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均享: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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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是社会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土地制度,很多人缺乏准确、深刻、简洁的概念体系进行分析,也不理解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什么。迄今为止,私有制、国有制优劣的高度意识形态化的争论还在进行,实际上,这对概念本身就是很不准确很不清晰的,在二者之间非此即彼的论调除了激发意气之争,对中国当下土地问题的讨论甚至会有误导的作用。
  愚蠢的问题只能得到愚蠢的答案。本文以为,土地制度由对土地的财产权利和政府的土地政策构成。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地租的公平分配与土地的合理利用,土地政策与土地权利的安排如何影响地租分配与土地利用,要在各种情势之下具体地考察。

土地制度的核心概念与问题


  就人对土地的财产权利而言,所有权的概念意义不大。所有权不是源头,也不是起始点。同使用权、承包权等权利相比,所有权甚至没有必要特别强调。现实中不存在、理论上也不应该存在绝对的权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别不是本质意义上的而只是类别意义上的。在英美普通法里面,所有权的重要性没有被特别强调,因为具体的财产权利才是重要的;在法律意义上人们拥有的不是土地,只是土地上的财产权利,这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讨论土地问题,我们需要注重具体的财产权利。应该看到,无论是所有权、70年的土地使用权、一两年的租赁权,甚至可以从某块土地上通过的权利,都可以说没有本质的区别;具体的财产权利产生了什么样的利益,土地上财产权利的安排对于地租分配和土地利用的影响,才是问题的关键。早年放露天电影的时候,在地上画个圈“占座”,晚上就有权利坐在那里,这就是为习惯所尊重的、时效为一个晚上的使用权或者优先占用权,这也可以视为一种对土地的财产权利。
  亨利·乔治把地租(土地收益)作为其思想的核心,形成了地租社会化理论。他用“外壳”与“核仁”来比喻土地与收益,反对僵化地从土地占有的形式来理解土地所有制。他说,“如果我们取得了核仁,可以让他们据有外壳。没有必要充公土地,只有必要充公地租。”
  我一向反对对“国有”进行财产权利的理解,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国有土地。“国有”在涉及外国人时不是财产权利的问题,而是主权或政府特权问题;土地是中国人民的共同财产,它的意义在于对外国人的排斥,即外国人在获得土地权利上或享有土地收益上不能同中国人平等。宗族所有、集体所有、单位所有、个人所有等等才具有财产权利的意义,因为这些所有制形式都对其他国民具有排斥性。
  土地政策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利税、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等。土地政策可以最深刻地影响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地租归属。如果北京三环内的一块土地被限制只能从事农业生产,那么其权利者的收益也很有限。
亨利·乔治说,“如果我们取得了核仁,可以让他们据有外壳。没有必要充公土地,只有必要充公地租。”

  地租是仅仅因为拥有土地上的权利就能够给权利人所带来的收益。地租由于土地的相对稀缺性产生,既可以由人地比例,也可以由于土地被人为垄断的程度决定(即使地广人稀也可以因为大地产制产生高额地租)。农业土地与城市土地的地租非常不一样,城市土地的地租差别也可以极度悬殊,这是因为地租由土壤肥瘠、区位位置等因素决定的。构成土地制度的政策和法律可以深刻影响地租分配的结果。

土地制度安排的历史考察


  中国历朝历代所最注重的,莫过于土地制度。
  战国之前的时代,中国实行的是典型的封建土地制度。历代言封建不言井田,不谓真言封建,因为封建既是政治制度也是经济制度,两个方面不可分割。在封建社会,阶层是凝固的,出身决定了一个人的地位,身份决定一个人对于土地的权利。不过,领主所获地租不完全是私人性的,可以说主要是公共财政性质的,因为属民给领主所交的地租是财政和军费来源。
  大一统始于秦。关于奠定了强秦之基的商鞅变法,过去史学界有个标准的论点,即商鞅“坏井田,开阡陌”,推行了土地私有制。如今史学界仍坚持此种说法的人怕已不多,因为根据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考古发现,可以明确知道秦朝实行的是严格的国家授地制,而不是什么“土地自由买卖”。可以说均田制是由秦朝最早施行的制度;到了北周隋唐时代,实行的也是均田制。均田制是政府按人丁或劳力平均分配土地,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均田制大致保证地租在社会成员当中的共享。
  私人地主制或自由土地制度在安史之乱后定型,此为中国历史一大分期。封建制确有其不平等的一面,但一旦领主丧失了其公共职能(地方行政、军事)而变为纯粹的地主—如法国大革命前的情况那样—社会就更不稳定。从地租的公平分配的角度,甚至可以说封建土地制度都比私人地主制好,因为地租的共享与分享至少可以保证社会比较稳定。历代变乱的原因除了政府暴政腐败,还有土地的集中,即社会成员地租享有的巨大差距。
  族田制是族田地租在宗族成员当中均享和共享的制度,是范仲淹创造的。宋仁宗皇祐二年(1050年),范仲淹在苏州长洲、吴县置田10余顷,将每年所得租米供给各房族人做衣食、婚嫁和丧葬之用,始称“义庄”。明代中叶以来,在长江以南,尤其是福建和广东的许多地方,宗族、寺庙、会社等组织占有的土地逐渐超出了私人地主及自耕农所占土地,成为当地最为重要的土地所有者。冯桂芬说:“千百族有义庄,即千百族无穷民。”章学诚称,创建义庄可以“补王政所穷”。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追求地租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
  比较俄国的村社与中国的族田,前者强调成员的同等份地,后者是成员对族田地租的分享,最直接形式是每个宗族成员均分族田地租(实物或货币)。族田在实践中的操作形式比较复杂,比如成员租种要减免地租额,族人还享受族田地租提供的族内公共服务:祭祖赛神、修桥补路、教育、赈济孤寡等。   中国共产党领导土地革命在开始阶段只是实现了均地小农,实现了大致的临时的地租均享;农业集体化才算完成制度创新,建立了村社土地制度。集体化的意义在于根本消灭了私人对于地租的竞争性获取,实现村社成员对于村社地租的均享。
  再看看美国的实践。1862年5月林肯签署的《宅地法》规定,凡一家之长或年满21岁、从未参加叛乱之合众国民众,在宣誓获得土地是为了垦殖目的并缴纳10美元费用后,均可登记领取总数不超过160英亩(960亩)的宅地,登记人在宅地上居住并耕种满5年,就可获得土地执照而成为该宅地的所有者。从1862年至1900年,至少有60万个美国家庭从中得到好处。据统计,依据《宅地法》及其补充法令,联邦政府到1950年有2.5亿英亩土地授予移民。美国处理土地问题的办法,是国家先控制了大片土地再公平地分给国民私有。美国因为地广人稀及工业化进程已经开始等特殊历史条件,这个措施已经能够保障农地地租在社会成员中大致均享,佃农阶层不会出现。

