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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的发展,使期刊内容数字化、尤其是网络化,显得日益重要,期刊社以及其他机构开始涉足这一领域。当技术不再是问题之后,著作权问题日益浮出水面。以光盘方式复制期刊、经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传输期刊内容,属于作者的一项权利,作者可以许可、禁止此种行为。另一方面,光盘复制与网上传输的实施,对于期刊自身的发展也构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此时,如何在作者、期刊社与数字化复制传输方三者之间处理好各种权利义务关系,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