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发布适用IP Translator判决的新实践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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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对尼斯分类各类别标题中的概括说明的共同审查,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和各成员国知识产权局近日公布了被最终一致认定不符合IP Translator判决中提出的“清晰和准确”要求的11个概括说明。今后,这些类别标题中的概括说明如果没有进一步具体指明是哪些产品或服务,将不再被接受。
  欧洲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对IP Translator一案(案号C-307/10)做出了判决。该判决就使用尼斯分类表的类别标题中的概括说明指定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名称进行了规定。
  目前使用的尼斯分类表中每类有一个标题,该标题含有描述了本类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的概括说明。在此判决之前,如果使用尼斯分类表中某一类别的标题指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名称时,在欧盟境内有两种解释方法:一种认为指定了该类别所包含的所有商品或服务名称;另一种采取字面解释的方法,认为仅指定了该标题的概括说明通常的自然涵义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针对上述分歧,欧盟法院在IP Translator判决中明确规定:
  1、2008年10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各成员国关于商标的法律第2008/95/EC号指令应当被解释为:它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足够清晰、准确地指定寻求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以使相关负责机构和经营者仅仅以此为基础就能确定商标所赋予的保护范围。
  2、第2008/95/EC号指令必须被解释为:该指令并不排除使用尼斯分类表中类别标题的概括说明来指定寻求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前提条件是该指定足够的清晰、准确。
  3、一件成员国商标的申请人在使用尼斯商标分类中某一类别标题的所有概括说明来指定寻求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时,必须明确说明其注册申请是包含该类别字母排序列表中的所有商品或服务,还是只包含其中的一些。如果申请只涉及其中的一些商品或服务时,申请人必须明确说明该类别中哪一些商品或服务是打算被涵盖的。
  该判决对欧盟各商标局(包括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和欧盟各成员国商标局)的实践均有影响,并要求对尼斯分类表中的类别标题的概括说明进行趋同解释。考虑到各商标局受其国内法、国内法院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在先公布的约束这一事实,欧盟内确实存在着就如何协调实施该判决确立的判例法进行合作以保证法律的可确定性(无论对于各主管机构或是当事人而言)的意愿和需求。
  鉴此,尼斯分类类别标题中余下的186个概括说明则被认为是符合要求并可接受的。
  被认定为不符合“清晰和准确”要求的概括说明(及其所属类别)如下,其中黑体部分即为不符合“清晰和准确”要求进而需要进一步厘清保护范围的:
  第六类— 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
  第七类— 机器和机床
  第十四类—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
  第十六类— 纸和纸板,不属别类的纸和纸板制品
  第十七类— 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不属别类的这些原材料(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的制品
  第十八类— 皮革和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和人造皮革制品
  第二十类— 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三十七类— 修理
  第三十七类— 安装服务
  第四十类— 材料处理
  第四十五类— 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上述新的实践做法已更新至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的商标实务手册中,并将于11月底开始实施。
  (致谢: 感谢助手黄若微对相关材料的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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