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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校产权本质是财产权。由于公有和民有资产参与形式不同,公民合办型高校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围绕产权基本构成因素进行分析,公民合办型高校产权可以作出初步界定。
关键词 公民合办型高校 产权 界定
中图分类号:G649文献标识码:A
根据教育投资体制进行分类,国内高校主要为三大类型,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和公民合办型高校。公民合办型高校就是学校资产中既有公有成分又有民有成分的高校。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建立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公民合办型高校既有公有成分也有民有成分,应属于纲要要求改革的高校。
一、公民合办型高校的类型
根据学校资产构成不同,公民合办型高校有六种类型:
(一)公办民助高校。
接受国家机关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或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办学校。
(二)公办转制高校。
公办学校减少或停止财政拨款,改用民办机制,自主筹集办学经费、自主聘任教职员工。
(三)国有民办二级学院。
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高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校。
(四)民办公助高校。
学校办学和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非财政经费,但在师资、财政、土地、建设等方面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五)公民联办高校。
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模式创建的高校。
(六)股份制办学高校。
按照“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按持股份额分配股息,承担有限风险办学模式创建的高校。
二、公民合办型高校资产构成及界定
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对学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一)以公有资产为主体的高校。
这类高校主要是公办民助高校、公办转制高校、国有民办二级学院。
1、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这类高效投资主体是国家,所以校产及其形成的收益和国家资助,其所有权应归公有,高校只是行使管理权。
2、对于民有资本的投入,主要是学费和社会捐助。学费是教育设施使用补偿费,是学生使用公有资产购置的教育设施的费用。社会捐助就是赠予,依据合同法原理,赠予财产所有权属于接收赠予人。所以,这些民有资本的投入性质是公有。
(二)以民有资产为主体的高校。
这类高校主要是民办公助高校、公民联办高校、股份制办学高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这一规定只是规定了办学期间财产的所有人状况,但未明确财产最终所有人。倒是《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显示出部分立法意图,该办法第11条规定,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独立学院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这一规定明确了以民有资产为主体高校部分资产最终所有人为国家,即举办者以外的人。以上两个规定同“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不一致,也违背了平等对待民办高校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立法本意。
教育是公益事业,其目的主要是公益性,但是参与办学的民有资本,也具有部分追求回报的意图,因此需要对产权做具体分析。
1、国家直接、间接投入所形成的校产归国家所有。这种投入主要是政府提供的补贴、政府划拨的办学用地等。虽然这种投入本意是鼓励民有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但其实质是国家对高校的投入,产权所有人应当是政府,因此这些优惠政策形成的财产应归公有。
2、举办者投入的校产归举办者所有,这也符合“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并且也容易明确。
3、举办者以外的民有资本投入,主要是学费和社会捐赠。学费是教育设施使用补偿费,由于教育设施是举办者投入建设或购置,应当按照举办者投入按比例分配产权。社会捐助是赠予,属于学校所有。捐赠不是对举办者个人的赠予,而是对学校的赠予,所以不能将赠予财产归于举办者所有。赠予性质与政府对学校优惠政策形成的财产性质一样,是对教育事业公益性的鼓励和帮助,只是形式不同,应当属公有。
4、办学过程中校产增值部分。校产的增值是多种因素导致的结果,其中举办者的投入和管理者的管理是主要因素。对于举办者投入获取收益部分,在除去政府所有资产后,按照投入比例分配。现实中,这类高校的管理者或是举办者本人,或是举办者聘请人员,管理产生效益与举办者的投入比例成正比。因此对于管理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举办者投入比例享受收益。
高校产权的明晰有利于整合各种社会教育资源,也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公共财政使用效率,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武汉纺织大学)
参考文献:
[1]史秋衡.宁顺兰.高等学校产权分析.教育与经济,2002(4).
[2]张国华.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办学体制质疑.教育发展研究,2002(3期).
[3]冯换兵.民办高校产权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当代教育论坛,2006(12)上半月刊.
