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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2009年2月28日,国家主席胡锦涛亲自发布了第九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先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分工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了责任。该决定将食品安全监管分为四个环节,分别由农业、质检、工商、卫生等四个部门实施。其中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日常卫生监管由质检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进出口农产品和食品监管由质检部门负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形成了严密、完整的监管体系。2012年6月29日国家卫生部最新颁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提出了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建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