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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中国油气田企业处于开采中后期,可持续发展迫在眉睫,而油气田企业税费体系不够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定位不够准确,资源税设计不够合理,增值税缺乏对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持,缺少鼓励对劣等油气资源开采的优惠政策。中国应完善油气田企业税费体系,建立权利金制度与油气资源补偿机制,调整资源税、增值税征收政策,对边际油田等开采难度较大油区给予优惠政策。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权利金;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07)05-0010-(05)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油气资源需求呈大幅度上升趋势,目前中国油气资源储量已经远不能满足需求。2006年,中国石油进口依存度已经达到47%,预计到2010年石油进口规模将达到1.8亿~2亿吨,进口依存度也将突破50%,同时,油气资源后备储量不足,开采难度逐渐加大,含水率逐年上升。目前,大庆油田含水率已达到90%以上,勘探工作逐渐向戈壁、高原、滩海等区域扩展,低丰度、低渗透、稠油等低品位储量所占比例逐年增加,新增探明储量的品质不断下降。油气田企业处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企业应考虑综合运用各项政策,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顺利进行,税费政策应是企业考虑的一项重要政策。
一、中国油气田企业税费政策现状
中国油气田企业税费政策从统收统支、产量包干、利改税到实施新税制,主要征收税种有: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10余种。其中,与油气勘探开发有重要关系,对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有增值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国际油价攀升,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中国的油气田企业税费政策也应有所调整,征收的税费主要应为以下几种:
一是增值税。为促进油气田企业重组改制,加强对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2000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并实施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2001年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这是中国对油气田企业税收政策进行的两次有针对性的重大政策调整,体现了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油气田企业的调控作用,对油气田企业产生了较大影响。扩大油气田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代表了增值税改革方向,但此举虽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股份公司税负,却加重了存续公司税负。…此外,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税制改革的双重背景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油气田企业购人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用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该规定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油气田企业生产型增值税有条件地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油气田企业对固定资产中新增机器设备部分进行抵扣,大大降低了油气田企业税负,加速了油气田企业装备技术的更新改造,提高了油气勘探开发能力,增强了油气田企业生产能力,优化了油气田企业产业结构。
二是资源税。油气田企业资源税税率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根据企业不同生产条件按8~30元/吨征收,随着原油价格的波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15号《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气田企业资源税,原油资源税提高到14~30 元/吨,其中大庆、新疆、吐哈、塔里木、青海油田以及中国石化西北分公司等原油课税标准为30元/吨,华北、长庆油田以及延长油矿为28元/吨,冀东、大港、江汉、中原油田为24元/吨,胜利、辽河、吉林、华东、江苏、河南油田为22元吨,玉门油田、西南油气田为18元吨,其他石油开采企业为16元/吨,各企业的稠油和高凝油课税标准为14元/吨。天然气税率为7-15元/千立方米,主要油田企业都执行12元以上标准,西南油气分公司为15元/千立方米,大庆油田为14元/千立方米,胜利、辽河执行13元/千立方米,长庆为12元/千立方米,华北、大港、中原、河南、新疆、冀东、吐哈、塔里木、吉林油田执行9元/千立方米。其他为7元/千立方米。这次调整,对油价变动影响税负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环境变动,对促进企业勘探开发所起作用不够明显。
三是企业所得税。2006年12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资、外资企业统一适用25%的所得税率。这是中国对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调整,油气田企业也将适用这一税率,对降低企业税负有重要影响,可以间接促进企业利润提高,加大勘探开发投入力度,加大技术投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四是征收油气田企业特别收益金。随着国际油价飙升,为稳定国内油价,保护本国市场,自2006年3月26日起,根据财政部财企[2006]72号《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凡在中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都应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中国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平均价格确定。
