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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隐私合理期待”标准继著名的卡兹案后成为了美国法律上判断政府干涉公民的行为是否构成搜查的标尺。换言之,搜查行为的界定,其重心被放至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上。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政府干涉行为下,公民的隐私权是否受第四修正案的保护,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政府的行为是否构成搜查,二是如果构成搜查,该搜查行为是否合理。
关键词:隐私权;合理期待
实践中,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有着诸多争议:令状原则下,政府的搜查行为是否只应追求程序正当;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是否更应兼顾实质合理性等。这些论争的探讨,最终解决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一、隐私主张的有效性
隐私问题的探讨可以说是在考虑一种排他性的惯例,即一种区分内部和外部的惯例,并且相比较而言,给予内部更为有利的位置。当然,隐私只是诸多的排他性惯例中的一个,其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①隐私获得的方式;②隐私的社会功能。隐私的获得只有在非公开的情形下才有可能,也就是说,公民通过其个体内部对其不愿意为外部人知晓的事物在外部人感知时的拒绝,隐私才成其为隐私。可以说,“非公开”概括了隐私的一个重要特征。然而,“隐私”一词并非“公开性”的反义词,在主动地寻求隐私与主动地向公众公开之间有一个中间地带,而这一中间地带是人们不能有效地主张隐私的场所。同时,实质性的非公开对于确立一个有效的隐私主张仍然不够。如果“非公开”就足以成为一个有效的隐私主张的前提,那么公民就会对其任何不愿公开的事物主张隐私利益。很明显,这样宽泛的隐私概念并不得以社会传统认知的支持。此外,由于隐私与个人易受伤害性之间的联系,外部人被期待应当以克制的行为模式面对他人隐私。
当然,克制期待并不意味着隐私永远都不能被侵犯。如前文部分论述,完全的非公开并不是一个有效的隐私主张的关键性因素,还需注意:①非公开的实质性程度应当足以作为一种信号向外部人表明,其在继续他们的行为之前应当谨慎;②一些让人信服的理由,认为某些事物或信息的非公开与个人的易受伤害性之间有关。当某些事物是被完全地与外部人阻隔时,表面上存在某种隐私利益。然而事实上,在很多情形下,也许也不存在隐私利益,例如保密情势下。事前可能知晓的,其与隐私没有任何关系。
二、第四修正案适用情况评介
旨在建立平等环境的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必须消除人们的误解,即“正当理由与合理根据的运用”是遥不可及的,并且政府扮演着最有责任与义务去保障自由的角色。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使得监视社会兴起,其代替了以往以“正当理由”和“合理根据”来揭露隐私的做法,这样使得政府能够规避那些呼吁其公开化的非强制性要求。此外,随着警方从自助调查转向利用监控的外部资源,从数据资源的生产者变身成消费者,他们往往会以合理根据滥用职权。换言之,“合理根据”在某些情况下已成为公民沉重的负担。
因此,制宪者运用他们的智慧没有单独地将第四修正案限定于“正当理由、合理根据”上,而是以更加灵活的合理要求取而代之。同时,随着“合理根据和正当理由”在许多环境下的约束作用,法院也应该在第四修正案的“合理性”要求范围内,再寻求更多额外的要求,例如法院可以在第四修正案的规定中制定一项新的必要规则:“警方在在特定情况下收集由第三方提供的监控记录(比如位置信息),必须是在其他调查程序已经尝试且失败,或者他们的合理行为不可能成功或者尝试具有危险性”。再者,法院亦可从《电子通讯隐私法》的很多调优选项中吸收良好的经验,比如在“正当理由”、“合理根据”以外有很多路径去调整刑事调查的平衡状态。当然,无论使用何种方式,创造平等的状态、营造平等的外部环境才是真谛;实现第四修正案最初的保护价值,当是法院寻求的一种趋中方法。
三、隐私合理期待标准的运用
当我们寻求隐私权利和公权力之间的平衡时,其重心不在令状原则的约束上,而是公权力行为是否有其合理性,所以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重心应该置于“合理性”而不是搜捕令上;即如果警方办案搜捕有其合理性,即使没有搜捕令,其所获取的证据也可以呈交法庭,而不是被非法证据排除;如果警方的搜捕缺乏合理性,即使持有搜捕令,政府也必须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不是传统意义上讲的要么警方无限制性的进行监视,要么遇到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无法走出。
另外对于互联网等高科技中的信息记录,一般来说,根据隐含规则,警方在具备搜捕令与合理根据的情况下,可以获取这些信息。但是,如果根据法律规定的某些部分,以及这些技术的运用,使得警方无法高效的办案,或者警方的高效办案会侵害公民的权益,那么法院要根据具体情况,在警方获取这些信息时放宽或者限制一些条件,从而确保警方在办案过程中不仅“合法”,还要“合理”。
四、结语
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权益重点就在隐私权。重新架构第四修正案就是要在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寻求更好的平衡。因此,转变对“隐私权”的观念意识是有必要的,即使说这种转变对于传统的信念和准则有着颠覆性的效用。人本身具有物理局限性,即不可能隔墙闻声识人等;但警方却可以借助科技来达到监视、监听的目的,这样一来,在一些情况下,就会发生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因此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法律限制来维护权益与安全的平衡。新的宪法第四修正案就是通过对公权力适用“合理根据”范围的界定,对第三方持有个人信息记录的规范管控,以及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期待的合理性”等问题的规定,来达到个人自由、隐私权与警方公权力之间的平衡状态。
