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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孙伟铭深度醉酒后非法驾车,导致4死1伤特大交通事故后,在刑事判决宣布前,极度冷漠地对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刑事判决以“死刑立即执行”发布后,孙伟铭及亲属受到保命的强力挤压,在短短的20多天时间里,赔偿了受害人100万元。这种刑事死刑判决对于民事赔偿的挤压效果,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却不能构成孙伟铭的“悔罪积极”。对于最高法院倡导的“宽严相济”,作者认为孙伟铭案件在本质上,不宜适用。
(关键词]孙伟铭案;民事赔偿;死刑判决;挤压功能;积极悔罪
[中图分类号]DF613;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0)01-0016-05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的“重”车“轻”人,以路权划分公共道路交通权利的理论、制度和规范,诱发了严重的人车对立。其中,城市各种基础设施中,交通设施不以行人、非机动车为本而是以车为本,导致了交通效率、出行安全和公共交通秩序的严重滞后、错位和矛盾。于是,各种各样的交通违法行为大量发生,而酒后驾驶作为中国酒文化的负产品,每年以导致成千上万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的方式,彰显着公民民事权利和利益严重受损的现状。
在大量的交通肇事事件中,孙伟铭案件成为一个具有典型性的案件。说它典型,是因为孙伟铭非法驾驶行为由4个行为——无驾驶证驾车(非法驾驶)、酒后驾驶(深度醉酒驾驶)、肇事逃逸(追尾后快速逃逸)和越线超速驾驶(逃逸中冲过双实线撞上对向行驶的机动车)构成。但是,孙伟铭的特大交通肇事行为,竟然被法学家们认为没有间接故意,因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成都中院”)的死刑判决被认为不“理性”,进一步被斥责为“感情用事”,云云。
同时,在成都中院死刑判决宣布前的两个月时间里,孙伟铭及亲属对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采取了完全冷漠的态度,不理不睬。而成都中院死刑判决一经发布,此后的20多天时间里,100万元的民事赔偿已经到了受害人的手中,其效率之高,孙伟铭及其亲属态度之积极,全因为有一个死刑判决。成都中院这个死刑判决,对于孙伟铭及亲属民事赔偿的“神奇”的“挤压效应”,是民刑责任承担中的一个特殊现象,需要认真地研究。只有这样,最高法院的“宽严相济”政策,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主义法治导向意义。
一、孙伟铭案件的定性与死刑挤压效用
2009年5月22日,孙伟铭重大交通事故案被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简称“成都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成都检察院认为,孙伟铭无驾驶证且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在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其仍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高速逃逸,后冲向相向行驶的多辆汽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及5万元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孙伟铭无驾驶证、醉酒和追尾后超速逃逸,并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事实,充分证明,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轻视,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因此,应当追究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经开庭审理,2009年7月23日,成都中院依法宣判,孙伟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一经宣布,在孙伟铭及其亲属、受害人亲属以及社会各界,立即引起巨大反响。《成都商报》第一时间采访笔者时,笔者的表态是“定性非常准确,量刑非常适当”。但是,孙伟铭本人及其亲属,在死刑宣判之前,对待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态度,判若两人或者“天上地下”。其中,媒体的失当报道,以及法学家们讲究所谓的“理性”,指责孙伟铭被判处死刑是“感情用事”,认为最高法院的“宽严相济”的“尽力赔偿”等于“悔罪积极”,因此,作为一种现象,孙伟铭案的死刑判决,初步带来了民事赔偿的挤压效应,即其父孙林为了保住儿子孙伟铭的性命,积极赔偿受害人民事损失的效应。
事实上,在成都中院死刑判决的重压之下,孙林通过不懈的努力以及社会各界的帮助,也确实筹集到了接近100万元的赔偿金。接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四川高院”)又将孙伟铭二审案件延期审理,实际上都是在为孙林筹集赔偿金延展时间。于是,20多天以后,孙林终于筹集到了100万元的赔偿款。应该说,从成都中院到四川高院,再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简称“锦江法院”)的三级法院,似乎都对孙伟铭案在开庭审判、判决和二审以及民事调解等方面,形成了很强的默契和配合,似乎可以保证孙伟铭二审不被判决死刑和执行死刑了。这样的死刑挤压民事赔偿的事实,不知法学家们是否同样理解为不“理性”或者“感情用事”呢?
