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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集体林家庭经营形式特点的调查分析,针对农户家庭经营及其森林经理工作面临的问题,提出参与性农户家庭经营森林经理的基本设想,探讨了农户家庭经营森林经理过程和实施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 农户家庭经营;森林经理;特点;问题
中图分类号 F326.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6-0190-01
中原丘陵平原地带,集体林面积所占的比例达到80%以上。集体林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独特性,特别是在经营管理形式上,存在着村级集体统一经营、股份合作经营、农户家庭经营、农民合作社、林业公司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户家庭经营管理的水平,对提高整个中原地区森林经营管理水平,改善林区生态环境,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1-2]。
1 农户家庭经营森林经理形式的基本特点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生产关系发生根本变革,农户家庭经营森林经理的形式和特点也在发生变化。根据在豫西丘陵平原地区的调查,农户家庭经营森林经理在许多方面有其特殊性。
1.1 经营产权形成过程具有复杂多样性
1983年以前,集体所有制的山林主要由大队集体经营,小部分由生产队经营。1983年以后,林业“三定”工作完成,农户家庭经营山林的形式得以确立[3]。1996年以来,在集体林经营产权制度中开始实行林地流转机制,各种经营形式比重得到大幅度提高。农户通过租赁、拍卖、承包等获得林地的经营使用权,但其得到的经营条件和承担的经营责任是不一样的。
1.2 林地分散,规模小
按平均地权的原则,将责任山和自留山按照土质好坏、路途远近、高山低山等林地搭配的方法均匀划分给农户[3],形成分散零碎的局面。如有的农户经营的林地达10余处,而一个山头往往有10余个农户经营,从经营的林地总量来看,每个农户家庭经营的林地规模都比较小。
1.3 林业投入不足,经营者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技术
目前,农村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很少,投入林业生产经营的劳动力更少。近几年,随着大批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留守农村的多是“603861部队”,即老人、妇女和儿童,很少有群众直接投身于林业生产。再加上农村群众收入不高,农户无力或者无意投入林业。农村直接从事林业生产人员的文化程度很低,留守人员多是老人和妇女,其文化程度低,多是小学、初中,甚至文盲也占一定的比例[4]。
1.4 农户经营行为谨慎,讲究短期的直接效益
投资决策比较谨慎,趋于自主化。农户经营林业的目的就是短期内获得经济利益,投资首选因素是能否获利,几乎没有农户是按政府指导意向来决策。农户经营林业投资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少量向亲戚朋友借债,而向银行、信用社贷款的很少,一是获得贷款比较困难,二是农户本身也缺乏贷款发展林业生产的意识。
2 农户家庭经营森林经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集体林的森林经理工作,对于农户家庭经营这种特殊形式,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森林资源权属不清,手续不完善。通过1983年的林业“三定”,大部分农民分到了责任山和自留山,但农户由于经营规模小、劳力不够、素质不高、缺乏投入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林业经营成效不好,许多地方是荒山依旧。有些群众把山地转包给其他人员,但因林权证丢失、损毁或不愿过户,造成林权不能正常流转或流转了不能及时过户,办理权属变更,致使新承包户没有完善的手续。二是森林区划时虽然考虑了权属这个因子,但只分国有、集体、私有等类型,没有区分出经营主体,特别是没有按农户进行区分[3]。三是森林经理调查主要是对小班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和地况等方面的因子进行调查,并进行相应的统计、分析,调查成果一方面不能满足农户开展森林经营的具体要求,另一方面也极少向农户提供相关的森林经理调查成果。四是编制的集体林经营方案,考虑宏观管理需要的多,考虑具体经营需要的少,森林经营指标基本上没有落实到农户家庭经营形式上[3]。五是森林经理工作缺少农户的直接参与,不能调动农户的积极性,不符合农户家庭作为集体林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在农户经营林业中开展森林经理工作很难有效地解决宏观调控、经营组织、技术服务和规模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3 农户家庭经营的森林经理探索