关键词:隐私权;合理期待
实践中,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有着诸多争议:令状原则下,政府的搜查行为是否只应追求程序正当;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是否更应兼顾实质合理性等。这些论争的探讨,最终解决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一、隐私主张的有效性
隐私问题的探讨可以说是在考虑一种排他性的惯例,即一种区分内部和外部的惯例,并且相比较而言,给予内部更为有利的位置。当然,隐私只是诸多的排他性惯例中的一个,其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①隐私获得的方式;②隐私的社会功能。隐私的获得只有在非公开的情形下才有可能,也就是说,公民通过其个体内部对其不愿意为外部人知晓的事物在外部人感知时的拒绝,隐私才成其为隐私。可以说,“非公开”概括了隐私的一个重要特征。然而,“隐私”一词并非“公开性”的反义词,在主动地寻求隐私与主动地向公众公开之间有一个中间地带,而这一中间地带是人们不能有效地主张隐私的场所。同时,实质性的非公开对于确立一个有效的隐私主张仍然不够。如果“非公开”就足以成为一个有效的隐私主张的前提,那么公民就会对其任何不愿公开的事物主张隐私利益。很明显,这样宽泛的隐私概念并不得以社会传统认知的支持。此外,由于隐私与个人易受伤害性之间的联系,外部人被期待应当以克制的行为模式面对他人隐私。
当然,克制期待并不意味着隐私永远都不能被侵犯。如前文部分论述,完全的非公开并不是一个有效的隐私主张的关键性因素,还需注意:①非公开的实质性程度应当足以作为一种信号向外部人表明,其在继续他们的行为之前应当谨慎;②一些让人信服的理由,认为某些事物或信息的非公开与个人的易受伤害性之间有关。当某些事物是被完全地与外部人阻隔时,表面上存在某种隐私利益。然而事实上,在很多情形下,也许也不存在隐私利益,例如保密情势下。事前可能知晓的,其与隐私没有任何关系。
二、第四修正案适用情况评介
旨在建立平等环境的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必须消除人们的误解,即“正当理由与合理根据的运用”是遥不可及的,并且政府扮演着最有责任与义务去保障自由的角色。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使得监视社会兴起,其代替了以往以“正当理由”和“合理根据”来揭露隐私的做法,这样使得政府能够规避那些呼吁其公开化的非强制性要求。此外,随着警方从自助调查转向利用监控的外部资源,从数据资源的生产者变身成消费者,他们往往会以合理根据滥用职权。换言之,“合理根据”在某些情况下已成为公民沉重的负担。
因此,制宪者运用他们的智慧没有单独地将第四修正案限定于“正当理由、合理根据”上,而是以更加灵活的合理要求取而代之。同时,随着“合理根据和正当理由”在许多环境下的约束作用,法院也应该在第四修正案的“合理性”要求范围内,再寻求更多额外的要求,例如法院可以在第四修正案的规定中制定一项新的必要规则:“警方在在特定情况下收集由第三方提供的监控记录(比如位置信息),必须是在其他调查程序已经尝试且失败,或者他们的合理行为不可能成功或者尝试具有危险性”。再者,法院亦可从《电子通讯隐私法》的很多调优选项中吸收良好的经验,比如在“正当理由”、“合理根据”以外有很多路径去调整刑事调查的平衡状态。当然,无论使用何种方式,创造平等的状态、营造平等的外部环境才是真谛;实现第四修正案最初的保护价值,当是法院寻求的一种趋中方法。
三、隐私合理期待标准的运用
当我们寻求隐私权利和公权力之间的平衡时,其重心不在令状原则的约束上,而是公权力行为是否有其合理性,所以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重心应该置于“合理性”而不是搜捕令上;即如果警方办案搜捕有其合理性,即使没有搜捕令,其所获取的证据也可以呈交法庭,而不是被非法证据排除;如果警方的搜捕缺乏合理性,即使持有搜捕令,政府也必须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不是传统意义上讲的要么警方无限制性的进行监视,要么遇到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无法走出。
另外对于互联网等高科技中的信息记录,一般来说,根据隐含规则,警方在具备搜捕令与合理根据的情况下,可以获取这些信息。但是,如果根据法律规定的某些部分,以及这些技术的运用,使得警方无法高效的办案,或者警方的高效办案会侵害公民的权益,那么法院要根据具体情况,在警方获取这些信息时放宽或者限制一些条件,从而确保警方在办案过程中不仅“合法”,还要“合理”。
四、结语
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权益重点就在隐私权。重新架构第四修正案就是要在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寻求更好的平衡。因此,转变对“隐私权”的观念意识是有必要的,即使说这种转变对于传统的信念和准则有着颠覆性的效用。人本身具有物理局限性,即不可能隔墙闻声识人等;但警方却可以借助科技来达到监视、监听的目的,这样一来,在一些情况下,就会发生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因此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法律限制来维护权益与安全的平衡。新的宪法第四修正案就是通过对公权力适用“合理根据”范围的界定,对第三方持有个人信息记录的规范管控,以及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期待的合理性”等问题的规定,来达到个人自由、隐私权与警方公权力之间的平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