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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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人们对社会已经进入到网络时代已经一致认可,网络时代给社会各个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极大改变,也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改善。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所构建的空间里虚拟化特征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互联网进行不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如何治理互联网中此类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对此笔者在本文中结合互联网治理的背景,分析了当前互联网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对我国在互联网治理法治化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总结,重点探讨了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化路径,旨在通过本文研究为互联网治理法治化发展提供思路上的指引,为网络空间的规范化开辟新的治理之路。
  关键词:互联网治理;法治化;现状;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18-02
  一、互联网治理的背景概述
  (一)互联网时代发展背景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得互联网走进了世界范围内各个行业、领域以及人们的生活,任何人都可以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畅游于网络中间,并可以随时随地产生网络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说人们已经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尤其是我国当前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一的互联网大国,人们的生活服务、消费、金融等都与网络密不可分,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的重要延伸。在互联网空间里,人们各种行为风险性也越来越大,但是在风险防范方面互联网自身还难以实现有效规避,法律的规范和管理已经成为网民们的迫切需求,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在互联网庞大体系中还存在许多法外空间亟需填补。
  (二)互联网治理的现状
  我国多年来一直推行依法治国,但是对互联网这一新的社会空间领域法治却没有全面推行,这与我国依法治国理念已经产生了偏差,因此理论上关于探讨互联网治理法治化的话题一直持续不断。互联网空间治理有两套体系,一是互联网自身的技术性管理,包括对网络上的非法或不当行为进行禁止和管理,二是国家法律的规范,互联网空间具有特殊性,尤其是虚拟化法律的治理也带来了很大难度,这也是当前立法迟迟没有健全起来的原因,但对互联网进行法治化治理的方向是确定的,我们当前要做的就是沿着这一方向不断努力。
  二、新时期互联网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当前互联网普及程度已经深刻影响了社会生产力、人们的生活并且逐渐成为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对互联网进行治理已经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互联网治理法治化也是必然发展趋势。
  (一)网络时代到来,社会向网络空间延伸需要进行法治化治理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法律,法治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本框架,在法治要求下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要求。在社会发展中互联网创造的网络空间内网络主体也是社会主体的一部分,虽然空间是虚拟的,但是参与进去的主体都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人,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能够进行互动联系,包括买家与卖家之间的交易行为、网络上发布信息和浏览信息的行为等,这些行为都是社会行为的一部分,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社会延伸的重要部分,因此社会管理必须将网络空间及网络行为纳入进来,按照依法治国要求进行法治化治理。
  (二)对互联网法治化治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政府依据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进行的管理就是行政管理,传统行政管理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系统,覆盖社会方方面面,互联网时代是人们对现实社会空间的突破和延伸,网络空间的概念本身就对国家主权管理提出了一个具有争议性话题,但从网络主体方面,尽管参与网络空间的身份可以虚构,但其社会属性是确定的,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按照属地原则也要接受国家行政管理,从这一视角国家对网络空间的管理也是应然的。以我国来说,我国行政管理中坚持法治化管理,在拓展到互联网空间进行管理也是不容改变的,因此法治化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
  (三)对互联网法治化治理是调整网络空间利益关系的要求
  当前互联网空间内人们的行为日益多样化,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空间里提供了越来越丰富多样的人际交往活动、交易活动等,人们对其在互联网空间权益的保障意识逐渐增强,对互联网空间的安全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有确定而有效的准则来维系互联网空间安全和秩序,法治化是互联网治理中进行利益协调的首选,因为当前现实社会生活中法治化已经深入人心,并在调整人际关系和经济关系方面都相当成熟,可以拓展其到互联网空间进行利益调整。
