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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实习活动是高校教学的重要手段,是课堂教学方式无法替代的、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有利于学生课堂理论与社会实践的融会贯通。但长期以来,高校实习活动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从未得到根本解决,这不仅影响高校实践性教学的质量,而且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得不到根本性的保护。
应正确认识学生实习中的法律问题
大学生在校实习通常是指按照学校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在校学生通过学校的安排到“对口”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笔者认为,大学生在校实习应当是高校法定教育教学权利与义务的一种延伸,高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学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教育与管理不仅是高校对学生在校管理的基本职能,而且也是高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最为核心的权利与义务,这主要体现在学校的一切管理和建设都要以教育教学活动(包括在校理论性教学与实践性教学的各个环节)和人才培养为中心。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大学生在校实习与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和见习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勤工俭学的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而见习,是指尚未实现就业的劳动力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职业技能训练的行为。
作为教学重要的组成部分,高校必须从履行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高度来认识大学生在校实习工作的重要性,并在实习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切实维护学生的各项权益,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只有从这个高度来认识学生的实习工作,才能使学校真正将学生的权利作为组织和实施学生在校实习教学的出发点,使实践性教学工作真正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做好实习安排与实施的各项工作。那种轻视大学生教学实习工作,将实习学生放到社会上“散养”的做法,不但有悖于我国教育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且是学校对学生正确实施教育教学法定义务的懈怠。
因此,高校必须重视在校学生实习工作的法律性质,认真对待学生的校外实习教学工作,从而把作为高校理论性教学的重要补充的实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变,以达到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的目标。
应当明确学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三者的法律关系问题
《教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同时,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了学校的相应义务:“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实习单位、学校和学生3者的法律关系,即: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在校学习期间所延伸的教育与管理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着教学合作的法律关系;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着因实习而发生的与劳务相关的法律关系,而上述3者关系均为我国民事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
如何明确与规范学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呢?签订的实习协议等文件是明确3者权利与义务的最好途径和方式。实习协议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一,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注册学号;第二,实习期限;第三,实习方式、内容、条件和地点;第四,意外伤害保险与损害赔偿;第五,学生实习期间有无报酬、补贴或者补助以及具体标准;第六,实习学生意外受伤的责任承担;第七,实习期间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第八,实习终止条件;第九,违约责任;第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另外,协议还可以根据实习单位的需要约定保密等其他事项。
但从目前一些高校组织实习的做法来看,对于实习协议等文件的签订存在着两大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一些高校不与实习单位签订教学实习协议,这一做法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我们必须看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单位为了解决劳动力短缺的情况通过实习学生加以弥补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学校通过社会实习的方式简单地把学生放到实习单位不加任何管理的做法,不仅使学生达不到实习的教学目的,而且一些实习单位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学生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救济,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学校这种放至社会“散养”的做法,不仅无法达到学校组织实习的教学目标,而且还使学生对学校所组织实习活动的真正目的产生歧义甚至误解,同时也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二是,一些高校虽然与实习单位签订了教学实习协议,但其协议的内容过于简单,不仅没有详细规定实习单位培养计划和学校的教学目标,而且未能就实习单位与学校、学生3方的权利与义务加以详细地规定。这一做法的危害是一旦学校与学生在实习期间出现与实习单位的纠纷,其责任无法分清。因此,高校必须从法律性质的角度重视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的重要性,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维护实习过程中学校、学生与实习单位3者的合法权益。
应当确定实习期间学校与实习单位职责的问题
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性教学质量,更好地规范大学生在校实习工作,切实维护好学校、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确定学校与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职责就显得十分重要。从学生实习工作的基本内容来看,作为高校应当做好学生实习的组织、实施与检查工作,履行以下有关职责:第一,建立和完善学校及院(系)两级实习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学生实习管理有序;第二,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制定实习计划,切实做到学生实习有章可循;第三,联系并合理安排与学生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切实做到学生实习有的放矢;第四,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切实做到学生实习教学与指导工作到位;第五,对学生进行安全及纪律教育,切实做到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第一”的要求;第六,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切实完成好实践性教学的任务;第七,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做好学生实习成果的评定工作。
作为“第二课堂”,实习单位应当做好学生实习的安排工作,履行以下职责:第一,指定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实习管理工作,使学生从学校到实习单位的管理有效衔接;第二,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并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以确保实习学生的各项安全;第三,根据实习要求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人员,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第四,向学校反馈学生实习情况,使学校能够及时了解学生的实习状况;第五,对学生实习进行考核等工作。上述工作职责应当在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中明确并切实落实。
关于学校、学生与实习单位相关纠纷处理的问题
近年来,因实习所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由于在校学生实习的法律性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实习学生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不受《劳动法》等劳动法律和法规的特别保护,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只能受《民法通则》、《劳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和约束,按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从学生实习的实践来看,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学生劳动报酬纠纷的问题。大学生在校实习中,实习单位通常不支付学生实习报酬,其理由在于实习是高校教学的一种延伸,学校在学生实习前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已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学经费用于学生实习。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学生在实习单位从事顶岗实习的,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当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其顶岗学生的实习补助。与此同时,实习单位还应当依照相关约定按时足额向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或者实习补助。如果实习单位出现违约纠纷情况,学校或者学生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实习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实习单位的违约责任,以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指出的是,实习协议是由学校与实习单位签署的,其权利主张人为学校,如果是实习单位与学生单独签署诸如顶岗实习协议的,其权利主张人为学生本人。