[4]杨尧忠.民办高校产权清晰问题的评析.财经政法资讯,2008(4).
[5]张兴.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02.
关键词 公民合办型高校 产权 界定
中图分类号:G649文献标识码:A
根据教育投资体制进行分类,国内高校主要为三大类型,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和公民合办型高校。公民合办型高校就是学校资产中既有公有成分又有民有成分的高校。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建立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公民合办型高校既有公有成分也有民有成分,应属于纲要要求改革的高校。
一、公民合办型高校的类型
根据学校资产构成不同,公民合办型高校有六种类型:
(一)公办民助高校。
接受国家机关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或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办学校。
(二)公办转制高校。
公办学校减少或停止财政拨款,改用民办机制,自主筹集办学经费、自主聘任教职员工。
(三)国有民办二级学院。
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高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校。
(四)民办公助高校。
学校办学和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非财政经费,但在师资、财政、土地、建设等方面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五)公民联办高校。
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模式创建的高校。
(六)股份制办学高校。
按照“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按持股份额分配股息,承担有限风险办学模式创建的高校。
二、公民合办型高校资产构成及界定
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对学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一)以公有资产为主体的高校。
这类高校主要是公办民助高校、公办转制高校、国有民办二级学院。
1、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这类高效投资主体是国家,所以校产及其形成的收益和国家资助,其所有权应归公有,高校只是行使管理权。
2、对于民有资本的投入,主要是学费和社会捐助。学费是教育设施使用补偿费,是学生使用公有资产购置的教育设施的费用。社会捐助就是赠予,依据合同法原理,赠予财产所有权属于接收赠予人。所以,这些民有资本的投入性质是公有。
(二)以民有资产为主体的高校。
这类高校主要是民办公助高校、公民联办高校、股份制办学高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这一规定只是规定了办学期间财产的所有人状况,但未明确财产最终所有人。倒是《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显示出部分立法意图,该办法第11条规定,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独立学院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这一规定明确了以民有资产为主体高校部分资产最终所有人为国家,即举办者以外的人。以上两个规定同“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不一致,也违背了平等对待民办高校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立法本意。
教育是公益事业,其目的主要是公益性,但是参与办学的民有资本,也具有部分追求回报的意图,因此需要对产权做具体分析。
1、国家直接、间接投入所形成的校产归国家所有。这种投入主要是政府提供的补贴、政府划拨的办学用地等。虽然这种投入本意是鼓励民有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但其实质是国家对高校的投入,产权所有人应当是政府,因此这些优惠政策形成的财产应归公有。
2、举办者投入的校产归举办者所有,这也符合“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并且也容易明确。
3、举办者以外的民有资本投入,主要是学费和社会捐赠。学费是教育设施使用补偿费,由于教育设施是举办者投入建设或购置,应当按照举办者投入按比例分配产权。社会捐助是赠予,属于学校所有。捐赠不是对举办者个人的赠予,而是对学校的赠予,所以不能将赠予财产归于举办者所有。赠予性质与政府对学校优惠政策形成的财产性质一样,是对教育事业公益性的鼓励和帮助,只是形式不同,应当属公有。
4、办学过程中校产增值部分。校产的增值是多种因素导致的结果,其中举办者的投入和管理者的管理是主要因素。对于举办者投入获取收益部分,在除去政府所有资产后,按照投入比例分配。现实中,这类高校的管理者或是举办者本人,或是举办者聘请人员,管理产生效益与举办者的投入比例成正比。因此对于管理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举办者投入比例享受收益。
高校产权的明晰有利于整合各种社会教育资源,也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公共财政使用效率,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武汉纺织大学)
参考文献:
[1]史秋衡.宁顺兰.高等学校产权分析.教育与经济,2002(4).
[2]张国华.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办学体制质疑.教育发展研究,2002(3期).
[3]冯换兵.民办高校产权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当代教育论坛,2006(12)上半月刊.
[4]杨尧忠.民办高校产权清晰问题的评析.财经政法资讯,2008(4).
[5]张兴.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