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银行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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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以盐城市银行业为例,通过对近年来盐城市银行业税收负担水平进行对比分析,针对现行银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银行税制体系的相关政策建议,以期使得国内银行业的税收负担水平更加合理、规范,从而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竞争力。
  关键词:银行业;税收制度;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8-0028-04
  
  加入WTO后,按照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我国正逐步开放金融市场,银行业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我国银行业如何面对竞争,除了自身加强经营管理外,极需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政策环境。然而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加以解决和完善。因此,近期笔者以盐城市为例,对银行业税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目前银行业税收负担的基本情况
  
  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期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目前银行业需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证券交易税等,其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银行业的主体税种,约占所纳税额的90%。从调查情况看,内资银行业税收负担明显偏重,名目繁多的税费直接、间接加大了财务成本,税后利润减少,难以实现资本的有效积累,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的持续良性发展。
  (一)银行业缴纳税金的主要特征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盐城市金融业已成为第三产业增加值的主要增长点,银行业税收收入增长迅速,税收增速在2004、2005两年达到峰值,之后增速有所下降(详见表1)。但从不同类型银行机构的税负情况分析,存在以下主要特征:(1)国有商业银行是银行业纳税的主要贡献者,税负明显高于其它类型金融机构,约占纳税总额的70%~80%之间;(2)农村金融机构的税负同样显现上升趋势,尽管其机构遍布城乡,但纳税总额仍在相对低位徘徊,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得益于国家对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银行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
  2002—2007年盐城市银行业缴纳的地方税税额逐年增长,但对地方税收收入的贡献率基本维持在7%左右(详见表2),相对稳定;2002—2007年盐城市银行业缴纳的各项收费(主要是地方政府非税收费)也是逐年增长,但对地方非税收入的贡献率由2002年的7.33%降至2007年的2.54%,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详见表3)。通过近年来盐城市银行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分析,虽然地方政府的税外收费不同程度加重了银行的经营成本,但从总体上看,银行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是呈下降趋势。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重新划分了中央、地方间的税收分享比例,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相对下降,为弥补其下降的财政汲取能力,便通过对银行信贷流向的干预,导致了金融功能的财政化,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三)银行业总体税收负担分析
  首先,按照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税前利润”计算,从表4可以看出,2002—2007年盐城市银行业的实际税负居高不下,总体税负在48%-139%之间,而以银行业发达的美国、日本为例,美国银行业是实行累进税率的所得税制度,最高税率为39%,平均税率为35%,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款;日本银行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30%,也不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盐城市商业银行业承受了远高于外国同业的税负水平。
  


  其次,通过对税收结构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盐城市银行业总体税负中的主体税重,约占纳税总额的90%左右(详见表5),盐城市银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负担呈逐年波动递增状,由2002年的87.18%升至2007年的91.58%;而在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中,国有商业银行两税占纳税比重最高,而农村金融机构则相对偏低(详见表6),这主要是由于国家对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营业税率则下调至2%。因此,盐城市银行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主体是国有商业银行,而这类税种主要是上缴中央财政收入。
  


  二、现行银行业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不合理
  调查中发现,由于国内银行业仍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主,中间业务起步较晚,利润主要来自存贷款利差,贷款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80%以上,且近年来并没有出现明显弱化的趋势;尽管国家自2001年起调低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使其名义税率从8%调低到5%,降低了3个百分点,但现行银行业营业税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不受费用开支、盈亏状况的影响,有利于保证中央财政收入,而由于盈利再差也要缴纳营业税,客观上给银行业增添了沉重的税收负担,影响了银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承担了一部分没有盈利甚至亏损的政策性贷款,银行营业税负担过重也不利于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过多
  银行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与其它行业差异较大,应该说,与银行业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和费用都应该允许在税前如实扣除,但现行银行税制对许多支出项目制定了过于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且税务部门审批周期较长,这些限制性规定不符合银行业防范经营风险的要求。呆账认定和核销标准过于严格,商业银行在呆账申报、核销时要涉及多个部门,要提供有关借款人营业执照吊销证明或公告、审计材料、法院判决书等数十种证明材料,而客观上银行难以做到,使得一些事实上的呆账因不符合条件而被排除在外,例如市某一国有商业银行2002-2007年呆、坏账累计核销54383万元,而市国税局实际同意税前扣除4949万元,税前扣除率仅为9%。
  (三)现行会计政策使得银行业实际税负高于名义税负
  现行会计政策规定,银行业应收未收利息逾期(含展期后)未满90天,银行应予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9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于实际收到时计处当期损益。通常情况下,银行正常和逾期90天以内的贷款一旦逾期,其收息率是较低的,但银行仍要对虚增的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及附加,并对净利润中的虚增部分计征所得税,造成银行在没有应收利息收入的实际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却要垫付税金的奇怪现象。
  (四)在抵债资产业务中,存在重复征税
  银行在接收以物抵债业务时,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由于受地方政府或借款企业的影响,抵债物的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往往高于实际价值,加之抵债物处理市场不够完善,抵债物很难变现;[1]即使变现,银行业还要缴纳各种税费,如:处置抵债资产而发生的销售或转让房地产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印花税等。由此可见,上述税收规定无形中加大银行业的成本,使得银行业既要承担抵债资产变现损失,又要承担多重征税,信贷资产价值难以实现。
  (五)贷款拨备税收政策与国际惯例存在冲突
  在计提呆账准备方面,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五级贷款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但我国《银行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年9月9日国税总局令第4号)第五条规定:“银行企业按下列公式计提的呆账准备允许在税前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而银行业作为特殊的高风险行业,尤其是作为支持三农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远远大于这个数字,导致资本充足率不断下降。
  (六)内外资银行流转税税负不公平
  从流转税看,我国目前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按利差征税。表面上看,内外资银行税收政策一致,但实际上,内资银行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为主,中间业务不到总收入的10%,而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业务为主,中间业务比较发达,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50%左右,外资银行的实际税负远低于内资银行。[2]此外,内资银行还要以其计征的营业税为税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银行则无此要求,外资银行享受了超国民待遇,使得内资银行在竞争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构成了对内资银行的“逆向歧视”。
  
