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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违法命令不执行”条款规定的“违法命令”应该既包括具体行政命令,也包括抽象行政命令。但是该条款表述模糊,有可能导致执行中的混乱,可借鉴有关国家的规定予以改进。对于抽象违法命令不执行的情况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潜在的困境,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考虑扩大“违法命令”的范围,把规章纳入其中,从而赋予行政机关对于规章规范直接的选择适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