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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经济的快速稳步发展推动了我国税制改革的步伐。随着2016年的营改增的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也加快了进度。文章通过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税制研究,结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缺陷,提出在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税制中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可采纳的关键点,探索出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个税改革 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税制
随着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上升,个人收入及生活成本都得到提高,然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制在现行经济形势下发挥的公平公正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因此,个税改革迫在眉睫。今年年初的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提出“将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表示积极研究形成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7月23日的信息得知,楼部长在2016年G20税收高级别研讨会上再次表示,“会义无反顾推进税收改革”,并提出个人所得税改革正在提出方案,由此看来个税改革势在必行。文章通过研究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税制,结合我国国情,探索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
一、对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税制研究
1.建立了个人纳税账号(TFN),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在澳大利亚,不仅每个公民自出生之日起会拥有一个将伴随自己一生的个人纳税账号(Tax file number—TFN),任何进入澳大利亚,并在该国取得收入的外国人也需要申请TFN。通过健全的国家各大职能部门,商业企业的数据联网,TFN可以准确完整的记载纳税人的个人收支,家庭情况(包括有无需要抚养的未成年人、有无需要赡养的老人、有无失业在家人员等),及个人信用状态等信息。除了建立TFN,澳大利亚政府也加强了对账号的管理,每一个纳税人无论是开立银行账户,还是找工作,都必须向对应机构部门提供TFN。若纳税人沒能及时提供TFN,银行或其雇主会按照最高个税税率对其扣缴税额。因此,可有效的防止纳税人隐瞒收入来源,避免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流失。建立完善的TFN体系。不仅能让税务局真实有效的掌握到纳税人的收入情况,也让税务机关准确了解到纳税人的生活成本,明确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便于积极的采取相应措施,对收入低、税负过重的纳税人实施税收优惠,对收入高、税负轻的纳税人合理纳税,真正发挥出税收的公平公正作用。
2.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级数少,核算方式统一。在澳大利亚,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个人全年所得确定适用税率,且该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分别两套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居民纳税人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实行4级超额累进税率。采用综合所得税税制,有利于纳税人将全年所得统一核算,同时也更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采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有效的发挥了个人所得税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功能,也充分的体现了税收的相对公平原则。采用少级数的税率表,可以变相的增加了每一级数的级距,有利于刺激中低收入的纳税人的消费积极性,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3.拥有健全的税务代理制度,提高了纳税人个人纳税意识。在澳大利亚,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机关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税务机关通常会建议纳税人找专业的税务代理人士来代理纳税。由此,纳税人不再担心自己无法在复杂的税制下计算出准确的应纳税额。税务代理人除了本职的代理纳税义务外,还会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根据纳税人所处的行业、收入来源替纳税人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帮助纳税人规避不必要的税款,提高了纳税人纳税积极性,提升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对于收入来源单一、成本核算简单的纳税人也可以选择自行申报纳税。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澳大利亚税务机关在街面的邮局、售报店、税务窗口都提供了免费的纳税申报表,纳税人也可登录税务机关网站下载垫子报税表进行报税,促进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中面临的问题
1.现行个税税制无法满足新型经济形势,导致税源流失。据资料显示,我国自1994年实行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法后,将个人所得税分为11大类,然而这些税目并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遍及纳税人所有收入,易造成税源的流失。比如,据调查,近几年兴起的滴滴打车业务,与出租车车主不同的是滴滴车主使用的自己的车辆,滴滴车主与滴滴公司按比例分成而非每日固定上交公司费用,当滴滴车主接单到一定数量后滴滴公司会给一定的补贴,除此之外,为了推广滴滴打车APP,滴滴公司会不定时地推出优惠打车券、免费乘车等活动,若遇到活动,顾客可以享受到优惠,但滴滴车主仍然能够得到补贴。综上所述,滴滴车主与传统的出租车车主所得性质不同,其经营所得很难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目中合理归类,导致这一部分税源流失。另外,我国个人纳税人习惯用现金结算,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监管,容易造成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
2.我国个税计算复杂,征税方式单一,不利于鼓励纳税人纳税。目前我国个税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级别前者为7级,后两者为5级,计算时的扣除标准又不一,这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上增加了难度;其次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又分为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可扣除800;每次收入超过4000,按收入的20%扣除;对于财产租赁所得的扣除标准又和前面几类不同,剩下的几类不准予扣除,综上所述,虽然只有11类税目,但计税时不同税目扣除标准不同,大大提高了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对个税计算的要求,然而,在我国,计税工作仍然由企业会计人员兼任,而非专业的税务代理人员,从而降低了计税的效率,复杂的计税工作也降低了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的积极性。另外,我国现行的个税征税方式为代扣代缴和自行纳税,然而由于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个税计算复杂、自行申报只能由纳税人自行前往纳税大厅申报等原因,导致符合自行纳税的纳税人纳税积极性不高,自行纳税形同虚设。