  三、完善银行业税收制度的对策建议
  
  如何完善银行业的税收制度,逐步减轻银行业的税收负担,为银行业营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已成为当前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减低银行业税负短期会减少财政收入,长期则助推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有助于涵养税源。因此,建议对以下相关税收政策加以改进。
  (一)改革营业税制度
  1.逐步降低营业税税率。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税税率在目前5%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由于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为了不大幅度减少中央财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到营业税税率降至2%,从而增强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不断提高资本充足率。待条件成熟时,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使我国银行业的税收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2.按净收入征收营业税。由于银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时,可以按利差净额(贷款利息收入减存款利息支出)征收,同时允许银行将代收邮电费、凭证手续费等费用直接冲减相关费用支出;对金融机构的受托收款业务则按其受托收费减除支付给委托方款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3.改进权责发生制的计算方法。银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其利息收入不能等同于其他行业的收入,对银行业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应当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有机结合。在会计核算时,对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项目的收益可采取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以应收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3]对属于损失类贷款的应收利息按收付实现制核算,以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
  (二)完善所得税制度
  要规范所得税税前扣除,取消不合理限制,与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相衔接,对银行业所得税税前不合理的扣除项目进行修改,允许与银行经营有关的正常支出和费用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进一步完善呆账准备金和贷款损失的税收政策,改革呆坏账准备提取的税前扣除规定,准予内资银行按照实际风险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具体做法是:对正常贷款设立普通准备金,对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设立专项准备金,普通准备金不应在税前扣除,专项准备金则按照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比例可根据一定时期内银行业的平均水平确定,发生贷款损失,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则据实税前扣除。[4]
  (三)对抵债资产业务实行免税政策
  抵债资产是在信贷资产收回无望的情况下为保全信贷资产而采取的措施,并不是一种交易行为,而是实现实物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行为,它并不以盈利为目的,政府应给予税收政策的照顾,避免信贷资产遭受损失,确保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5]可以参照国家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出台的有关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财税[2001]10号),对银行在接收、管理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免税。如:商业银行接收和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时,免征契税、房产税和营业税;商业银行拍卖、变现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厂房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对抵债房地产,为弥补信贷资产损失,在闲置或出租期间,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等。
  (四)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规范银行业税收制度,实现内外资银行的税负平衡,建议取消目前仅对内资银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此而减少的税金收入可以通过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其他税种筹集。
  (五)鼓励和扶持对金融创新的税收优惠
  金融创新既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又能通过银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增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力,我国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远远落后于外资银行,税收政策的创新更是没有跟上金融业务创新的步伐,缺乏对新兴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扶持。应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根据金融衍生工具的形式和特点,研究制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离岸金融业务规定较低的税率、给予较多的税前扣除等,以此促进金融创新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6]
  
  参考文献:
  [1][5] 郭晓红.构建和谐银行业税收制度的思考[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
  [2] 李红坤.减轻银行业税负 提高银行业资本充足率[J].涉外税务,2006,(18).
  [3] 杨奕淼.中外银行业税制的比较与借鉴[J].经济论坛,2005,(13).
  [4][6] 潘功胜.对外开放中的银行业税制改革[J].中国金融,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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