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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公诉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面临犯罪高发、新型、多样与高效、公正执法之间的矛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接受舆论监督与坚持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对此,公诉部门应从坚持案件繁简分流和证据裁判原则,创设风险预警机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妥善引导舆论几方面着手,探索社会矛盾化解的路径。
关键词公诉 化解社会矛盾 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04-02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评判一个社会稳定与否,不是看有没有社会矛盾或利益冲突,而是看这个社会是否具备一个完善的社会机制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有序”的范围内。而在检察工作中,主要涉及的是与刑事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社会矛盾,因此,有必要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始终,建立起相应机制防范和化解因刑事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公诉机关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部门,是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新形势下,公诉机关在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的基础上,无疑需要自觉担负起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注重不断拓宽思路,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和谐提供保障。
一、公诉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
(一)犯罪高发、新型、多样与高效、公正执法之间的矛盾
众所周知,犯罪是社会深层次矛盾激化的产物。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之中,社会结构转型,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观点纵横交错,城市和农村双向拓展,社会主体自由度和刚性化增加,人们的社会行为和观念的多元化,以及交通、通讯、传媒现代化。在这样一个社会人文大背景之下,社会矛盾呈现的范围和种类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为广泛、复杂。在此背景下,因各种社会矛盾激化产生的犯罪行为,不但在数量上出现高攀,亦在形态上呈现新型化、多样化的转变趋势。而公诉部门作为追诉机关,其最基本和重要的职能就是控诉犯罪、打击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这一和谐社会的对立因素,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在公诉部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高效解决繁重办案任务,同时保障案件质量,是公诉部门首先需要解决的矛盾。
(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
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现象,随着社会发展,可以说,在我国除了少数危害国家政权、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当前我国绝大多数犯罪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绝大多数犯罪都是经济利益关系上的矛盾、百姓之间的纠纷所引发的。同时,随着人们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被害人权利救济均成为众人目光追逐的焦点。因此,公诉部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可能再使用机械,单一的方式,单纯通过报应主义令犯罪者受到法律的严惩,忽视可能引发的社会效果,而需要在打击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被害人合法权利的矛盾中,寻求平衡点,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统一。在此背景下,如何化解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当然成为公诉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接受舆论监督与坚持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
公诉权作为一种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否则同样可能导致司法不公。而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舆论监督就是当中一种重要形式。舆论监督通过不同媒体传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舆论,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并成为公民自由表达的一大途径。应当说,近年来,舆论监督展示了前所未有的力量。在舆论监督下,一些腐败现象得以揭露,一些冤假错案得以纠正,但我们也必须清醒看到,舆论不是真理,特别在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可能会扼杀理性的的声音,并刺激民愤,这种舆论积聚到一定的程度会有很强的杀伤力,首先伤害到的就是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因此,公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正视这一问题,解决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矛盾关系。
二、公诉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思路
(一)坚持案件繁简分流和证据裁判原则,防范矛盾产生
针对犯罪高发、新型、多样与高效、公正执法之间的矛盾,公诉部门始终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是通过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运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处理办法,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通过案件的及时处理,令犯罪嫌疑人免受讼累,同时让被害人、社会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刑罚,尽快从情感上得到安抚,避免当事人与检察机关就案件久拖不决产生矛盾。二是针对疑难、复杂案件,一定要牢固树立证据裁判原则。因为,正确适用证据裁判原则,是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前提。而依法公正处理案件,是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原本疑难、复杂案件就受人关注,具有争议性,如果在处理过程中公诉部门对待证据不够谨慎,导致案件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不公正,则可能激发群众与检察机关的对立情绪。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公诉部门一定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认定犯罪,才能防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引发当事人、甚至社会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产生质疑的新矛盾。
(二)创设风险预警机制,遏制矛盾升级
从办案实践的角度看,公诉环节容易导致矛盾升级的案件主要有:一是涉众型案件,如被害人数众多的集诈骗案件,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等;二是公诉部门作出相应决定,有可能造成涉案相关人员缠访缠诉的案件,如不起诉案件、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被害人要求抗诉而公诉部门未提起抗诉的案件等;三是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行为的案件,主要表现在相关政府部门官员渎职,造成人民群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案件,以及被害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而被告人没有能力赔偿的案件等。因此,公诉部门在处理上述案件时,要防止原有矛盾升级、扩大,必须在案件处理中纳入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一要,案件承办人受理案件后,在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同时,要对案件处理风险进行评估,分析风险形成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向上级领导逐级汇报,以便在问题显现时,檢察机关能够处于主动地位,领导能够及时决策,并争取到相关部门的支持。二要,公诉部门与控申部门形成联动,在案件承办人员发现案件存在风险隐患情况后,及时向控申等部门通报信息,必要时借助控申部门力量的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化解矛盾。三要,案件承办人员注重说理工作,对当事人提出质疑的地方,要及时全面释法说理,必要时更要为当事人提供新的诉求渠道,如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救济等,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调处矛盾