3.扣除标准的不合理性,导致征收个税未体现出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目前,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虽然有些税目可以扣除一部分成本,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以现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扣除标准并不合理。比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我国自1980年开证个人所得税以来,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经历的三次大调整,即2006年1月1日起从原来的800元上调到1600元,又于2008年3月1日继续上调至2000元,目前执行的是2011年9月1日施行的最新扣除标准3500元。虽然国家为了适应不同阶段国家经济水平的提升,保障我国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扣除标准,但这三次调整仍出现“一刀切”和只考虑到单一纳税人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实际生活成本的问题。我国地大物博,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为发展经济又分别在个别省内设置经济特区,然而由于地区地理位置不同,经济发展也层次不齐,人们生活水平、工资待遇都有所不同,以3500元为扣除标准“一刀切”式地在全国施行却未考虑到各地区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导致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名为公平,实为不公平。再者,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未考虑家庭因素,3500元的扣除标准有些情况下并不能满足纳税人实际生活成本负担。如,某事业单位人员,扣除准予扣除的社会保障金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若为4000元,按我国现行个税制度,该人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若该人员是家中唯一劳动力,家中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但由于工作原因他只能聘请保姆,除此之外他又在独立偿还家庭唯一住宅的住房贷款,这样看来,该人员的生活成本极高,只因他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标准缴纳个税,对他而言是不公平的。 三、借鉴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合理建议
1.加速全国信息联网,建立个人纳税号,避免税源流失。目前,我国已进入大数据時代,全国也在积极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联网和信息共享,如公安、银行系统,全国房产信息查询系统的联网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在此大背景下,建立个人纳税账号有了可能性。鉴于我国公民身份证号运用的广泛性,为及时准确的获取纳税人收入支出情况,便于税务机关监管和纳税人掌握自我情况,可以以个人身份证号为个人纳税号。为促进用身份证号建立个人税号,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居民身份证使用的监管,提高公民对自己身份信息的保护意识,防止个人信息被他人盗用,导致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数据信息不准确。除此之外,为了防止纳税人用现金结算,偷逃漏税,我国应立法限制公民现金使用的上限。
2.统一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减少级数,方便纳税人计算纳税。目前,我国在个人所得税中紧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个税目设置了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前者为按月制定的税率幅度为3%-45%的7级累进税率,后两者为按年指定的税率幅度为5%-35%的五级累进税率。剩下的税目一律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然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平,实现收入的再分配,大多数税目的单一税率并未体现出个税征收的作用。其次,工资薪金所得累进税率按月计征,而纳税人的每月费用支出并不一定反应的就是当月实际的生活成本,可能还包含了后期生活成本。如需要租房的上班族,当月工资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元,按个税计算,纳税人当月需要交纳个税300元。但在租房当月就需要缴纳押金和至少半年的租金,该月此纳税人的支出反应的就包含了至少半年内的租房成本,但在计算个税时未考虑到将租金平分到每月,导致纳税人该月经济负担过重,生活压力过大。第三,我国工资薪金采用的是7级累进税率,每级极差不大,导致低收入纳税人上调一次工资就有可能上升一个纳税级数,缴纳更多税收,不利于鼓励该群体提高生活水平,刺激消费。
3.加强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监管,做好纳税光荣宣传,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在我国,存在着专门从事税务代理的人群,即税务师。但由于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宣传力度过大,有些注会也从事了税务筹划、税务咨询等相关业务,导致纳税人误认为注册会计师也是专业税务师,阻碍了人们对税务师行业的理解和对税务师地位的认可。对此,我国应加强对税务师行业的宣传。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税务师合作,指导纳税人在遇到税务相关问题咨询专业税务师,提高税务师在纳税人心中的地位,使纳税人认可税务师。税务师们也应该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积极为纳税人做好税务代理、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工作,增加纳税人对该行业的信任度。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税务师行业正在经历着改革,对此,我国应提供优惠政策,加快税务师行业的建设,并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最后,我国税务部门应联合税务中介机构加大纳税光荣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参考文献:
[1]谌爱华,刘文锋.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税号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改革与战略,2009,(10):184-186.
[2]贾榕泉.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探讨及借鉴[J].现代经济信息,2013,(18):264-265.
[3]李岩.澳大利亚税制及税务代理制度[J].税务研究,1996,(09):60-63.
[4]王质君,何振华.澳大利亚促进涉税中介机构发展计划值得借鉴[J].注册税务师,2013,(02):65-67.
[5]徐衡.从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J].金融纵横,2006,(5): 43-45.
[6]周钦.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制[J],经济视角(中纳税人), 2007,(05): 65-69.
