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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2-0168-01
证据规则是现代各国诉讼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证据制度中的关键。较早论述我国证据规则问题的是樊崇义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一书。该书在关于证据制度的完善建议中指出:“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方向在于,将一些经过司法实践检验,在运用证据行之有效的带有规律性的重要经验,上升为证据规则,用来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
一、证据规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证据规则的概念
证据规则是指在调查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证据法则”。英美法系国家为适应陪审团审判的需要,及基于严谨务实的思维方式使然,就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严格的规定,长期以来形成了一整套复杂的证据规则。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对于防止不可靠的证据进入审判程序、集中庭审的焦点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自由心证主义,证据规则较少,对证据能力的限制也较少,证据的取舍全凭法官的自由心证。但从 20 世纪中叶以来的发展看,大陆法系国家,即使是以前实行较为彻底的自由心证主义的国家或地區,也开始在诉说法中增加证据规则的规定,且证据规则具有趋同的趋势,其原因可能是诉讼证明具有共同的规律可以遵循。
(二)证据规则的意义
①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证据规则用来规范诉讼中的证明活动,可以保障和促进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化, 约束执 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使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在证据规则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从而防止主 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 ②保护人权和其他重大社会利益 证据规则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 某些证人具有拒绝作证的特权规 则,有利于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保护职业秘密,公务秘密等其他社会重大利益。
二、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一)我国证据证据规则的现状
我国近现代证据法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 定,其间不乏规范诉讼证明活动的证据规则。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我国证据规则呈现明显 的大陆法系证据规则的特点,如立法上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缺乏体系性,它散见于证据法规 范或诉讼程序规定之中;而且,从证据规则的性质来看,基于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要求,对法官调查证据的范围没有限制,关于证据能力的问题也有很少加以直接规定。另一方面,虽然我国证据规则于大陆法系有许多相似性,但在立法上,我国证据规则的规定也缺少完备性和明确性。在证据理论上,我国亦缺少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上将证据规则予以归纳、整合的传统。
(二)我国证据规则的内容
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庭不得采纳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目前 1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内容过于粗放、笼统,如对于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是否应该 排除,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查明非法性的具体程序方面也尚缺乏立法规定。 ②原始证据优先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该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却有困难 的时候才可以是副本或时复印件,书证的副本、 复印件、物证的照片、 录像, 只有经与原件、 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③相关性规则 在我国的法律中,存在相关证据规则的分散规定。是指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 绝回答的权利,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④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只有在具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 某一个证据材料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三、我国证据规则的特点
(一)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
我国证据规则的法律渊源包括各诉讼法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适用规则等多种形式。近年来,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日渐增多,其内容或者对现行法予以细化,或者作出新的规定,所以,司法解释已成为我国证据规则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
(二)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而不是围绕证据资格问题进行构建。
从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证据规则主要是针对不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需求而逐渐形成的,不但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而且呈现出各种类型的证据规则交叉并存的局面。
(三)证据规则的内容过于粗疏,缺少严格而审慎的规定。
我国立法对证据规则的规定,散见于诉讼法关于证据规范和程序的规定之中,缺乏系统性、完整性。《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有关法律体系中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空白,但在司法实践的操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在对这一规定条款的执行中,这一规定程序是仅仅适用于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还是同时也包括侦查机关侦查案件的过程?在这一查证过程中,对于所要证实的“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控诉机关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些问题,以当前我国的这些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无法解释的。可见,仅仅以司法机关过于粗疏的司法解释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严肃的证据规则是不合适的,至少它缺少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逻辑结构的合理性,缺少对于刑事案件全面的掌控和对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运用整个过程的理性思考。
四、完善我国证据规则必要性与方法
(一)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①完善我国证据规则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证据规则的建立, 可以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 一方面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检 查权的独立行使,另一方面将审判权和检查权纳入法制的轨道,接受社会的监督,使司法机 关和司法工作人员一招证据规则收集证据, 审查判断证据, 审核运用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判,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和合法权益。 ②完善我国证据规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需要 公正和效率是司法工作的两大主题,也是司法改革的目标。 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法而轻程序 法的观念和实际做法,使我国的程序法不仅立法上有缺陷和不足, 而且在执行上也存在不少问题。程序公正要求我国立法上应注重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的健全与完善。
(二)我国证据规则完善的方面
①应处理好立足中国国情与借鉴外国有关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关系。 建立与完善 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不能脱离我国的实际,对外国的证据规则盲目推崇,生搬硬套,也不能闭关自守,对外国证据规则中有益的经验拒之门外,而是应该实事求是,从我国国情和实 际需要出发,有选择地吸收、借鉴外国有益的做法。 ②在规则内容上, 应当由指导型转向规范性。 现行的证据规则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 笼统, 虽指明了方向,但操作性较差。由于证据规则缺乏自我保全能力,实际中,往往难以执行而 成为一纸空文,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指引、预测等功能,为此,完善我国证据规则应该增强证 据规则的规范性。③从规则构成上,应该保持规范查证程序的证据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证据规则之间的均 衡。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的举证在查证活动中得作用不容忽视,为了规范当事人的举证、 质证活动, 我国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 对证据能力问题设立必要的证据规则予以引导。 以保证我国证据规则更加完善。
