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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更多的人愿意通过网上进行商品交易,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务活动,它的税收征纳成为重要话题,在我国立法中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还比较模糊,还需要进一步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纳;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2-000-01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纳的困境
电子商务的发展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可是其税收的征纳问题也尤其成为高科技问题下的难题。高新科技以其双刃剑的模式,不仅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电子商务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同时使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模式不一样,它没有发生易货交易,这也是电子商务征税难的原因之一。商品提供者可以借助网络方式交换劳务或者商品,通过虚拟的交易手段,并未发生实际货币交易的易货交易行为。这一高效率的操作的同时,也使得偷税漏税的可能变大。[1]
当今网络技术发达,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完成,这样就使无址化成为电子商务的一大特点。电子凭证作为当今高科技形式下的产物,很容易就可以被篡改、被利用都不会留下任何线索。在这样的情况下,让经营者自觉纳税显然是不可能的。
我国当前实行的税法是很不完善的,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其中关于国内财政收入和国际税收关系等一系列税制和税收征管等问题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纳,而这些问题正在逐渐引起政府、企业和相关机构以及个人消费者的密切关注。
二、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纳出现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纳的相关要素认定困难
第一、征税对象和税种的认定困难。我国现在实施的税法征税对象以物流为主,很容易实施监控,但电子商务很难监控和定义,因为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完成特别注重加密技术,并且电子商务以信息流为主。第二、常设机构的认定困难。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不同之处在于:电子商务贸易服务器是没有固定营业场所,又没有从事人员,所以很难准确的认定。第三、给数字产品的性质定义很困难。电子商务有其自身的特点,通俗来讲电子商务就是一种數字产品,电子商务将传统贸易中看的见摸得着的有形财产所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更加抽象的数字形式提供。这样就导致了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内容变得更加捉摸不定。[2]
(二)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困难
第一、没有确定地址加大了税收稽查难度。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无址化,让电子商务的税收失去了传统贸易的计算平台,加大了稽查难度。第二、网上支付方式对传统税收方法带来了挑战。在电子商务中,不管是卖家还是买家都是通过互联网来直接进行交易的,省略了传统贸易商业中间环节机构;有的还是以匿名的方式进行商业贸易,都使得税收征管变得没有以前透明公开,加深了税务机关开展征管的难度。第三、网络中的数据电子化和加密技术对税务人员素质的影响。为了网上交易安全,电子商务使用了加密技术,但是这种种技术在维护安全的同时,也为偷税漏税行为提供了防护的屏障。加深了纳税机关的执行难度,这使得税收征管执行难度变得更加困难。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纳的立法完善
(一)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税收的纳税主体
我们通过对电子商务的特点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呈现出多样化、模糊化的特征,我们无法确定谁是真的纳税人。例如,卖家和买家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交易,究竟谁才应当是交税,是不是网站的拥有者也应该为纳税人?通过分析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把电子商务类的纳税人纳入主体行列。电子商务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全球贸易,那么对于不在国内的纳税人,如果将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设立的网站从事电子商务视同为常设机构,那么毫无疑问这一类人应该成为我国新一类常设机构的纳税人;另一方面在外国设立的网站或设有电子系统人虽然注册地不在中国,但是只要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从维护税收管辖权的角度来分析,这一类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该成为我国的纳税人,尽到其应缴纳税款的义务。虚拟交易的收入方在网上交易的情况下变得更加难以确定。这样,认定电子商务营业税的纳税人是税收征纳的基础环节。笔者认为应该认定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为纳税的主体,这样方便税收的征纳。
(二)明确电子商务征税对象范围规定
明确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是税收征纳要素中更重要的一个因素。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已经全部被转换为“数字资讯”通过网络的方式传送,而不是通过我们日常生活中见到的实物和票据等方式,这样就使税务机关在其变换回来之前确定其内容变得很麻烦。所以,通过明确电子商务征税对象是完善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的又一大关键环节,是保障税收体系平衡的根本保障。
(三)确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纳的管辖权
第一、电子商务贸易的全球性与税收管辖权的国际税收性之间存在着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们必须通过加强国际税收间的协调。第二、研究电子商务税收征纳的同时,必须在传统的税收管辖权的基础上进行,包括了仍应坚持来源地优先、常设机构原则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更合适的税收方式。
(四)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执行力度
第一、从税务部门角度来讲,应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确保完成全年税收征纳任务。第二、做到全方位统一认识,不断增强做好电子商务税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3]第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纳队伍建设,为做好税收工作提供坚实后盾保障。
参考文献:
[1]宋平,浅谈电子商务的安全与法律问题[N]. 国际金融信息报,2012-12-3,(B1).
[2]廖阳,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J]. 经济导刊,2011,16(11B)5-7.
[3]胡建民,我国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 2011.