通过征收特别收益金,有利于国家调整成品油价格,促进国内油价与国际接轨,完善了油气资源税费政策,是国家市场化调控油气资源税费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动,对油气田企业税费政策的调整,对企业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但是,目前国际油价处于攀升状态,油气资源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进一步深化油气田企业税费政策改革,促进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税费政策与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政府征税目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调控经济运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对油气田企业征收税费除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外,还可以促进对油气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作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有举足轻重作用。针对油气田企业特点,制定合理完善的税费政策,征收适量的税费,部分税费用于国民经济建设,部分再回馈于油气田企业,并制定合理的补偿机制,促进油气田企业加大勘探开发投资力度,为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引进新设备提供资金支持,促进企业向边际油气田要效益,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油气田企业更新改造老油区,加大勘探开发新油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既增加企业利润,也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税制的完善。可以说,实现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与税费政策良性循环,也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发展提 供了保障。
三、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税费问题
油气田企业税费政策的制定既要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实际,也要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还要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以及起到对经济发展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双重促进作用。然而,目前中国油气田企业税费制度还存在不够完善之处,需要进行调整改革。
(一)油气田企业税费体系不够规范
中国油气田企业税费种类繁多,税费体系不够规范,缺乏对企业的激励,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中国油气田企业税费除增值税、资源税等重要税种外,还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勘查登记手续费、开采登记手续费等,存在费重于税的问题。对企业来说,形式多样的税外收费,干扰了企业改革经营战略的实施,不利于油气田企业积累资金,不利于勘探开发水平提高。对国家而言,税费体系的不规范,导致大量资金没有按照预期设计使用,造成资金浪费。此外,税费体系不够规范,还可能造成重复征收现象。如资源税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原则。按照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征收资源税是绝对地租和第一级差矿租,主要与资源的性质及资源禀赋等客观因素相关,体现的是国家对资源所有权征收资源税,等同于矿产资源补偿费,而中国油气资源在征收资源税的同时还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这就出现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业权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之间也存在某种程度上的重复征收。因此,税费体系的不规范,影响了国家税收使用,也影响油气田企业积累资金,间接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定位不够准确
对油气田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质上相当于国外征收权利金,是油气资源使用者向其所有者支付使用费,实质是对油气资源使用权利丧失的补偿。但是,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却和国外权利金制度相差甚远。中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理论上定位为:一是对油气资源绝对地租的征收。这样就应该对同一矿种消耗同样储量征收同样定额,事实上,却是按照产品的销售收入从价计征,用于补偿地质勘查部门的勘查投入。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已投入的地质勘查费用的回收,用于地质勘查的再投入,已探明新的储量补偿已耗竭的储量。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这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形成重复。因此,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定位为“对地勘劳动的补偿”、“对矿产资源耗竭的补偿”都不准确。实质上,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的是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调整的是资源所有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财产关系。可以说,矿产资源补偿费定位不够准确,影响了油气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资源税设计不够合理