2.关于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问题。虽然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害概率极小,但学校与实习单位必须高度关注这一问题。从学生权益保护的角度讲,实习单位应尽到安全培训及安全岗位安置的职责,从客观条件上营造学生实习的安全环境。学校也应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从实践看,学校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确定投保人,及时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与此同时,学校也可在实习协议中与单位约定由实习单位比照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伤亡待遇等条款,从而避免因人身伤害及法律依据缺失导致学生权益受损。
3.关于实习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通常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实习中,学生可能会接触到实习单位一些相关的商业秘密,对此学校与实习单位必须在实习前加强这方面规章制度和保密纪律的教育。与此同时,实习单位可以在实习协议中对相关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加以特别的规定。如果因学生本人的过错并违反法律规定及实习单位规章制度而发生实习单位商业秘密泄露的话,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学生本人承担。
4.对于学生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所致处分的问题。由于学生仍然处于学校在校教育与管理之下,因此作为接受实习的单位,在发现学生有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的情况并对其劝说及教育无效后,可以通知学校将学生退回。学校则可根据学生在实习单位违纪情况,依据事实和相关证据,依学校规章制度对其作出相应的处分处理。
建立与健全学生实习相关制度的建议
大学生实习已经成为目前高校教学工作的常态并逐步制度化,但就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看,后者则明显滞后于前者。国家尚无关于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专门的法律,教育部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各高校也没有就相关问题制定行政管理规范,从而导致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各方权益保护在法律上处于一个“真空”的状态。因此,首先需要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规范学生的实习行为,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实习环境和法律环境。其次,加强实习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共同责任。学校与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前,应当进行有关的法制教育,不仅要提高学生知法、守法的意识,而且还要提高学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再次,加大政府监管力度,规范学校、学生与实习企业签订实习协议行为。签订实习协议是维护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各方权益的根本途径。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高校实习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建立和健全学生实习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还要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学生实习的管理工作,保证学生实习工作的安全和有序地开展。最后,鉴于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害问题,笔者建议:我国的保险行业可以根据学校实习等社会实践的需要设立“学生实践”的险种。作为高校教育教学方式的一种延伸,学校则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学经费作为学生的实习费用。学校可以根据实习单位的岗位条件和学生的意愿办理相应的保险,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保障。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常晶]
应正确认识学生实习中的法律问题
大学生在校实习通常是指按照学校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在校学生通过学校的安排到“对口”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笔者认为,大学生在校实习应当是高校法定教育教学权利与义务的一种延伸,高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学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教育与管理不仅是高校对学生在校管理的基本职能,而且也是高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最为核心的权利与义务,这主要体现在学校的一切管理和建设都要以教育教学活动(包括在校理论性教学与实践性教学的各个环节)和人才培养为中心。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大学生在校实习与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和见习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勤工俭学的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而见习,是指尚未实现就业的劳动力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职业技能训练的行为。
作为教学重要的组成部分,高校必须从履行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高度来认识大学生在校实习工作的重要性,并在实习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切实维护学生的各项权益,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只有从这个高度来认识学生的实习工作,才能使学校真正将学生的权利作为组织和实施学生在校实习教学的出发点,使实践性教学工作真正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做好实习安排与实施的各项工作。那种轻视大学生教学实习工作,将实习学生放到社会上“散养”的做法,不但有悖于我国教育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且是学校对学生正确实施教育教学法定义务的懈怠。
因此,高校必须重视在校学生实习工作的法律性质,认真对待学生的校外实习教学工作,从而把作为高校理论性教学的重要补充的实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变,以达到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的目标。
应当明确学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三者的法律关系问题
《教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同时,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了学校的相应义务:“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实习单位、学校和学生3者的法律关系,即: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在校学习期间所延伸的教育与管理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着教学合作的法律关系;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着因实习而发生的与劳务相关的法律关系,而上述3者关系均为我国民事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
如何明确与规范学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呢?签订的实习协议等文件是明确3者权利与义务的最好途径和方式。实习协议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一,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注册学号;第二,实习期限;第三,实习方式、内容、条件和地点;第四,意外伤害保险与损害赔偿;第五,学生实习期间有无报酬、补贴或者补助以及具体标准;第六,实习学生意外受伤的责任承担;第七,实习期间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第八,实习终止条件;第九,违约责任;第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另外,协议还可以根据实习单位的需要约定保密等其他事项。
