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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1日通过,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5年了。《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出台,为保护、扶持、发展江苏中医药落实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为江苏中医药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江苏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施行5年来,全省各级卫生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人大、政府的支持下,不断加强中医药执法工作,依法促进了江苏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