参与性农户家庭经营森林经理,就是在集体林农户家庭经营过程中,要求农户、科技人员和当地政府共同参与,尤其是农户的积极参与,相互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根据国家及林业部门关于开展森林经理工作的原则要求,针对农户家庭经营的特点、经营条件和经营环境,一起研究和完成农户家庭经营中的各项森林经理工作。这样的森林经理,一方面强调森林经理过程要有经营主体——农户的积极参与,另一方面强调森林经理技术要面向农户家庭经营。
3.1 明确权属,完善手续
对林地权属变更的农户,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为新承(下转第201页)
(上接第190页)
包户颁发林权证,使新承包户能权属清晰,手续完善,无后顾之忧地投入到林业生产中去。
3.2 参与性农户家庭经营的森林经理过程
对于农户家庭经营来说,森林经理主要包括森林区划与森林经理调查、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森林经营效果检查与评价等内容。
3.3 实施农户家庭森林经理的基本要求
3.3.1 充分发挥参与各方的优势和积极性。参与性农户家庭经营森林经理工作的特点是利用参与各方在森林经理工作中具有的不同地位和优势,通过共同参与、密切配合,达到优势互补,因此能否充分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是其中的关键[5]。
3.3.2 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注重协调统一。由于参与各方在农户家庭森林经理工作中角色不同、作用不同,为了避免产生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需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3]。
4 参考文献
[1] 张春霞.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与产权制度的改革:林业产权研究之五[J].林业经济问题,1995(2):9-14.
[2] 沈月琴,李兰英,梅岩良,等.浙江林业经营形式问题探讨:南方集体林区林业市场化系列问题研究之一[J].林业经济问题,2000,20(4):226-228.
[3] 胡永旭,韦新良.乡村农户森林经营参与性管理机制探讨[J].浙江林学院学报,2001,19(2):187-192.
[4] 蒋有绪.森林可持续经营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J].世界林业研究,2001(2):1-8.
[5] 宋桂兰.关于森林经理與社会林业有机结合的思考[J].林业调查规划,2001(3):11-15.
关键词 农户家庭经营;森林经理;特点;问题
中图分类号 F326.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6-0190-01
中原丘陵平原地带,集体林面积所占的比例达到80%以上。集体林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独特性,特别是在经营管理形式上,存在着村级集体统一经营、股份合作经营、农户家庭经营、农民合作社、林业公司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户家庭经营管理的水平,对提高整个中原地区森林经营管理水平,改善林区生态环境,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1-2]。
1 农户家庭经营森林经理形式的基本特点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生产关系发生根本变革,农户家庭经营森林经理的形式和特点也在发生变化。根据在豫西丘陵平原地区的调查,农户家庭经营森林经理在许多方面有其特殊性。
1.1 经营产权形成过程具有复杂多样性
1983年以前,集体所有制的山林主要由大队集体经营,小部分由生产队经营。1983年以后,林业“三定”工作完成,农户家庭经营山林的形式得以确立[3]。1996年以来,在集体林经营产权制度中开始实行林地流转机制,各种经营形式比重得到大幅度提高。农户通过租赁、拍卖、承包等获得林地的经营使用权,但其得到的经营条件和承担的经营责任是不一样的。
1.2 林地分散,规模小
按平均地权的原则,将责任山和自留山按照土质好坏、路途远近、高山低山等林地搭配的方法均匀划分给农户[3],形成分散零碎的局面。如有的农户经营的林地达10余处,而一个山头往往有10余个农户经营,从经营的林地总量来看,每个农户家庭经营的林地规模都比较小。
1.3 林业投入不足,经营者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技术
目前,农村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很少,投入林业生产经营的劳动力更少。近几年,随着大批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留守农村的多是“603861部队”,即老人、妇女和儿童,很少有群众直接投身于林业生产。再加上农村群众收入不高,农户无力或者无意投入林业。农村直接从事林业生产人员的文化程度很低,留守人员多是老人和妇女,其文化程度低,多是小学、初中,甚至文盲也占一定的比例[4]。
