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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法治现代化进程加快,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面临着案件类型多样化、数量庞大、诉讼程序繁琐以及社会关系难以及时修复等方面的挑战。然而,随着恢复性司法的推行,从深层次化解矛盾,构建稳定的社会关系,提高诉讼效率成为当前诉讼程序追求的价值目标。在此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应运而生了。本文通过对刑事和解内涵的界定,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其特点,使人们科学、全面地认识刑事和解制度。
【关键词】刑事和解;特点;恢复性司法
一、刑事和解的内涵
关于刑事和解的定义,理论界大致有三种界定。一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受过训练的社会志愿者)使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交谈,共同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就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社会志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以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和加害人或者被害人和加害人在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就特定的案件达成加害人赔偿、道歉等内容的协议,而对加害人的量刑有一定影响的制度。
刑事和解实际上就是加害人与被害人通过协商,以审判以外的方式找到刑事责任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案。可以说,刑事和解是一种协商性的司法,并且是通过特定对象之间的协商恢复原有的社会关系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刑事和解的特点
刑事和解是恢复性司法被广泛接受下的产物,其以更和平、更快捷的方式解决纠纷,稳定社会关系。鉴于刑事案件类型复杂、程序冗长且效率不高的现状,刑事和解呈现出区别于其他私立救济的区别性特点,这些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性质而言,刑事和解中的协商可以理解是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对国家司法权的干预。也就是说,这突破了传统刑事诉讼模式,是私力救济对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干预。
2.就理论基础而言,刑事和解体现了恢复性司法和契约思想的理念。其通过第三方居中协调,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替代性司法活动。
3.就价值取向而言,刑事和解更关注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修复,以更快捷、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从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4.就内容而言,刑事和解是以人权为核心,以被害人为主,体现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自愿性,维护其权益。
5.就协商范围而言,刑事和解的协商体现了范围的限定性,即危害国家安全罪等针对国家、社会等主体的案件没有确定的被害人或无法进行和解的案件中。
6.就结果而言,刑事和解体现了互利性,即加害人与被害人在意思表示一致后,缓和了双方的关系,使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被害人、加害人的利益都得到了相应的保护,避免了传统诉讼模式的诟病。
总之,刑事和解是法治建设中的一大科学的举措。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行和推广,既是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保证了司法程序的良好运作,同时也解决了社会发展转型时期社会纠纷的复杂化和数量巨大的难题,稳定了社会关系,促成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结语
刑事和解是刑事诉讼法改革理念的最深层次的体现,且克服了法律本身具有的滞后性等缺陷,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妥善的解决了社会成员间的纠纷。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中,刑事和解有利于诉讼内外的协调、保障了诉讼程序运作顺畅,加快了刑事一体化的实现,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提倡和和谐社会的构建统一起来。
另外,通过刑事和解,我们也能正确的认识私力救济的正能量,科学的看待私力救济和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程序之间的关系,便于两者关系的平衡和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嘉金.恢复性司法——以和谐社会为语境[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05.
[2]詹建红.刑诉契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09.
[3]王一俊.刑事和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0.
[4]刘欣,王培力.也议恢复性司法—以形式一体化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0,(07).
[5]李阳.浅析刑事诉讼中私力因素介入的正当性——以私力救济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2,(10).
【关键词】刑事和解;特点;恢复性司法
一、刑事和解的内涵
关于刑事和解的定义,理论界大致有三种界定。一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受过训练的社会志愿者)使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交谈,共同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就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社会志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以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和加害人或者被害人和加害人在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就特定的案件达成加害人赔偿、道歉等内容的协议,而对加害人的量刑有一定影响的制度。
刑事和解实际上就是加害人与被害人通过协商,以审判以外的方式找到刑事责任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案。可以说,刑事和解是一种协商性的司法,并且是通过特定对象之间的协商恢复原有的社会关系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刑事和解的特点
刑事和解是恢复性司法被广泛接受下的产物,其以更和平、更快捷的方式解决纠纷,稳定社会关系。鉴于刑事案件类型复杂、程序冗长且效率不高的现状,刑事和解呈现出区别于其他私立救济的区别性特点,这些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性质而言,刑事和解中的协商可以理解是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对国家司法权的干预。也就是说,这突破了传统刑事诉讼模式,是私力救济对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干预。
2.就理论基础而言,刑事和解体现了恢复性司法和契约思想的理念。其通过第三方居中协调,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替代性司法活动。
3.就价值取向而言,刑事和解更关注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修复,以更快捷、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从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4.就内容而言,刑事和解是以人权为核心,以被害人为主,体现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自愿性,维护其权益。
5.就协商范围而言,刑事和解的协商体现了范围的限定性,即危害国家安全罪等针对国家、社会等主体的案件没有确定的被害人或无法进行和解的案件中。
6.就结果而言,刑事和解体现了互利性,即加害人与被害人在意思表示一致后,缓和了双方的关系,使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被害人、加害人的利益都得到了相应的保护,避免了传统诉讼模式的诟病。
总之,刑事和解是法治建设中的一大科学的举措。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行和推广,既是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保证了司法程序的良好运作,同时也解决了社会发展转型时期社会纠纷的复杂化和数量巨大的难题,稳定了社会关系,促成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结语
刑事和解是刑事诉讼法改革理念的最深层次的体现,且克服了法律本身具有的滞后性等缺陷,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妥善的解决了社会成员间的纠纷。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中,刑事和解有利于诉讼内外的协调、保障了诉讼程序运作顺畅,加快了刑事一体化的实现,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提倡和和谐社会的构建统一起来。
另外,通过刑事和解,我们也能正确的认识私力救济的正能量,科学的看待私力救济和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程序之间的关系,便于两者关系的平衡和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嘉金.恢复性司法——以和谐社会为语境[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05.
[2]詹建红.刑诉契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09.
[3]王一俊.刑事和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0.
[4]刘欣,王培力.也议恢复性司法—以形式一体化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0,(07).
[5]李阳.浅析刑事诉讼中私力因素介入的正当性——以私力救济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