二、孙伟铭案民事赔偿的死刑挤压理由
2009年6月,成都中院一审判决前1个月,孙林希望通过赔偿的形式达成谅解,3家受害人通过商量,要求赔偿每家15万元,但孙家一直未答复。开庭前半个月,锦江法院法官还打电话给受重伤者代玉秀的丈夫韩常进,询问庭外调解相关事项。但是,得到的回复依然是孙家态度的消极与不予答复。
宣判前1周,受害人子女张志字、金宇航忍无可忍,联名写了一封“严惩凶手”的信件,交到成都中院,受害人韩常进一家人则没有签名。鉴于民事诉讼的庭外调解可能影响最终量刑,韩常进马上给孙林打电话,说“法院给了我们3天时间,我们也给你3天时间”,但是,3天之后依然没有结果,孙伟铭及其亲属的这种极端消极态度,是很难让人接受的。
2009年7月22日,孙伟铭被成都中院判处死刑,一审宣判后第二天,孙林便主动找受害人亲属协商赔偿事宜。在媒体的善意帮助和“洗脱”死刑的报道与节目里,加上20天艰难奔波,孙林终于凑足100万元。2009年8月27日,3家受害人家属正式签订《谅解书》,2009年9月2日,3家受害人家属又与孙伟铭代理人在锦江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拿到了先期赔偿的60万元。但是,受害人亲属没有对孙伟铭律师事先起草好的“请求贵院对孙伟铭从轻判处”予以同意,而是坚持改为“贵院对孙伟铭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金宇航说,孙伟铭和他们结下了“血海深仇”,他永远都不可能原谅害死自己父母的人,签下《谅解书》,“我们不让法院对他从轻判处,只能让法院对孙家支付赔偿款这个情节予以考虑。”
孙伟铭及亲属,在孙伟铭未判死刑前态度冷漠,判死刑后态度却“好”得感人,在2008年12月14日交通事故发生后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受害人亲属主动提出民事调解,这本来可以成为减刑的因素,而孙林一直拒绝接触。孙伟铭死刑判决一下,又说愿意赔偿了,这是为什么?有一种可能的解释:在死刑判决前,孙伟铭及其亲属都预期交通肇事罪会判得很轻,所以,不想赔太 多的钱,及至死刑判决一下,才慌了神,愿意赔了。实际上,孙伟铭在知道了撞死人之后的第一句话,就是问死者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这是令人发指的,孙伟铭在伤害这么多人命之后,首先关心的不是认罪,而是要赔多少钱。孙林也是一样,不论他的家庭、职业和个人境遇如何,与孙伟铭一样,冷漠对待孙伟铭特大交通事故中的死伤者及其亲属,这是不能让人原谅的。
虽然,孙林竭尽全力,为死伤者及其亲属赔偿了100万元人民币,但是,我们不应被孙伟铭、孙林这种“好”态度所感动,以至于忘记孙林是被孙伟铭的死刑给“逼出来”赔偿受害人及亲属的。同时,对孙伟铭判处死刑绝对可以强有力地震慑罪犯,至少可以立刻使其态度快速变“好”。在这一点上,笔者也不忍心“挤压”孙林这样生活中的弱者,更何况他与孙伟铭的特大交通事故案没有直接关系。
但是,孙林和孙伟铭的特大交通事故案的发生、处理,还是有关的。理由是:(1)孙伟铭大量饮酒,孙林就在现场,作为父亲孙林却没有劝阻儿子孙伟铭酒后不要驾车,而是让儿子开车送自己到火车站,这是非常错误的;(2)2008年12月14日是星期日,孙林对已经开车的孙伟铭应该问问有没有驾驶执照,如果没有,应当告诫他不要非法驾驶,然而,孙林也没有;(3)孙伟铭被提起公诉,刑事案件于2009年5月22日公开审理,2009年7月23日公开宣判的这段时间里,孙林没有积极督促孙伟铭赔偿死伤者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态度消极,表现出一种对受害人利益的极度蔑视和冷漠态度。可见,孙伟铭深度醉酒驾驶案件的发生,以及后来孙伟铭死刑挤压民事赔偿现象的出现,与孙林是有密切关系的。
有人认为,在我国,形形色色的交通肇事案件判罚畸轻,构成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危害,确实到了让人忍无可忍的地步了。对孙伟铭之流恶性交通肇事案件,就应该像美国那样,按谋杀罪定罪量刑,方能起到杀一做百的作用。可见,死刑判决的作出,对于孙伟铭而言,为了活命被动去赔偿,改变对待死伤者及亲属的冷漠态度,确实起到了民事赔偿挤压成功即强力校正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成功”或者“强力校正”不值得欢欣鼓舞,理由是死刑判决挤压民事赔偿成功的前提,是孙林为了让儿子孙伟铭活命,把民事赔偿当作一种保命的手段和工具来使用,并不是真正想替孙伟铭悔罪,或者表现悔罪的积极态度。
