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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4年前购买了一块土地,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未开建.近日,政府根据国家规定收回了这块土地,补偿了本公司购买土地的价款、利息及本公司自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等费用.有人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我公司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需要缴纳营业税.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款项要不要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