油气田企业从开发至枯竭要经过上产期、稳产期和递减期等几个阶段。稳产期油气田效益较大,递减期尤其是后期油气田企业开发利润逐步降低直至盈亏平衡点,最后在不再获利的情况下油田被废弃。按照目前的税制,从稳产期到递减期乃至在濒临枯竭时,企业税负基本一致,这导致了油气田企业在油气开发的稳产期可获得超额收益,而开发后期要么亏损生产,要么在还有较高技术采收潜力的情况下提前废弃油田。目前,中国油气田企业正处于开采中后期,继续按照原资源税征收方式,必然影响油气资源的有效利用,也不符合保障石油安全的要求。目前,资源税设计不合理的表现是:首先,从量定额征收不够合理。现行油气资源税按产量计征,只要获得产量就征收资源税,并且存在着明显的政策误区,即油气资源税额的高低,主要根据油气资源产量的大小确定,产量愈大,税额愈高,产量愈小,税额愈低,税额与油气资源的价格及销售额无关。目前国际油价一直飙升,油气田企业为获利必然大规模开采,甚至是破坏性开采,必然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这样的征收方式,还导致企业表面利润加大,而实际面临资源危机。同时,虽然,油气田企业是国有企业,但是超额收益依然归企业所有,不属于国家支配资金,国家没有从石油溢价中得到相应的收益。此外,中国油气田企业海外上市,都存在相应比例外资股,按照目前征税政策,油价上升利润将部分被外资占据,外资低价享有中国油气资源,有悖于中国石油工业发展初衷。其次,资源税级差特征不显著。作为调节级差收益的税种,油气资源税应考虑赋存状况、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等客观因素的差异对资源收益的影响。但总体来看,目前只是部分地反映了劣等油气资源与优等油气资源的级差收益,对油气资源本身的客观差异考虑不够充分,收益的级差特征不显著。资源税课税标准是按各大油区的主力油田确定的,没有考虑各油区既有优质储量也有难动用储量的情况,开发难动用储量这样的边际资源收益微乎其微,征收同等资源税无异于提高了边际资源进入经济序列的门槛。缺乏对开发条件、资源丰度、品质及地质、地理条件甚至气候条件的级差考虑。因此,资源税级差调节目的基本没有达到,缺乏可持续发展观念,也不利于油气资源优化利用,更不利于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增值税缺乏对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持
增值税一直是中国油气田企业的一项重要税种,然而增值税征收缺乏对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考虑。首先,对油气勘探开发的风险损失没有免税规定。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具有投资高、风险大的特点,勘探的成功率较低。据统计,亚洲地区的勘探成功率在10%左右,欧洲地区在25%左右,只有中东地区成功率较高。中国一般地区勘探成功率在25%~30%,也就是说,有70%-75%的投入由于风险而沉没,这是其他行业所不存在的特殊问题。中国的现行增值税对石油勘探风险损失没有免税规定,因此,不仅沉淀的资本无法收回,而且还要交纳这块损失17%的增值税。油气田企业既要独立承担勘探风险,还要交纳风险损失部分的增值税,这就减少了油气田企业的勘探投资的积累。其次,油气田企业税负高于其他资源企业。新税制实施以来,国家减轻了能源类企业税负。1994年5月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的增值税税率从17%调减为13%,电力企业执行较为优惠的增值税税率,但油气田企业一直是执行17%的税率。油气是与煤炭、电力同等重要的能源,油气田企业在技术密集程度、开采难度、勘探成功率等方面都要比其他能源企业投入多、风险大。但是,油气田企业却仍然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形成明显的行业之间税负不均衡局面。此外,油气田企业属于典型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大。与其他能源企业相比,油气田企业每年固定资产投资所占比重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如1999年数据显示,油气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占80.6%,而其他行业,如煤炭业为68.2%、有色金属采选业为60.3%、黑色金属采选业为48.9%。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直接导致油气田企业进项税额变小,税额增加。尽管2000年国家扩大了油气田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但对石油专用设备、施工设备等 6大类100种固定资产仍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目前消费型增值税只在东北试点,因此现行增值税缺乏对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持。
(五)缺少鼓励对劣等油气资源开采的优惠政策
受特定地质条件的影响,中国探明的油气资源按照世界标准多数是劣等资源,目前约有60亿吨难动用石油储量因达不到边际收益而无法开发。这些难动用储量的开发既需要先进技术的支撑和灵活的机制,也需要税收政策的支持。通过减税,会降低边际油气资源开采成本,使一些处于边际收益状态的油气储量进入可采序列,从而促进这些低品位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中国油气安全。为保障中国油气安全,除应大量进口原油、建立油气资源战略储备外,勘探开采国内油气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相比之下,通过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可以促进边际油田等难动用储量的投入开发,增加油气安全保障程度。税制中缺少鼓励劣等油气资源开采的优惠政策,不利于油气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促进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税费政策建议
(一)调整油气田企业税费体系
建立完善的油气田企业税费体系,促进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课税范围的确定、税种的设置、税率的设计以及各税种之间的配合。完善的税费体系既要保证油气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体现价格机制对油气资源的调节力度、减少浪费、保护资源,还要做到征收的高效率。在具体设计上,应注意对油气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发展,按照油气开发的效益变化规律实行动态税率。在油气开发的稳产期,可适当调高税率,在递减期则应随着含水率的上升逐年递减税率直至税率为零。同时注意考虑地区间资源禀赋情况,对开采条件困难以及老油田给与税收优惠。调整油气田企业税费体系目的是促进企业合理保护资源,充分利用资源,促使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中国要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油气资源有偿使用开采制度,促进油气资源持续利用。建议将目前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及采矿权价款和资源税级差调节部分合并征收权利金。依据绝对地租理论、级差地租理论和耗竭性资源理论,对油气资源征收权利金,体现国家对油气资源的财产权利,有利于解决目前对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争论,理顺国家对油气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经济关系和级差收益关系。我们要根据代际均衡理论,针对油气资源的不同开采条件、不同丰度、不同质量、不同地理位置的级差收益,市场上对油气资源的需求情况,油气资源的价格,对资源的保护程度以及开采该油气资源对环境的破坏程度,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情况等制定不同的权利金征收比率。同时,由国土资源部门设职能部门专门负责权利金的征管。权利金的使用由国家专门预算拨款,防止地方挪用、乱用,保证有充足资金用于油气资源的勘查等支出,保证经济发展对油气需求的持续供应。
(二)建立油气资源补偿机制