  三、我国在互联网治理法治化中面临的问题
  (一)立法不健全,互联网治理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
  法治化治理的基础就是必须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当前我们在互联网治理法治化上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立法不健全,虽然关于互联网运行管理立法从多年前已经开始探讨,也制定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但立法体系不健全严重影响了互联网治理管理制度的形成。立法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缺乏整体性和长远性规划,制定的立法之间有的存在重叠甚至存在冲突,尤其是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冲突使法律适用无从选择;二是立法在内容上原则性规范较多,实际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互联网非法或不当行为进行执法时找不到具体标准,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也不好把握,更不用说对互联网主体的调整规范了;三是立法层级低,关于互联网治理的法律法规在总体数量上非常大,超过百余件,但其中法律法规数量非常少,大部分都是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形式,立法层级低不但影响互联网立法整体的权威性,也暗藏着立法的不稳定性。
  (二)互联网治理的行政规章多且缺乏服务保障理念
  我国对互联网的行政管理依据互联网基础运营商、互联网内容以及网络安全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治理,例如工信部负责互联网基础管理,公安部负责互联网安全管理,虽然在具体管理中也会有其他部门参与,但仍然有管理权限划分,根据这种划分,不同部门也会出台不同的规章,这就形成了上文指出的互联网治理中规章多的问题。行政管理在内容上是既包括服务也包括治理,但是在互联网管理中行政部门只强调了治理,缺乏对互联网的服务保障,服务与治理之间存在着良性互动关系,只有做好服务,才能让互联网服从于行政法治管理。   (三)互联网治理中政府行为失当或缺位问题
  当前政府在互联网治理中所采用的方式手段也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同看法,例如对一些网民实名举报或者披露社会丑态现象,政府有时采取强制删帖关闭网站甚至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拘留等强制性行政执法,此种作为经常会引发民众不满,也有学者指出政府上述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是失当或严重的属于违法行为。对互联网中一些非行政行业或领域的争端和纠纷,政府却存在缺位,例如对网络上的腾讯与360之间的大战,虽是两家企业之间纠纷,也给广大应用其软件网民带来了诸多不便,给整个网络秩序也带来了波动。但政府并没有进行行政管理,并没有体现法治化对网民利益和互联网秩序的维护。
  四、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化路径分析
  (一)丰富并树立互联网治理法治化理念
  在互联网领域进行法治化治理必须要有正确的理念作为导向,笔者认为结合当前互联网发展的现状与势头,要改变传统法治理念。首先要树立国家权力控制理念,政府对互联网进行治理不但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要求和体现,也要防止滥用权力给网络主体带来利益侵害;其次,要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对互联网治理法治化推进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再次,还要树立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互联网治理法治化要充分考虑治理对象的人本性,只有做到以人为本,才能让互联网主体对法治充满信任和遵从法律要求。只有具备这样考虑全面的理念,才能确保在互联网治理上的科学与合理。
  (二)建立健全互联网治理立法规范
  作为互联网治理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立法完善是最关键环节,秉承着全面的法治化理念,在立法中要做好整体性规划和长远规划,以建立完善的互联网法治体系和制度为目标,提高立法层级,由立法机关度现有关于互联网治理规范进行梳理,制定颁布具有统一性的法律法规,消除当前不同规章和不同地方规章之间的矛盾点,确定互联网治理总体原则和具体规则,对互联网主体合法权益给予立法确认与保障,对互联网治理程序性规范,还要设计救济方式,让互联网主体在权益受损时能夠获得救济。
  (三)建立互联网治理行政管理机制
  政府对互联网的行政管理是必要的,在推进互联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要保证行政管理的合法化,除了为行政管理提供立法依据,还要建立互联网治理的行政管理机制。笔者认为政府对互联网的行政管理首先要做好服务,为互联网主体提供权益保障服务,也只有加强服务才能更全面的了解和监测网络空间的行为发生,才能更精准更及时的进行治理;其次,政府对互联网的治理还要在职能上进行划分,明确分工与合作的要求,避免出现管理缺位的问题,同时也要避免出现推诿或者争夺管理权的问题;再次,政府进行互联网治理的行政行为本身也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减少强行性方法运用。
  (四)加强在网络空间法治宣传,引导网民知法守法
  互联网空间并不能作为法外空间,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化除了要做好以上几个方面的建设,还要做好法治宣传,尤其是要在互联网空间内依靠网络技术进行长期广泛宣传,同时也有必要在实体空间范围内进行网络主题的法治宣传,毕竟网络空间的参与者也都是社会意义上的人,因此可以利用现实生活中宣传栏、讲座、广播电视媒体等进行宣传,让广大网民以及互联网主体意识到互联网空间范围内知法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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