地租均享的极端重要性


  所谓地租公平分配就是地租在社会成员中均享与共享。地租分配的问题是土地制度的根本,没有做好这一点,一定要出大事情。法国革命、俄国革命、中国革命、尼泊尔普拉昌达的革命,其中的阶级斗争都是非常残酷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中国革命的胜利,一是靠中国共产党这种新型组织,二就是靠土地革命。蒋介石在台湾能立足,也是因为他用赎买方式进行了平均地权的土地改革。土地是从事一切其它活动的前提,一旦少数人垄断地租,社会矛盾就会非常激烈。
  土地制度是社会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社会如果激励人们去占有和掠取地租,这个社会很容易陷入锁死的发展困局中,因为掠取地租的努力是为了剥夺他人,打个比方来说,就是要通过骑到他人头上而不是造汽车的办法来走路。如果社会上出现了一批这样的人,那么社会矛盾就会变成是你死我活性质的。中国皇朝时代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兴衰的周期律,为什么会这样呢?有很多人说因为没有民主,但我们不仅要注意到皇朝时代的政治体制,也要注意它的经济制度。我认为,政治体制在其中的作用很小,欧洲和日本封建制度就没有这个周期率,我们要看到中国的土地食利资本主义与兴衰治乱周期之间的关系。

  我国大陆农村实行的是村社土地制度或集体所有土地制度,相比日、韩、台湾地区的土地私有制与限田制度的结合,该制度实际上更具优势,能够保障地租的均享和实现土地有效利用。村社土地制度保证农地地租在村社成员中的均享,这就要求“增人必增份,减人必减份”,“份”就是村社土地地租的份额;或者如李昌平所说的,多占地成员与少占地成员之间需结平衡账。目前条件下,需要弱化的是村社成员的承包权,强化其享有地租的权利,村社应有从事土地出租、收取地租和在成员中分配地租工作的机制。这个模式可以不通过土地流转,而是通过筛选最佳租地农户的方式实现土地更合理的利用,因为农民集体会有足够的动力考虑土地的有效率利用,从事土地整理和土地配套设施建设,追求地租的最大化。这个模式下,土地整理、土地配套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的主体分别为村社和农户,既可以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也可以通过精耕细作发展劳动密集型的适度规模农户经营。
城市土地制度的问题不是土地财政造成的,而是土地财政不彻底不全面造成的—没有对于私人投资土地获利的可能性“赶尽杀绝”,没有对于土地增值收益“颗粒归仓”,归于公共财政。

  谈到我国的城市土地制度,很多人在批评土地财政,但城市土地制度的问题不是土地财政造成的,而是土地财政不彻底不全面造成的—没有对于私人投资土地获利的可能性“赶尽杀绝”,没有对于土地增值收益“颗粒归仓”,归于公共财政。目前的城市土地制度尚欠缺土地权利税(房产税),包括地上权利的保有税、权利转让的利得税(至少80%)、权利继承遗产税、权利赠与的赠与税。土地权利税的意义一个是实现地租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分配,共享均享,另一个是资源的有效配置。一个人能够住在什么地方,取决于他当下的财富创造能力,那么,中等收入者通过住房市场拥有中等住房就不应当是什么困难的事情。土地权利税事实上将导致不动产价值的重估,导致房产丧失其大部分投资属性。
  发展公租房的思路是不错的,但公租房建设不能代替土地权利税的作用。新加坡的保障房体系一般被认为是成功的,但新加坡可以视为是个大村社,其保障房逻辑和按成员权分配宅基地的中国村社类似,只有新加坡这种城市共和国才宜采用这种制度。中国是大国,非农土地的地租分配问题更加复杂,还是应该主要靠税收的办法,实现“均占地价、增值归公”。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应该理直气壮抑制和消灭土地食利者。与此同时,房产税不能成为完全地方性的税种,要基于城市性质和全国、全省、全地区分享。
  以上所说,仅属简要列举,目的在于阐明一种思考土地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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