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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取决于法律适用的说服力和决断力,其中前者取决于对何为法律规则共识的探求,后者则有赖于在规则缺失时何者能作出更好的判断。在“杭州啄木鸟鞋业案”中,法院通过认识因素得出了司法解释并修正了行政解释,但仅凭法律解释无法得出商品是否构成类似的判断,“隐匿”其中的意志因素被凸显出来。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分为规范性和功能性前后两条进路。在前者,法律适用者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不断地认识既存的法律规则,而在后者,法律适用者演变为立法者,并按照宪法的逻辑行使最后判断权。最后,这两奈进路作为法律适用的范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