[7]忠昌.澳大利亚的税务审计和税务代理[J].陕西审计,2000,(04): 20-21.
关键词:个税改革 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税制
随着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上升,个人收入及生活成本都得到提高,然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制在现行经济形势下发挥的公平公正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因此,个税改革迫在眉睫。今年年初的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提出“将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表示积极研究形成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7月23日的信息得知,楼部长在2016年G20税收高级别研讨会上再次表示,“会义无反顾推进税收改革”,并提出个人所得税改革正在提出方案,由此看来个税改革势在必行。文章通过研究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税制,结合我国国情,探索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
一、对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税制研究
1.建立了个人纳税账号(TFN),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在澳大利亚,不仅每个公民自出生之日起会拥有一个将伴随自己一生的个人纳税账号(Tax file number—TFN),任何进入澳大利亚,并在该国取得收入的外国人也需要申请TFN。通过健全的国家各大职能部门,商业企业的数据联网,TFN可以准确完整的记载纳税人的个人收支,家庭情况(包括有无需要抚养的未成年人、有无需要赡养的老人、有无失业在家人员等),及个人信用状态等信息。除了建立TFN,澳大利亚政府也加强了对账号的管理,每一个纳税人无论是开立银行账户,还是找工作,都必须向对应机构部门提供TFN。若纳税人沒能及时提供TFN,银行或其雇主会按照最高个税税率对其扣缴税额。因此,可有效的防止纳税人隐瞒收入来源,避免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流失。建立完善的TFN体系。不仅能让税务局真实有效的掌握到纳税人的收入情况,也让税务机关准确了解到纳税人的生活成本,明确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便于积极的采取相应措施,对收入低、税负过重的纳税人实施税收优惠,对收入高、税负轻的纳税人合理纳税,真正发挥出税收的公平公正作用。
2.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级数少,核算方式统一。在澳大利亚,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个人全年所得确定适用税率,且该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分别两套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居民纳税人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实行4级超额累进税率。采用综合所得税税制,有利于纳税人将全年所得统一核算,同时也更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采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有效的发挥了个人所得税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功能,也充分的体现了税收的相对公平原则。采用少级数的税率表,可以变相的增加了每一级数的级距,有利于刺激中低收入的纳税人的消费积极性,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3.拥有健全的税务代理制度,提高了纳税人个人纳税意识。在澳大利亚,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机关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税务机关通常会建议纳税人找专业的税务代理人士来代理纳税。由此,纳税人不再担心自己无法在复杂的税制下计算出准确的应纳税额。税务代理人除了本职的代理纳税义务外,还会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根据纳税人所处的行业、收入来源替纳税人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帮助纳税人规避不必要的税款,提高了纳税人纳税积极性,提升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对于收入来源单一、成本核算简单的纳税人也可以选择自行申报纳税。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澳大利亚税务机关在街面的邮局、售报店、税务窗口都提供了免费的纳税申报表,纳税人也可登录税务机关网站下载垫子报税表进行报税,促进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中面临的问题
1.现行个税税制无法满足新型经济形势,导致税源流失。据资料显示,我国自1994年实行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法后,将个人所得税分为11大类,然而这些税目并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遍及纳税人所有收入,易造成税源的流失。比如,据调查,近几年兴起的滴滴打车业务,与出租车车主不同的是滴滴车主使用的自己的车辆,滴滴车主与滴滴公司按比例分成而非每日固定上交公司费用,当滴滴车主接单到一定数量后滴滴公司会给一定的补贴,除此之外,为了推广滴滴打车APP,滴滴公司会不定时地推出优惠打车券、免费乘车等活动,若遇到活动,顾客可以享受到优惠,但滴滴车主仍然能够得到补贴。综上所述,滴滴车主与传统的出租车车主所得性质不同,其经营所得很难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目中合理归类,导致这一部分税源流失。另外,我国个人纳税人习惯用现金结算,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监管,容易造成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
2.我国个税计算复杂,征税方式单一,不利于鼓励纳税人纳税。目前我国个税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级别前者为7级,后两者为5级,计算时的扣除标准又不一,这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上增加了难度;其次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又分为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可扣除800;每次收入超过4000,按收入的20%扣除;对于财产租赁所得的扣除标准又和前面几类不同,剩下的几类不准予扣除,综上所述,虽然只有11类税目,但计税时不同税目扣除标准不同,大大提高了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对个税计算的要求,然而,在我国,计税工作仍然由企业会计人员兼任,而非专业的税务代理人员,从而降低了计税的效率,复杂的计税工作也降低了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的积极性。另外,我国现行的个税征税方式为代扣代缴和自行纳税,然而由于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个税计算复杂、自行申报只能由纳税人自行前往纳税大厅申报等原因,导致符合自行纳税的纳税人纳税积极性不高,自行纳税形同虚设。