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油气资源补偿机制有利于促进中国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建立保证金制度。从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要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必须摆脱中国粗放式的油气资源开发模式,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油气资源开发保证金制度,走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其次,建立耗竭补贴制度。中国油气田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建立耗竭补贴制度,目前后备资源不足,企业面临可持续发展难题,缺乏足够的资金积累,面临转型的压力,政府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帮助企业转型。因此,在合理的税费制度下,对油气田企业征收适当比例的税费,建立矿产资源耗竭补贴制度,按销售收入提取一定比例计入矿产品成本,形成专项补偿基金,从油气田企业税收中提取相应比例,计入补偿基金,专门用于勘探开发投入,用于新技术难题突破投入等,从而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改革资源税
中国资源税应逐渐向环境税过渡,通过资源税参与价格形成的过程,体现资源开采产生的外部性成本,促进资源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首先,改变征收机制。将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目的定为保护资源、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原有级差调节目的体现在权利金征收中。资源税作为国家的一项税收,应有利于油气资源等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应调整中央和地方分享办法,提高中央占有比例,或者完全上缴中央国库,作为专项税收入,其使用完全由中央预算支出,如用于油气资源勘查支出、建立油气资源枯竭地区的转产基金,促进油气田企业转产。其次,完善征收方式。将计税方法由按“销售量或自用量”计税改为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从量定额”是按照实际产量或生产量计税;“从价定率”是资源税与油价变动挂钩,制定相应的差额税率。制定级差税率,主要针对开采难动用储量,对资源税的征收采用累进制方式。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档次适用不同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从而迫使企业注意节约、环保,减少消耗。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利益结合,有利于提高油气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同时,在计算过程中,把油气资源回采率因素作为系数考虑,以促进企业提高开采回采率,延长开采周期,间接促进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油气田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不仅是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也是中国经济发展需求。按照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征收规定,原油、天然气是一种初级产品,根本没有进项税额,销售过程中必然产生销项税额,无形中加重了企业负担。因此,为公平税负应该对油气勘探开发等投入的材料物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同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加快,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财政收入不断增加,以及加入wro,都是油气田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有利条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油气田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首先,降低勘探开发风险损失。油气田企业勘探开发成本高,机器设备投入磨损强度大,并且勘探风险大,在现行增值税政策缺乏优惠政策条件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减轻企业勘探开发成本,降低风险。其次,缩小油气田企业税负与其他矿业企业税负差距。相比之下,同是国民经济发展重要保障的油气、煤炭、电力等行业,油气资源企业税负最大,而中国油气田企业大都处于开采中后期,油气开采困难逐步加大,因此,在油气田企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刺激企业更新机器设备,加速装备技术的更新与改造,从而提高油气田企业的生产能力,优化油气田企业的产业结构。
(五)给予开采难度较大油气资源优惠政策
为促进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应调整和完善现有税收优惠政策。除改为间接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主外,原优惠政策中不利于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部分均需进行调整,在优惠政策中应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和开发并重。油气勘探开采活动的高风险胜、大的资本需求、资源的可耗竭性及不可再生性、长周期性等,决定了油气资源税制应该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可以针对油气勘探开发支出制定诸如加速折旧、特殊扣减、当期摊销等优惠政策。对采用先进技术开发利用边际油田、勘探开采难度较大油田企业给与更多优惠,考虑减半征收或减税征收,对采用先进技术开发利用国内难利用的低品位、难开采油气资源的,可享受一年免、两年减半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以及采矿权使用费等优惠政策。对油气田企业用于提高回采率、综合利用率以及节能和节约原材料等方面的资本投资,给予税收优惠。这样,从税收优惠角度,促进油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避免开采、使用过程中的浪费。
五、结论