1.4 农户经营行为谨慎,讲究短期的直接效益
投资决策比较谨慎,趋于自主化。农户经营林业的目的就是短期内获得经济利益,投资首选因素是能否获利,几乎没有农户是按政府指导意向来决策。农户经营林业投资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少量向亲戚朋友借债,而向银行、信用社贷款的很少,一是获得贷款比较困难,二是农户本身也缺乏贷款发展林业生产的意识。
2 农户家庭经营森林经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集体林的森林经理工作,对于农户家庭经营这种特殊形式,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森林资源权属不清,手续不完善。通过1983年的林业“三定”,大部分农民分到了责任山和自留山,但农户由于经营规模小、劳力不够、素质不高、缺乏投入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林业经营成效不好,许多地方是荒山依旧。有些群众把山地转包给其他人员,但因林权证丢失、损毁或不愿过户,造成林权不能正常流转或流转了不能及时过户,办理权属变更,致使新承包户没有完善的手续。二是森林区划时虽然考虑了权属这个因子,但只分国有、集体、私有等类型,没有区分出经营主体,特别是没有按农户进行区分[3]。三是森林经理调查主要是对小班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和地况等方面的因子进行调查,并进行相应的统计、分析,调查成果一方面不能满足农户开展森林经营的具体要求,另一方面也极少向农户提供相关的森林经理调查成果。四是编制的集体林经营方案,考虑宏观管理需要的多,考虑具体经营需要的少,森林经营指标基本上没有落实到农户家庭经营形式上[3]。五是森林经理工作缺少农户的直接参与,不能调动农户的积极性,不符合农户家庭作为集体林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在农户经营林业中开展森林经理工作很难有效地解决宏观调控、经营组织、技术服务和规模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3 农户家庭经营的森林经理探索
参与性农户家庭经营森林经理,就是在集体林农户家庭经营过程中,要求农户、科技人员和当地政府共同参与,尤其是农户的积极参与,相互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根据国家及林业部门关于开展森林经理工作的原则要求,针对农户家庭经营的特点、经营条件和经营环境,一起研究和完成农户家庭经营中的各项森林经理工作。这样的森林经理,一方面强调森林经理过程要有经营主体——农户的积极参与,另一方面强调森林经理技术要面向农户家庭经营。
3.1 明确权属,完善手续
对林地权属变更的农户,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为新承(下转第201页)
(上接第190页)
包户颁发林权证,使新承包户能权属清晰,手续完善,无后顾之忧地投入到林业生产中去。
3.2 参与性农户家庭经营的森林经理过程
对于农户家庭经营来说,森林经理主要包括森林区划与森林经理调查、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森林经营效果检查与评价等内容。
3.3 实施农户家庭森林经理的基本要求
3.3.1 充分发挥参与各方的优势和积极性。参与性农户家庭经营森林经理工作的特点是利用参与各方在森林经理工作中具有的不同地位和优势,通过共同参与、密切配合,达到优势互补,因此能否充分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是其中的关键[5]。
3.3.2 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注重协调统一。由于参与各方在农户家庭森林经理工作中角色不同、作用不同,为了避免产生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需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3]。
4 参考文献
[1] 张春霞.乡村社会林业的发展与产权制度的改革:林业产权研究之五[J].林业经济问题,1995(2):9-14.
[2] 沈月琴,李兰英,梅岩良,等.浙江林业经营形式问题探讨:南方集体林区林业市场化系列问题研究之一[J].林业经济问题,2000,20(4):226-228.
[3] 胡永旭,韦新良.乡村农户森林经营参与性管理机制探讨[J].浙江林学院学报,2001,19(2):187-192.
[4] 蒋有绪.森林可持续经营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J].世界林业研究,2001(2):1-8.
[5] 宋桂兰.关于森林经理與社会林业有机结合的思考[J].林业调查规划,2001(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