正如前述所分析,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犯罪均属人民内部矛盾范畴,因此,公诉部门在化解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时,要讲究方式方法。在办案过程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有利于公诉部门调处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矛盾。首先,公诉部门在面对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但同时必须注重落实对此类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辩护权、控告申诉权等,要有渠道让其能够顺利实现;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从宽从轻甚至无罪的情节必须查清,以便犯罪嫌疑人能够认罪伏法,不再纠缠案件的细枝末节申诉、上访,实现案结事了。而对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公诉部门则应大胆依法适用从宽处理机制。在犯罪嫌疑人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主动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向法院建议适用非监禁刑。在此过程中,为修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公诉部门应主动为双方搭建平台,创造双方进行刑事和解的机会,从而让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精神和物质的补偿,让被害人心灵所受创伤得以修复,物质损失得以弥补,双方的矛盾最终可以化解。
(四)妥善引导舆论,切实消除矛盾
公诉工作要大力推行“检务公开”、“阳光公诉”,增强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公诉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此来保证公诉工作的公正廉洁运行,有效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媒体不能客观报道事实真相,并且加入错误评论时,舆论可能会引发社会大众与检察机关及其人员在观点甚至行动上的剧烈矛盾冲突,使检察机关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而且由于舆论借助各种媒体的力量,其传播速度和范围难以估量,导致错误舆论引发的后果常常难以预料甚至失控,造成处置上的复杂和困难。而公诉部门作为直接处理案件的部门,面对舆论,首先要理性面对。案件处理结果要考虑民意,但必须以法律和事实优先,不能为民意牵着鼻子走。同时,对即将或已经发生的舆情,必须坚持以快制胜,在第一时间将涉检舆情上报领导后,快速建立起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稳定、顺畅、高效的联动机制,适时、规范地发布权威信息,掌握权威信息发布的主导权,并最大程度地争取媒体的认同和支持,采用积极的方式应对和化解因舆论引发的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以避免在爆炸型信息传播态势面前贻误时机,引发新的问题。
三、结语
当前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决定公诉部门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必须转变思路、积极探索,设立和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疏通、调节社会冲突、矛盾,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因此,公诉部门必须在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依法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着力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靳江好,王郅强.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中国行政管理.2006(12).
[2]刘中起,风笑天.走向多元治理化解: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新探索.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
[3]吴春妹,桂杨.公诉环节如何进行风险评估预警.http://www.yingcheng.jcy.gov.cn/swyj/201006/t20100601_363479.shtml.
[4]张敬博.如何做好涉检网络舆情的研判与应对工作.人民检察.2009(21).
关键词公诉 化解社会矛盾 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04-02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评判一个社会稳定与否,不是看有没有社会矛盾或利益冲突,而是看这个社会是否具备一个完善的社会机制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有序”的范围内。而在检察工作中,主要涉及的是与刑事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社会矛盾,因此,有必要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始终,建立起相应机制防范和化解因刑事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公诉机关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部门,是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新形势下,公诉机关在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的基础上,无疑需要自觉担负起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注重不断拓宽思路,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和谐提供保障。
一、公诉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
(一)犯罪高发、新型、多样与高效、公正执法之间的矛盾
众所周知,犯罪是社会深层次矛盾激化的产物。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之中,社会结构转型,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观点纵横交错,城市和农村双向拓展,社会主体自由度和刚性化增加,人们的社会行为和观念的多元化,以及交通、通讯、传媒现代化。在这样一个社会人文大背景之下,社会矛盾呈现的范围和种类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为广泛、复杂。在此背景下,因各种社会矛盾激化产生的犯罪行为,不但在数量上出现高攀,亦在形态上呈现新型化、多样化的转变趋势。而公诉部门作为追诉机关,其最基本和重要的职能就是控诉犯罪、打击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这一和谐社会的对立因素,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在公诉部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高效解决繁重办案任务,同时保障案件质量,是公诉部门首先需要解决的矛盾。
(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
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现象,随着社会发展,可以说,在我国除了少数危害国家政权、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当前我国绝大多数犯罪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绝大多数犯罪都是经济利益关系上的矛盾、百姓之间的纠纷所引发的。同时,随着人们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被害人权利救济均成为众人目光追逐的焦点。因此,公诉部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可能再使用机械,单一的方式,单纯通过报应主义令犯罪者受到法律的严惩,忽视可能引发的社会效果,而需要在打击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被害人合法权利的矛盾中,寻求平衡点,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统一。在此背景下,如何化解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当然成为公诉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接受舆论监督与坚持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