随着世界石油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中国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现行油气田企业税费政策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有必要针对油气田企业的实际和中国油气资源现实,深化油气田企业税费政策改革,完善税费体系,对油气田企业征收合理适当的税费,保证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运行,同时运用税费政策,为中国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保障石油安全,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责任编辑:张岩林]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权利金;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07)05-0010-(05)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油气资源需求呈大幅度上升趋势,目前中国油气资源储量已经远不能满足需求。2006年,中国石油进口依存度已经达到47%,预计到2010年石油进口规模将达到1.8亿~2亿吨,进口依存度也将突破50%,同时,油气资源后备储量不足,开采难度逐渐加大,含水率逐年上升。目前,大庆油田含水率已达到90%以上,勘探工作逐渐向戈壁、高原、滩海等区域扩展,低丰度、低渗透、稠油等低品位储量所占比例逐年增加,新增探明储量的品质不断下降。油气田企业处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企业应考虑综合运用各项政策,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顺利进行,税费政策应是企业考虑的一项重要政策。
一、中国油气田企业税费政策现状
中国油气田企业税费政策从统收统支、产量包干、利改税到实施新税制,主要征收税种有: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10余种。其中,与油气勘探开发有重要关系,对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有增值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国际油价攀升,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中国的油气田企业税费政策也应有所调整,征收的税费主要应为以下几种:
一是增值税。为促进油气田企业重组改制,加强对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2000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并实施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2001年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这是中国对油气田企业税收政策进行的两次有针对性的重大政策调整,体现了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油气田企业的调控作用,对油气田企业产生了较大影响。扩大油气田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代表了增值税改革方向,但此举虽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股份公司税负,却加重了存续公司税负。…此外,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税制改革的双重背景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油气田企业购人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用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该规定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油气田企业生产型增值税有条件地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油气田企业对固定资产中新增机器设备部分进行抵扣,大大降低了油气田企业税负,加速了油气田企业装备技术的更新改造,提高了油气勘探开发能力,增强了油气田企业生产能力,优化了油气田企业产业结构。
二是资源税。油气田企业资源税税率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根据企业不同生产条件按8~30元/吨征收,随着原油价格的波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15号《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气田企业资源税,原油资源税提高到14~30 元/吨,其中大庆、新疆、吐哈、塔里木、青海油田以及中国石化西北分公司等原油课税标准为30元/吨,华北、长庆油田以及延长油矿为28元/吨,冀东、大港、江汉、中原油田为24元/吨,胜利、辽河、吉林、华东、江苏、河南油田为22元吨,玉门油田、西南油气田为18元吨,其他石油开采企业为16元/吨,各企业的稠油和高凝油课税标准为14元/吨。天然气税率为7-15元/千立方米,主要油田企业都执行12元以上标准,西南油气分公司为15元/千立方米,大庆油田为14元/千立方米,胜利、辽河执行13元/千立方米,长庆为12元/千立方米,华北、大港、中原、河南、新疆、冀东、吐哈、塔里木、吉林油田执行9元/千立方米。其他为7元/千立方米。这次调整,对油价变动影响税负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环境变动,对促进企业勘探开发所起作用不够明显。
三是企业所得税。2006年12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资、外资企业统一适用25%的所得税率。这是中国对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调整,油气田企业也将适用这一税率,对降低企业税负有重要影响,可以间接促进企业利润提高,加大勘探开发投入力度,加大技术投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四是征收油气田企业特别收益金。随着国际油价飙升,为稳定国内油价,保护本国市场,自2006年3月26日起,根据财政部财企[2006]72号《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凡在中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都应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中国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平均价格确定。
