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视点:转型期社会中有组织犯罪的现状与治理——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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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在这一时期,有组织犯罪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而其态势已经构成社会稳定、经济安全、基层政权的重大威胁,成为影响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隐忧。因而加强对有组织犯罪现状及发展态势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方略,对于遏制这类犯罪的蔓延和对社会肌体的腐蚀具有重大意义。对该问题的研究,应综合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乃至法哲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兼顾学理与实践,以期提出积极、有效、符合实际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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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屠杀问题的回应,始终在两种模式之间徘徊:一种是以国家刑法为给养来源的"刑法上的敌人"模式,另一种是源于国际刑法的"刑法上的不人道"模式。后者更适合屠杀的定性标准,它暗示了在大量死难者面前,对人性的否定。建立"刑法上的不人道"模式需要回应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罪的含义;第二,归责;第三,惩罚的实质。首先,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我们至少可以认为反人道模式中被保护的"人性"包含着两个相辅相成的要素:每个人的特殊性,以及每个人都平等地归属于人类共同体。其次,在归责问题上,我们不能满足于只制裁处于权
自现代知识产权法诞生以来,基于强化和拓展知识产权保护以涵盖各种未保护的知识创作物的理论观念,知识创作物未保护领域的界线就不断遭到突破。但这种理论观念的主要问题在于它们脱离了人类行为的实际模式。任何合理的知识产权法和政策必须注重人类行为的具体模式——即调整人类活动的连接点,因而法律和政策没有必要调整所有知识创作物的利用行为,知识产权只能限制某些人类行为。为了避免可能的缺陷,知识产权法的制定者既应当考虑影响知识产权法制定的实际因素,比如制定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利益不均衡现象,也应当考虑其应用和实际的效果。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总要求。从本质上说,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法作为规范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法律,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在社会法治建设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应该尽快加以解决,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长期以来,受历史事实、制度、政策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结构模式。这一社会构成事实及城乡之间发展上的巨大差异,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均衡发展和全面发展,严重制约着我国社会的全面进步,进而严重制约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设想的实现。为了解决这一重大而紧迫的社会课题,党中央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方针及具体措施。为参与“新农村建设”方略的讨论,本刊组编了与新农村建设有关的四篇法学论文,以飨读者。
一、2006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概况 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发表于各类期刊的刑事诉讼法学论文、文章达千余篇,出版的学术著作和教材50多部。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和法典主要有: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刑事-审程序与人权保障》;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1卷)》;樊崇义著:《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樊崇义主编:《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侦查讯问程序中律师在场权(试验)》;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5卷)
一、导言 德国刑法是一种有体系的刑法,主要通过以判例为根据,也就是根据过去已经作出判决的真正案件来与其他法律制度加以区别。在刑法的基础中,人们不可以过高地评价这个区别,但也不可以过低地评价这个区别。一方面,德国刑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不仅是通过立法和学术,而且是通过司法判决来向前推动的;《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集》,一套多达50卷的汇编,是每个刑法学工作者,同时也是学生们经常使用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的最高法官们不是在自由地创造法律,他们也需要以法律为根据,也需要以在一种所谓的刑法体系中加以总结的一般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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