公诉权作为一种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否则同样可能导致司法不公。而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舆论监督就是当中一种重要形式。舆论监督通过不同媒体传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舆论,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并成为公民自由表达的一大途径。应当说,近年来,舆论监督展示了前所未有的力量。在舆论监督下,一些腐败现象得以揭露,一些冤假错案得以纠正,但我们也必须清醒看到,舆论不是真理,特别在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可能会扼杀理性的的声音,并刺激民愤,这种舆论积聚到一定的程度会有很强的杀伤力,首先伤害到的就是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因此,公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正视这一问题,解决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矛盾关系。
二、公诉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思路
(一)坚持案件繁简分流和证据裁判原则,防范矛盾产生
针对犯罪高发、新型、多样与高效、公正执法之间的矛盾,公诉部门始终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是通过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运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处理办法,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通过案件的及时处理,令犯罪嫌疑人免受讼累,同时让被害人、社会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刑罚,尽快从情感上得到安抚,避免当事人与检察机关就案件久拖不决产生矛盾。二是针对疑难、复杂案件,一定要牢固树立证据裁判原则。因为,正确适用证据裁判原则,是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前提。而依法公正处理案件,是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原本疑难、复杂案件就受人关注,具有争议性,如果在处理过程中公诉部门对待证据不够谨慎,导致案件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不公正,则可能激发群众与检察机关的对立情绪。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公诉部门一定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认定犯罪,才能防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引发当事人、甚至社会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产生质疑的新矛盾。
(二)创设风险预警机制,遏制矛盾升级
从办案实践的角度看,公诉环节容易导致矛盾升级的案件主要有:一是涉众型案件,如被害人数众多的集诈骗案件,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等;二是公诉部门作出相应决定,有可能造成涉案相关人员缠访缠诉的案件,如不起诉案件、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被害人要求抗诉而公诉部门未提起抗诉的案件等;三是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行为的案件,主要表现在相关政府部门官员渎职,造成人民群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案件,以及被害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而被告人没有能力赔偿的案件等。因此,公诉部门在处理上述案件时,要防止原有矛盾升级、扩大,必须在案件处理中纳入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一要,案件承办人受理案件后,在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同时,要对案件处理风险进行评估,分析风险形成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向上级领导逐级汇报,以便在问题显现时,檢察机关能够处于主动地位,领导能够及时决策,并争取到相关部门的支持。二要,公诉部门与控申部门形成联动,在案件承办人员发现案件存在风险隐患情况后,及时向控申等部门通报信息,必要时借助控申部门力量的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化解矛盾。三要,案件承办人员注重说理工作,对当事人提出质疑的地方,要及时全面释法说理,必要时更要为当事人提供新的诉求渠道,如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救济等,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调处矛盾
正如前述所分析,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犯罪均属人民内部矛盾范畴,因此,公诉部门在化解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时,要讲究方式方法。在办案过程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有利于公诉部门调处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矛盾。首先,公诉部门在面对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但同时必须注重落实对此类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辩护权、控告申诉权等,要有渠道让其能够顺利实现;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从宽从轻甚至无罪的情节必须查清,以便犯罪嫌疑人能够认罪伏法,不再纠缠案件的细枝末节申诉、上访,实现案结事了。而对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公诉部门则应大胆依法适用从宽处理机制。在犯罪嫌疑人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主动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向法院建议适用非监禁刑。在此过程中,为修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公诉部门应主动为双方搭建平台,创造双方进行刑事和解的机会,从而让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精神和物质的补偿,让被害人心灵所受创伤得以修复,物质损失得以弥补,双方的矛盾最终可以化解。
(四)妥善引导舆论,切实消除矛盾
公诉工作要大力推行“检务公开”、“阳光公诉”,增强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公诉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此来保证公诉工作的公正廉洁运行,有效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媒体不能客观报道事实真相,并且加入错误评论时,舆论可能会引发社会大众与检察机关及其人员在观点甚至行动上的剧烈矛盾冲突,使检察机关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而且由于舆论借助各种媒体的力量,其传播速度和范围难以估量,导致错误舆论引发的后果常常难以预料甚至失控,造成处置上的复杂和困难。而公诉部门作为直接处理案件的部门,面对舆论,首先要理性面对。案件处理结果要考虑民意,但必须以法律和事实优先,不能为民意牵着鼻子走。同时,对即将或已经发生的舆情,必须坚持以快制胜,在第一时间将涉检舆情上报领导后,快速建立起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稳定、顺畅、高效的联动机制,适时、规范地发布权威信息,掌握权威信息发布的主导权,并最大程度地争取媒体的认同和支持,采用积极的方式应对和化解因舆论引发的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以避免在爆炸型信息传播态势面前贻误时机,引发新的问题。
三、结语
当前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决定公诉部门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必须转变思路、积极探索,设立和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疏通、调节社会冲突、矛盾,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因此,公诉部门必须在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依法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着力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靳江好,王郅强.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中国行政管理.2006(12).
[2]刘中起,风笑天.走向多元治理化解: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新探索.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
[3]吴春妹,桂杨.公诉环节如何进行风险评估预警.http://www.yingcheng.jcy.gov.cn/swyj/201006/t20100601_363479.shtml.
[4]张敬博.如何做好涉检网络舆情的研判与应对工作.人民检察.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