但从目前一些高校组织实习的做法来看,对于实习协议等文件的签订存在着两大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一些高校不与实习单位签订教学实习协议,这一做法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我们必须看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单位为了解决劳动力短缺的情况通过实习学生加以弥补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学校通过社会实习的方式简单地把学生放到实习单位不加任何管理的做法,不仅使学生达不到实习的教学目的,而且一些实习单位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学生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救济,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学校这种放至社会“散养”的做法,不仅无法达到学校组织实习的教学目标,而且还使学生对学校所组织实习活动的真正目的产生歧义甚至误解,同时也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二是,一些高校虽然与实习单位签订了教学实习协议,但其协议的内容过于简单,不仅没有详细规定实习单位培养计划和学校的教学目标,而且未能就实习单位与学校、学生3方的权利与义务加以详细地规定。这一做法的危害是一旦学校与学生在实习期间出现与实习单位的纠纷,其责任无法分清。因此,高校必须从法律性质的角度重视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的重要性,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维护实习过程中学校、学生与实习单位3者的合法权益。
应当确定实习期间学校与实习单位职责的问题
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性教学质量,更好地规范大学生在校实习工作,切实维护好学校、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确定学校与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职责就显得十分重要。从学生实习工作的基本内容来看,作为高校应当做好学生实习的组织、实施与检查工作,履行以下有关职责:第一,建立和完善学校及院(系)两级实习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学生实习管理有序;第二,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制定实习计划,切实做到学生实习有章可循;第三,联系并合理安排与学生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切实做到学生实习有的放矢;第四,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切实做到学生实习教学与指导工作到位;第五,对学生进行安全及纪律教育,切实做到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第一”的要求;第六,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切实完成好实践性教学的任务;第七,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做好学生实习成果的评定工作。
作为“第二课堂”,实习单位应当做好学生实习的安排工作,履行以下职责:第一,指定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实习管理工作,使学生从学校到实习单位的管理有效衔接;第二,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并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以确保实习学生的各项安全;第三,根据实习要求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人员,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第四,向学校反馈学生实习情况,使学校能够及时了解学生的实习状况;第五,对学生实习进行考核等工作。上述工作职责应当在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中明确并切实落实。
关于学校、学生与实习单位相关纠纷处理的问题
近年来,因实习所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由于在校学生实习的法律性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实习学生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不受《劳动法》等劳动法律和法规的特别保护,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只能受《民法通则》、《劳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和约束,按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从学生实习的实践来看,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学生劳动报酬纠纷的问题。大学生在校实习中,实习单位通常不支付学生实习报酬,其理由在于实习是高校教学的一种延伸,学校在学生实习前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已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学经费用于学生实习。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学生在实习单位从事顶岗实习的,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当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其顶岗学生的实习补助。与此同时,实习单位还应当依照相关约定按时足额向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或者实习补助。如果实习单位出现违约纠纷情况,学校或者学生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实习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实习单位的违约责任,以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指出的是,实习协议是由学校与实习单位签署的,其权利主张人为学校,如果是实习单位与学生单独签署诸如顶岗实习协议的,其权利主张人为学生本人。
2.关于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问题。虽然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害概率极小,但学校与实习单位必须高度关注这一问题。从学生权益保护的角度讲,实习单位应尽到安全培训及安全岗位安置的职责,从客观条件上营造学生实习的安全环境。学校也应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从实践看,学校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确定投保人,及时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与此同时,学校也可在实习协议中与单位约定由实习单位比照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伤亡待遇等条款,从而避免因人身伤害及法律依据缺失导致学生权益受损。
3.关于实习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通常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实习中,学生可能会接触到实习单位一些相关的商业秘密,对此学校与实习单位必须在实习前加强这方面规章制度和保密纪律的教育。与此同时,实习单位可以在实习协议中对相关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加以特别的规定。如果因学生本人的过错并违反法律规定及实习单位规章制度而发生实习单位商业秘密泄露的话,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学生本人承担。
4.对于学生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所致处分的问题。由于学生仍然处于学校在校教育与管理之下,因此作为接受实习的单位,在发现学生有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的情况并对其劝说及教育无效后,可以通知学校将学生退回。学校则可根据学生在实习单位违纪情况,依据事实和相关证据,依学校规章制度对其作出相应的处分处理。
建立与健全学生实习相关制度的建议
大学生实习已经成为目前高校教学工作的常态并逐步制度化,但就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看,后者则明显滞后于前者。国家尚无关于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专门的法律,教育部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各高校也没有就相关问题制定行政管理规范,从而导致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各方权益保护在法律上处于一个“真空”的状态。因此,首先需要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规范学生的实习行为,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实习环境和法律环境。其次,加强实习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共同责任。学校与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前,应当进行有关的法制教育,不仅要提高学生知法、守法的意识,而且还要提高学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再次,加大政府监管力度,规范学校、学生与实习企业签订实习协议行为。签订实习协议是维护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各方权益的根本途径。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高校实习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建立和健全学生实习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还要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学生实习的管理工作,保证学生实习工作的安全和有序地开展。最后,鉴于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害问题,笔者建议:我国的保险行业可以根据学校实习等社会实践的需要设立“学生实践”的险种。作为高校教育教学方式的一种延伸,学校则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学经费作为学生的实习费用。学校可以根据实习单位的岗位条件和学生的意愿办理相应的保险,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保障。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常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