作者简介:王 蔚(1991–),男,汉族,云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纳;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2-000-01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纳的困境
电子商务的发展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可是其税收的征纳问题也尤其成为高科技问题下的难题。高新科技以其双刃剑的模式,不仅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电子商务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同时使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模式不一样,它没有发生易货交易,这也是电子商务征税难的原因之一。商品提供者可以借助网络方式交换劳务或者商品,通过虚拟的交易手段,并未发生实际货币交易的易货交易行为。这一高效率的操作的同时,也使得偷税漏税的可能变大。[1]
当今网络技术发达,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完成,这样就使无址化成为电子商务的一大特点。电子凭证作为当今高科技形式下的产物,很容易就可以被篡改、被利用都不会留下任何线索。在这样的情况下,让经营者自觉纳税显然是不可能的。
我国当前实行的税法是很不完善的,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其中关于国内财政收入和国际税收关系等一系列税制和税收征管等问题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纳,而这些问题正在逐渐引起政府、企业和相关机构以及个人消费者的密切关注。
二、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纳出现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纳的相关要素认定困难
第一、征税对象和税种的认定困难。我国现在实施的税法征税对象以物流为主,很容易实施监控,但电子商务很难监控和定义,因为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完成特别注重加密技术,并且电子商务以信息流为主。第二、常设机构的认定困难。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不同之处在于:电子商务贸易服务器是没有固定营业场所,又没有从事人员,所以很难准确的认定。第三、给数字产品的性质定义很困难。电子商务有其自身的特点,通俗来讲电子商务就是一种數字产品,电子商务将传统贸易中看的见摸得着的有形财产所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更加抽象的数字形式提供。这样就导致了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内容变得更加捉摸不定。[2]
(二)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困难
第一、没有确定地址加大了税收稽查难度。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无址化,让电子商务的税收失去了传统贸易的计算平台,加大了稽查难度。第二、网上支付方式对传统税收方法带来了挑战。在电子商务中,不管是卖家还是买家都是通过互联网来直接进行交易的,省略了传统贸易商业中间环节机构;有的还是以匿名的方式进行商业贸易,都使得税收征管变得没有以前透明公开,加深了税务机关开展征管的难度。第三、网络中的数据电子化和加密技术对税务人员素质的影响。为了网上交易安全,电子商务使用了加密技术,但是这种种技术在维护安全的同时,也为偷税漏税行为提供了防护的屏障。加深了纳税机关的执行难度,这使得税收征管执行难度变得更加困难。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纳的立法完善
(一)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税收的纳税主体
我们通过对电子商务的特点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呈现出多样化、模糊化的特征,我们无法确定谁是真的纳税人。例如,卖家和买家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交易,究竟谁才应当是交税,是不是网站的拥有者也应该为纳税人?通过分析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把电子商务类的纳税人纳入主体行列。电子商务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全球贸易,那么对于不在国内的纳税人,如果将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设立的网站从事电子商务视同为常设机构,那么毫无疑问这一类人应该成为我国新一类常设机构的纳税人;另一方面在外国设立的网站或设有电子系统人虽然注册地不在中国,但是只要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从维护税收管辖权的角度来分析,这一类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该成为我国的纳税人,尽到其应缴纳税款的义务。虚拟交易的收入方在网上交易的情况下变得更加难以确定。这样,认定电子商务营业税的纳税人是税收征纳的基础环节。笔者认为应该认定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为纳税的主体,这样方便税收的征纳。
(二)明确电子商务征税对象范围规定
明确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是税收征纳要素中更重要的一个因素。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已经全部被转换为“数字资讯”通过网络的方式传送,而不是通过我们日常生活中见到的实物和票据等方式,这样就使税务机关在其变换回来之前确定其内容变得很麻烦。所以,通过明确电子商务征税对象是完善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的又一大关键环节,是保障税收体系平衡的根本保障。
(三)确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纳的管辖权
第一、电子商务贸易的全球性与税收管辖权的国际税收性之间存在着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们必须通过加强国际税收间的协调。第二、研究电子商务税收征纳的同时,必须在传统的税收管辖权的基础上进行,包括了仍应坚持来源地优先、常设机构原则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更合适的税收方式。
(四)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执行力度
第一、从税务部门角度来讲,应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确保完成全年税收征纳任务。第二、做到全方位统一认识,不断增强做好电子商务税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3]第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纳队伍建设,为做好税收工作提供坚实后盾保障。
参考文献:
[1]宋平,浅谈电子商务的安全与法律问题[N]. 国际金融信息报,2012-12-3,(B1).
[2]廖阳,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J]. 经济导刊,2011,16(11B)5-7.
[3]胡建民,我国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 2011.
作者简介:王 蔚(1991–),男,汉族,云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