证据规则是现代各国诉讼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证据制度中的关键。较早论述我国证据规则问题的是樊崇义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一书。该书在关于证据制度的完善建议中指出:“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方向在于,将一些经过司法实践检验,在运用证据行之有效的带有规律性的重要经验,上升为证据规则,用来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
一、证据规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证据规则的概念
证据规则是指在调查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证据法则”。英美法系国家为适应陪审团审判的需要,及基于严谨务实的思维方式使然,就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严格的规定,长期以来形成了一整套复杂的证据规则。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对于防止不可靠的证据进入审判程序、集中庭审的焦点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自由心证主义,证据规则较少,对证据能力的限制也较少,证据的取舍全凭法官的自由心证。但从 20 世纪中叶以来的发展看,大陆法系国家,即使是以前实行较为彻底的自由心证主义的国家或地區,也开始在诉说法中增加证据规则的规定,且证据规则具有趋同的趋势,其原因可能是诉讼证明具有共同的规律可以遵循。
(二)证据规则的意义
①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证据规则用来规范诉讼中的证明活动,可以保障和促进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化, 约束执 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使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在证据规则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从而防止主 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 ②保护人权和其他重大社会利益 证据规则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 某些证人具有拒绝作证的特权规 则,有利于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保护职业秘密,公务秘密等其他社会重大利益。
二、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一)我国证据证据规则的现状
我国近现代证据法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 定,其间不乏规范诉讼证明活动的证据规则。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我国证据规则呈现明显 的大陆法系证据规则的特点,如立法上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缺乏体系性,它散见于证据法规 范或诉讼程序规定之中;而且,从证据规则的性质来看,基于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要求,对法官调查证据的范围没有限制,关于证据能力的问题也有很少加以直接规定。另一方面,虽然我国证据规则于大陆法系有许多相似性,但在立法上,我国证据规则的规定也缺少完备性和明确性。在证据理论上,我国亦缺少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上将证据规则予以归纳、整合的传统。
(二)我国证据规则的内容
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庭不得采纳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目前 1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内容过于粗放、笼统,如对于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是否应该 排除,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查明非法性的具体程序方面也尚缺乏立法规定。 ②原始证据优先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该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却有困难 的时候才可以是副本或时复印件,书证的副本、 复印件、物证的照片、 录像, 只有经与原件、 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③相关性规则 在我国的法律中,存在相关证据规则的分散规定。是指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 绝回答的权利,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④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只有在具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 某一个证据材料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三、我国证据规则的特点
(一)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
我国证据规则的法律渊源包括各诉讼法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适用规则等多种形式。近年来,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日渐增多,其内容或者对现行法予以细化,或者作出新的规定,所以,司法解释已成为我国证据规则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
(二)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而不是围绕证据资格问题进行构建。
从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证据规则主要是针对不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需求而逐渐形成的,不但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而且呈现出各种类型的证据规则交叉并存的局面。
(三)证据规则的内容过于粗疏,缺少严格而审慎的规定。
我国立法对证据规则的规定,散见于诉讼法关于证据规范和程序的规定之中,缺乏系统性、完整性。《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有关法律体系中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空白,但在司法实践的操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在对这一规定条款的执行中,这一规定程序是仅仅适用于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还是同时也包括侦查机关侦查案件的过程?在这一查证过程中,对于所要证实的“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控诉机关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些问题,以当前我国的这些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无法解释的。可见,仅仅以司法机关过于粗疏的司法解释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严肃的证据规则是不合适的,至少它缺少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逻辑结构的合理性,缺少对于刑事案件全面的掌控和对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运用整个过程的理性思考。
四、完善我国证据规则必要性与方法
(一)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①完善我国证据规则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证据规则的建立, 可以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 一方面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检 查权的独立行使,另一方面将审判权和检查权纳入法制的轨道,接受社会的监督,使司法机 关和司法工作人员一招证据规则收集证据, 审查判断证据, 审核运用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判,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和合法权益。 ②完善我国证据规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需要 公正和效率是司法工作的两大主题,也是司法改革的目标。 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法而轻程序 法的观念和实际做法,使我国的程序法不仅立法上有缺陷和不足, 而且在执行上也存在不少问题。程序公正要求我国立法上应注重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的健全与完善。
(二)我国证据规则完善的方面
①应处理好立足中国国情与借鉴外国有关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关系。 建立与完善 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不能脱离我国的实际,对外国的证据规则盲目推崇,生搬硬套,也不能闭关自守,对外国证据规则中有益的经验拒之门外,而是应该实事求是,从我国国情和实 际需要出发,有选择地吸收、借鉴外国有益的做法。 ②在规则内容上, 应当由指导型转向规范性。 现行的证据规则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 笼统, 虽指明了方向,但操作性较差。由于证据规则缺乏自我保全能力,实际中,往往难以执行而 成为一纸空文,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指引、预测等功能,为此,完善我国证据规则应该增强证 据规则的规范性。③从规则构成上,应该保持规范查证程序的证据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证据规则之间的均 衡。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的举证在查证活动中得作用不容忽视,为了规范当事人的举证、 质证活动, 我国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 对证据能力问题设立必要的证据规则予以引导。 以保证我国证据规则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