南邹鲁”之称,教化空间建设丰富。本文以徽州传统聚落中的教化空间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结合社会教化背景以及不同的教化形式,对教化空间的类型、形制及特征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
  论文开篇对于教化空间的概念进行界定,以及对传统聚落的研究现状与教化空间相关研究进行综述,以期对后续的研究提供学术基础,并提出本文研究的问
木张弦梁结构作为一种高效的刚柔混合预应力木结构,在现代木结构设计中被广泛应用。中国的木张弦梁结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研究如选材、结构设计方法、结构形态表现策略都相对欠缺,木张弦梁在国内的实践运用也处于缺少参照的状态。国外关于木张弦梁结构技术的研究较为领先,实践案例较多,但关于其结构表现策略的研究也相对欠缺。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木是可生长的减碳材料,发展木张弦梁结构是一个新的方向,因此本论文选择“木张弦梁的结构表现”为研究对象。
  木张弦梁的结构表现包含技术与艺术两大层面。作者在研究中采用类
摘 要:拉萨藏传佛教表层文化包括拉萨的佛教寺院建筑艺术和佛教礼仪等。选用一种“身、心、神”的视角,探讨拉萨藏传佛教表层文化旅游体验实质是澄清旅游者体验拉萨的佛教建筑等表层文化之过程。其过程呈现出三个层次,即以“身”把握“表象”的初级体验;以“心”把握“概念”的中级体验;以“神”把握“境界”的完美体验。  关键词:拉萨;藏传佛教;表层文化;旅游体验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期刊
摘 要:见义勇为历来是中国所倡导的传统美德。但近些年来,尤其在“彭宇案”等案例的影响下,见义勇为与被救助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见义勇为者正在陷入一种“囚徒困境”中,这又直接助长了见危不救的社会风气。事实上,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与传统的案件不同,信息的充分公开对于纠正“囚徒困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国外的类似判例也提供了一些可借鉴的处理思路。  关键词:见义勇为;“囚徒困境”;见
期刊
摘 要:2010年宁波市抓住了“家门口”举办世博会的历史性机遇,推出了智慧城市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当前,国内外“智慧城市”建设方兴未艾,但大多数智慧城市的发展重心集中在信息技术的自然科学上,忽略了人文精神对整个城市思想的主导。因此,针对宁波智慧城市建设,有必要全面地、系统地探讨宁波智慧城市建设中城市文化的构建问题。根据对实证分析结果的探讨和总结,具有针对性地给出宁波市政府等城市管理者的政策建议:一
期刊
摘 要:近二十年,江苏省的产业结构在不断升级,但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却日益扩大。为了实现优化产业结构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能够同步发展,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剖析城乡居民收入差异变化的原因。通过建立VAR模型研究两者的因果关系,从脉冲响应函数发现产业结构对城乡居民收入差异影响程度。  关键词:VAR模型;城乡收入差异;产业结构; 脉冲响应函数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
期刊
摘 要: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不断加强,法律也在逐步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依据TRIPS协议的相关规则和要求,完善和调整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是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TRIPS协议下中国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法应在保护范围上将服务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类似商品”、“近似商标”侵权行为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在犯罪成立条件上综合考虑销售金额与被害人损失,在刑种设置上增设资格刑。
期刊
摘 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关于房地产业的政策及解读观点很多,其中认为房价会下跌的占了主流。但经调研,随着省会核心城区可供开发的土地逐步减少,土地价格一路走高,预计房价总水平未来三至五年将逐步提高,其中高档商品房价格增幅将在40%左右,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涨幅将在20%左右。  关键词:省会核心城区;房地产业;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
期刊
近年来,原竹作为一种低碳环保、可再生、拥有文化承载力的建造材料愈发引起人们的重视,相关的工程项目和建造竞赛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一方面,原竹建筑得益于参数化工具对复杂形态的表达能力和原竹易于弯曲的特性在造型上不断向自由形态、曲线结构、空间结构发展,建筑师依靠经验对其结构性能的判定愈发困难;另一方面,原竹建筑在功能上逐渐发展为较大跨度、存在屋面遮盖、对风、雪荷载有一定要求的永久性建筑,这使得原竹建筑对结构性能的要求大大增加。很多情况下,由于结构性能的不确定性,建筑师只能通过增加耗材的方式保证原竹建筑的结构性能
摘 要:全球化的力量在当代已打破了时空和地域的界限,帮助民众建构想象中的自我与世界,但建构起的世界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认同却产生影响。由于现代性的冲突,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认同在全球化的浪潮下逐渐模糊,大众媒体的想象建构了新生代农民工的“他者”身份,“他者”作为一个被边缘化的群体,缺失了话语权,话语权的缺失又形成了身份认同困境的再生产。在这一循环过程中,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认同问题陷入了困境。  关键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