通过征收特别收益金,有利于国家调整成品油价格,促进国内油价与国际接轨,完善了油气资源税费政策,是国家市场化调控油气资源税费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动,对油气田企业税费政策的调整,对企业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但是,目前国际油价处于攀升状态,油气资源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进一步深化油气田企业税费政策改革,促进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税费政策与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政府征税目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调控经济运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对油气田企业征收税费除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外,还可以促进对油气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作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有举足轻重作用。针对油气田企业特点,制定合理完善的税费政策,征收适量的税费,部分税费用于国民经济建设,部分再回馈于油气田企业,并制定合理的补偿机制,促进油气田企业加大勘探开发投资力度,为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引进新设备提供资金支持,促进企业向边际油气田要效益,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油气田企业更新改造老油区,加大勘探开发新油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既增加企业利润,也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税制的完善。可以说,实现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与税费政策良性循环,也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发展提 供了保障。
三、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税费问题
油气田企业税费政策的制定既要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实际,也要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还要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以及起到对经济发展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双重促进作用。然而,目前中国油气田企业税费制度还存在不够完善之处,需要进行调整改革。
(一)油气田企业税费体系不够规范
中国油气田企业税费种类繁多,税费体系不够规范,缺乏对企业的激励,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中国油气田企业税费除增值税、资源税等重要税种外,还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勘查登记手续费、开采登记手续费等,存在费重于税的问题。对企业来说,形式多样的税外收费,干扰了企业改革经营战略的实施,不利于油气田企业积累资金,不利于勘探开发水平提高。对国家而言,税费体系的不规范,导致大量资金没有按照预期设计使用,造成资金浪费。此外,税费体系不够规范,还可能造成重复征收现象。如资源税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原则。按照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征收资源税是绝对地租和第一级差矿租,主要与资源的性质及资源禀赋等客观因素相关,体现的是国家对资源所有权征收资源税,等同于矿产资源补偿费,而中国油气资源在征收资源税的同时还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这就出现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业权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之间也存在某种程度上的重复征收。因此,税费体系的不规范,影响了国家税收使用,也影响油气田企业积累资金,间接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定位不够准确
对油气田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质上相当于国外征收权利金,是油气资源使用者向其所有者支付使用费,实质是对油气资源使用权利丧失的补偿。但是,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却和国外权利金制度相差甚远。中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理论上定位为:一是对油气资源绝对地租的征收。这样就应该对同一矿种消耗同样储量征收同样定额,事实上,却是按照产品的销售收入从价计征,用于补偿地质勘查部门的勘查投入。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已投入的地质勘查费用的回收,用于地质勘查的再投入,已探明新的储量补偿已耗竭的储量。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这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形成重复。因此,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定位为“对地勘劳动的补偿”、“对矿产资源耗竭的补偿”都不准确。实质上,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的是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调整的是资源所有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财产关系。可以说,矿产资源补偿费定位不够准确,影响了油气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资源税设计不够合理
油气田企业从开发至枯竭要经过上产期、稳产期和递减期等几个阶段。稳产期油气田效益较大,递减期尤其是后期油气田企业开发利润逐步降低直至盈亏平衡点,最后在不再获利的情况下油田被废弃。按照目前的税制,从稳产期到递减期乃至在濒临枯竭时,企业税负基本一致,这导致了油气田企业在油气开发的稳产期可获得超额收益,而开发后期要么亏损生产,要么在还有较高技术采收潜力的情况下提前废弃油田。目前,中国油气田企业正处于开采中后期,继续按照原资源税征收方式,必然影响油气资源的有效利用,也不符合保障石油安全的要求。目前,资源税设计不合理的表现是:首先,从量定额征收不够合理。现行油气资源税按产量计征,只要获得产量就征收资源税,并且存在着明显的政策误区,即油气资源税额的高低,主要根据油气资源产量的大小确定,产量愈大,税额愈高,产量愈小,税额愈低,税额与油气资源的价格及销售额无关。目前国际油价一直飙升,油气田企业为获利必然大规模开采,甚至是破坏性开采,必然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这样的征收方式,还导致企业表面利润加大,而实际面临资源危机。同时,虽然,油气田企业是国有企业,但是超额收益依然归企业所有,不属于国家支配资金,国家没有从石油溢价中得到相应的收益。此外,中国油气田企业海外上市,都存在相应比例外资股,按照目前征税政策,油价上升利润将部分被外资占据,外资低价享有中国油气资源,有悖于中国石油工业发展初衷。其次,资源税级差特征不显著。作为调节级差收益的税种,油气资源税应考虑赋存状况、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等客观因素的差异对资源收益的影响。但总体来看,目前只是部分地反映了劣等油气资源与优等油气资源的级差收益,对油气资源本身的客观差异考虑不够充分,收益的级差特征不显著。资源税课税标准是按各大油区的主力油田确定的,没有考虑各油区既有优质储量也有难动用储量的情况,开发难动用储量这样的边际资源收益微乎其微,征收同等资源税无异于提高了边际资源进入经济序列的门槛。缺乏对开发条件、资源丰度、品质及地质、地理条件甚至气候条件的级差考虑。因此,资源税级差调节目的基本没有达到,缺乏可持续发展观念,也不利于油气资源优化利用,更不利于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增值税缺乏对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持
