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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理论作为目的法学派、利益法学派重要的理论成果,在英美法系国家也得到不同程度的借鉴,特别是在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完成对社会利益的分类后,使得利益衡量的客体变得更为具体、清晰。但庞德的利益分类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的特性。而浙大梁上上教授以庞德“三利益说”为基础,提出的“四利益说”更加符合司法裁判中的利益衡量要求。利益衡量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有着一定的条件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