3.扣除标准的不合理性,导致征收个税未体现出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目前,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虽然有些税目可以扣除一部分成本,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以现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扣除标准并不合理。比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我国自1980年开证个人所得税以来,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经历的三次大调整,即2006年1月1日起从原来的800元上调到1600元,又于2008年3月1日继续上调至2000元,目前执行的是2011年9月1日施行的最新扣除标准3500元。虽然国家为了适应不同阶段国家经济水平的提升,保障我国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扣除标准,但这三次调整仍出现“一刀切”和只考虑到单一纳税人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实际生活成本的问题。我国地大物博,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为发展经济又分别在个别省内设置经济特区,然而由于地区地理位置不同,经济发展也层次不齐,人们生活水平、工资待遇都有所不同,以3500元为扣除标准“一刀切”式地在全国施行却未考虑到各地区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导致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名为公平,实为不公平。再者,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未考虑家庭因素,3500元的扣除标准有些情况下并不能满足纳税人实际生活成本负担。如,某事业单位人员,扣除准予扣除的社会保障金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若为4000元,按我国现行个税制度,该人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若该人员是家中唯一劳动力,家中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但由于工作原因他只能聘请保姆,除此之外他又在独立偿还家庭唯一住宅的住房贷款,这样看来,该人员的生活成本极高,只因他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标准缴纳个税,对他而言是不公平的。 三、借鉴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合理建议
1.加速全国信息联网,建立个人纳税号,避免税源流失。目前,我国已进入大数据時代,全国也在积极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联网和信息共享,如公安、银行系统,全国房产信息查询系统的联网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在此大背景下,建立个人纳税账号有了可能性。鉴于我国公民身份证号运用的广泛性,为及时准确的获取纳税人收入支出情况,便于税务机关监管和纳税人掌握自我情况,可以以个人身份证号为个人纳税号。为促进用身份证号建立个人税号,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居民身份证使用的监管,提高公民对自己身份信息的保护意识,防止个人信息被他人盗用,导致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数据信息不准确。除此之外,为了防止纳税人用现金结算,偷逃漏税,我国应立法限制公民现金使用的上限。
2.统一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减少级数,方便纳税人计算纳税。目前,我国在个人所得税中紧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个税目设置了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前者为按月制定的税率幅度为3%-45%的7级累进税率,后两者为按年指定的税率幅度为5%-35%的五级累进税率。剩下的税目一律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然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平,实现收入的再分配,大多数税目的单一税率并未体现出个税征收的作用。其次,工资薪金所得累进税率按月计征,而纳税人的每月费用支出并不一定反应的就是当月实际的生活成本,可能还包含了后期生活成本。如需要租房的上班族,当月工资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元,按个税计算,纳税人当月需要交纳个税300元。但在租房当月就需要缴纳押金和至少半年的租金,该月此纳税人的支出反应的就包含了至少半年内的租房成本,但在计算个税时未考虑到将租金平分到每月,导致纳税人该月经济负担过重,生活压力过大。第三,我国工资薪金采用的是7级累进税率,每级极差不大,导致低收入纳税人上调一次工资就有可能上升一个纳税级数,缴纳更多税收,不利于鼓励该群体提高生活水平,刺激消费。
3.加强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监管,做好纳税光荣宣传,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在我国,存在着专门从事税务代理的人群,即税务师。但由于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宣传力度过大,有些注会也从事了税务筹划、税务咨询等相关业务,导致纳税人误认为注册会计师也是专业税务师,阻碍了人们对税务师行业的理解和对税务师地位的认可。对此,我国应加强对税务师行业的宣传。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税务师合作,指导纳税人在遇到税务相关问题咨询专业税务师,提高税务师在纳税人心中的地位,使纳税人认可税务师。税务师们也应该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积极为纳税人做好税务代理、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工作,增加纳税人对该行业的信任度。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税务师行业正在经历着改革,对此,我国应提供优惠政策,加快税务师行业的建设,并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最后,我国税务部门应联合税务中介机构加大纳税光荣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参考文献:
[1]谌爱华,刘文锋.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税号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改革与战略,2009,(10):184-186.
[2]贾榕泉.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探讨及借鉴[J].现代经济信息,2013,(18):264-265.
[3]李岩.澳大利亚税制及税务代理制度[J].税务研究,1996,(09):60-63.
[4]王质君,何振华.澳大利亚促进涉税中介机构发展计划值得借鉴[J].注册税务师,2013,(02):65-67.
[5]徐衡.从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J].金融纵横,2006,(5): 43-45.
[6]周钦.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制[J],经济视角(中纳税人), 2007,(05): 65-69.
[7]忠昌.澳大利亚的税务审计和税务代理[J].陕西审计,2000,(0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