增值税一直是中国油气田企业的一项重要税种,然而增值税征收缺乏对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考虑。首先,对油气勘探开发的风险损失没有免税规定。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具有投资高、风险大的特点,勘探的成功率较低。据统计,亚洲地区的勘探成功率在10%左右,欧洲地区在25%左右,只有中东地区成功率较高。中国一般地区勘探成功率在25%~30%,也就是说,有70%-75%的投入由于风险而沉没,这是其他行业所不存在的特殊问题。中国的现行增值税对石油勘探风险损失没有免税规定,因此,不仅沉淀的资本无法收回,而且还要交纳这块损失17%的增值税。油气田企业既要独立承担勘探风险,还要交纳风险损失部分的增值税,这就减少了油气田企业的勘探投资的积累。其次,油气田企业税负高于其他资源企业。新税制实施以来,国家减轻了能源类企业税负。1994年5月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的增值税税率从17%调减为13%,电力企业执行较为优惠的增值税税率,但油气田企业一直是执行17%的税率。油气是与煤炭、电力同等重要的能源,油气田企业在技术密集程度、开采难度、勘探成功率等方面都要比其他能源企业投入多、风险大。但是,油气田企业却仍然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形成明显的行业之间税负不均衡局面。此外,油气田企业属于典型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大。与其他能源企业相比,油气田企业每年固定资产投资所占比重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如1999年数据显示,油气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占80.6%,而其他行业,如煤炭业为68.2%、有色金属采选业为60.3%、黑色金属采选业为48.9%。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直接导致油气田企业进项税额变小,税额增加。尽管2000年国家扩大了油气田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但对石油专用设备、施工设备等 6大类100种固定资产仍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目前消费型增值税只在东北试点,因此现行增值税缺乏对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持。
(五)缺少鼓励对劣等油气资源开采的优惠政策
受特定地质条件的影响,中国探明的油气资源按照世界标准多数是劣等资源,目前约有60亿吨难动用石油储量因达不到边际收益而无法开发。这些难动用储量的开发既需要先进技术的支撑和灵活的机制,也需要税收政策的支持。通过减税,会降低边际油气资源开采成本,使一些处于边际收益状态的油气储量进入可采序列,从而促进这些低品位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中国油气安全。为保障中国油气安全,除应大量进口原油、建立油气资源战略储备外,勘探开采国内油气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相比之下,通过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可以促进边际油田等难动用储量的投入开发,增加油气安全保障程度。税制中缺少鼓励劣等油气资源开采的优惠政策,不利于油气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促进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税费政策建议
(一)调整油气田企业税费体系
建立完善的油气田企业税费体系,促进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课税范围的确定、税种的设置、税率的设计以及各税种之间的配合。完善的税费体系既要保证油气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体现价格机制对油气资源的调节力度、减少浪费、保护资源,还要做到征收的高效率。在具体设计上,应注意对油气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发展,按照油气开发的效益变化规律实行动态税率。在油气开发的稳产期,可适当调高税率,在递减期则应随着含水率的上升逐年递减税率直至税率为零。同时注意考虑地区间资源禀赋情况,对开采条件困难以及老油田给与税收优惠。调整油气田企业税费体系目的是促进企业合理保护资源,充分利用资源,促使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中国要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油气资源有偿使用开采制度,促进油气资源持续利用。建议将目前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及采矿权价款和资源税级差调节部分合并征收权利金。依据绝对地租理论、级差地租理论和耗竭性资源理论,对油气资源征收权利金,体现国家对油气资源的财产权利,有利于解决目前对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争论,理顺国家对油气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经济关系和级差收益关系。我们要根据代际均衡理论,针对油气资源的不同开采条件、不同丰度、不同质量、不同地理位置的级差收益,市场上对油气资源的需求情况,油气资源的价格,对资源的保护程度以及开采该油气资源对环境的破坏程度,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情况等制定不同的权利金征收比率。同时,由国土资源部门设职能部门专门负责权利金的征管。权利金的使用由国家专门预算拨款,防止地方挪用、乱用,保证有充足资金用于油气资源的勘查等支出,保证经济发展对油气需求的持续供应。
(二)建立油气资源补偿机制
