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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外国律师曾有一度可十分自由地在日本执行律务:1872年8月3日日本太政官(即当时的内阁)通令颁布的《司法事务规章》(日语即“司法职务定制”),就已经约略提到了日本认可一种以法国律师制为基础的律师制度。1876年2月司法部通令公字第一号首次颁布了旨在全盘引进西方律师制度的《律师章程》(日语为“代言人规则”),同年七月司法部又以公字第十号通令对此作了补充规定(第十六条):“案件原告为外国人者,被告人由其外国律师提出答辩之权不得剥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