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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牛奶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牛奶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奶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牛奶,包括生鲜牛奶、消毒奶等液态奶.本办法所称牛奶加工,指将生鲜牛奶加工为消毒奶、酸奶等液态奶的行为.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奶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牛奶管理工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奶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牛奶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本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