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油气资源补偿机制有利于促进中国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建立保证金制度。从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要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必须摆脱中国粗放式的油气资源开发模式,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油气资源开发保证金制度,走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其次,建立耗竭补贴制度。中国油气田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建立耗竭补贴制度,目前后备资源不足,企业面临可持续发展难题,缺乏足够的资金积累,面临转型的压力,政府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帮助企业转型。因此,在合理的税费制度下,对油气田企业征收适当比例的税费,建立矿产资源耗竭补贴制度,按销售收入提取一定比例计入矿产品成本,形成专项补偿基金,从油气田企业税收中提取相应比例,计入补偿基金,专门用于勘探开发投入,用于新技术难题突破投入等,从而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改革资源税
中国资源税应逐渐向环境税过渡,通过资源税参与价格形成的过程,体现资源开采产生的外部性成本,促进资源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首先,改变征收机制。将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目的定为保护资源、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原有级差调节目的体现在权利金征收中。资源税作为国家的一项税收,应有利于油气资源等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应调整中央和地方分享办法,提高中央占有比例,或者完全上缴中央国库,作为专项税收入,其使用完全由中央预算支出,如用于油气资源勘查支出、建立油气资源枯竭地区的转产基金,促进油气田企业转产。其次,完善征收方式。将计税方法由按“销售量或自用量”计税改为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从量定额”是按照实际产量或生产量计税;“从价定率”是资源税与油价变动挂钩,制定相应的差额税率。制定级差税率,主要针对开采难动用储量,对资源税的征收采用累进制方式。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档次适用不同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从而迫使企业注意节约、环保,减少消耗。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利益结合,有利于提高油气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同时,在计算过程中,把油气资源回采率因素作为系数考虑,以促进企业提高开采回采率,延长开采周期,间接促进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油气田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不仅是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也是中国经济发展需求。按照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征收规定,原油、天然气是一种初级产品,根本没有进项税额,销售过程中必然产生销项税额,无形中加重了企业负担。因此,为公平税负应该对油气勘探开发等投入的材料物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同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加快,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财政收入不断增加,以及加入wro,都是油气田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有利条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油气田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首先,降低勘探开发风险损失。油气田企业勘探开发成本高,机器设备投入磨损强度大,并且勘探风险大,在现行增值税政策缺乏优惠政策条件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减轻企业勘探开发成本,降低风险。其次,缩小油气田企业税负与其他矿业企业税负差距。相比之下,同是国民经济发展重要保障的油气、煤炭、电力等行业,油气资源企业税负最大,而中国油气田企业大都处于开采中后期,油气开采困难逐步加大,因此,在油气田企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刺激企业更新机器设备,加速装备技术的更新与改造,从而提高油气田企业的生产能力,优化油气田企业的产业结构。
(五)给予开采难度较大油气资源优惠政策
为促进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应调整和完善现有税收优惠政策。除改为间接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主外,原优惠政策中不利于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部分均需进行调整,在优惠政策中应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和开发并重。油气勘探开采活动的高风险胜、大的资本需求、资源的可耗竭性及不可再生性、长周期性等,决定了油气资源税制应该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可以针对油气勘探开发支出制定诸如加速折旧、特殊扣减、当期摊销等优惠政策。对采用先进技术开发利用边际油田、勘探开采难度较大油田企业给与更多优惠,考虑减半征收或减税征收,对采用先进技术开发利用国内难利用的低品位、难开采油气资源的,可享受一年免、两年减半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以及采矿权使用费等优惠政策。对油气田企业用于提高回采率、综合利用率以及节能和节约原材料等方面的资本投资,给予税收优惠。这样,从税收优惠角度,促进油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避免开采、使用过程中的浪费。
五、结论
随着世界石油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中国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现行油气田企业税费政策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有必要针对油气田企业的实际和中国油气资源现实,深化油气田企业税费政策改革,完善税费体系,对油气田企业征收合理适当的税费,保证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运行,同时运用税费政策,为中国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保障石油安全,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责任编辑:张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