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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提到如果把第一人权转入实在法,要实现已经刻写在人类集体记忆中的严格的道德要求,就会产生一种法律义务。作者认为要解读这一观点,需要借助康德哲学中的一个要素,即实行强制性法律秩序的道德义务。通过对哈贝马斯的上述观点及康德理论结构的分析,特别是对人的尊严和天赋权利概念的比较研究,作者论证了哈贝马斯的人的尊严概念相当于康德的天赋权利概念,它们都构成了人权的基础。由于二者对人权以及法律的强制性有着共同的认识,所以在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中能再次形成康德的论证结构,即以道德为基础的权利义务。作者认为正是这种义务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