至于成都中院是否在孙伟铭死刑判决宣布前,以及四川高院在孙伟铭二审延期开庭审理前,有一种期待孙伟铭及其亲属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以从轻处罚或者从轻惩处的打算与想法,并不重要。这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态度、行为尤其是对待受害人民事赔偿的态度、行为,本身就构成刑事案件中的“认罪态度”好坏的考量依据,是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选择的结果。因而,孙伟铭死刑判决的民事赔偿挤压,在本质上是属于孙伟铭特大交通事故后果的消除范畴,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作为一个整体考量时,此消彼长是一种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律。所以,刑事责任尤其是死刑判决可以挤压民事赔偿的理由,是法律责任承担上的特殊现象。最高法院的“宽严相济”司法解释本身,就是在“刑事和解”思路下,鼓励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及亲属,通过和解——以积极赔偿民事损失获得谅解,从而,可以适当改变刑事处理即量刑结果这一理念的产物。
三、孙林在死刑挤压下全力赔偿不等于孙伟铭悔罪积极
应当说,最高法院“宽严相济”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孙伟铭的从轻判处是有好处的。但是,不能够以赔偿的数额多少来论断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态度“是否积极”,比如,一个家产上亿的人拿了10万元赔偿,与一个只有1万元赔偿能力的人拿了8000元赔偿,两者的态度是不同的。特别像孙伟铭这类特大交通事故案中,在死刑判决宣判前后,孙伟铭及其亲属态度判若两人的情形,更谈不上“积极赔偿”。
也就是说,孙伟铭及其亲属的100万元民事赔偿,是被死刑判决挤压的结果。对于这种背景下的民事赔偿,能否构成“积极赔偿”中的“积极”,还需要认真分析。“积极赔偿”不是花钱买刑,不是为了保命的不得已而为之,换句话说,必须是为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利益,而不是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所以,“积极”必须是真正的“积极”——积极为了消除对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死亡、人身致残或者受伤的损害后果,而不是像孙伟铭案那样,被死刑判决逼迫着,为了自己活命而进行的不情愿的民事赔偿。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理论在某些犯罪构成中,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动机等,当成是否犯罪和认罪的关键因素,是有科学道理的。孙伟铭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在死刑判决后才和亲属密切配合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其客观效果确实减轻、安抚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损失和痛苦,但是,这种赔偿的工具意义,大于、多于或者高于后果补偿意义。因此,这种被迫的、不情愿的,为了自己利益而不是为了受害人利益的民事赔偿,即使全额赔偿也是有动机瑕疵的。这种动机与目的的瑕疵,是在媒体过度“善良化”、“美化”和“弱者化”孙伟铭、孙林等人的背景下,在社会个别机构和个人的帮助下完成的,带有非常浓厚的对抗司法,否定死刑判决积极意义的不良色彩。
虽然,孙伟铭并不是社会中“一般意义的恶人”。但是,他在购车后长期不去正规的驾校学习,而是跟请来的代驾者学习驾驶,这种“偷工减料”的态度和投机取巧的做法,是其法律意识极其淡薄的表现。在孙伟铭的心目中,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和个人观念才是最重要的,至于公共利益、他人权利和社会观念,并不是第一位的。否则,他就不会长期不取得驾驶证而非法驾驶,更为关键的是,他非法驾驶,有了数次违法记录之后,依然大量饮用白酒,直到深度醉酒还驾驶机动车,这种放纵行为或者纵酒行为,本质上就是其蔑视公共利益、他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延续,在导致特大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询问死伤者的居民身份,然后不积极赔偿死伤者经济损失,都是他的法律观念偏差或者蔑视法制的必然行为。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媒体竟然不是积极督促孙伟铭及亲属赔偿死伤者的损失,以争取量刑上的减轻或者酌情从轻处罚,丧失了最起码的媒体社会责任意识。
应当说,在孙伟铭及其家人冷漠对待死伤者及其亲属赔偿利益时,媒体应当先于成都中院、锦江法院充当民事赔偿的“挤压者”,对孙伟铭及其家人实施舆论监督。然而,非常遗憾的是,媒体仿佛不喜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孙伟铭及亲属就应该是这样一个态度一样,从2009年5月22日到2009年7月22日两个月的时间里,选择了沉默。这种沉默,一方面,表明媒体从业者的法律素养太差,根本没有考虑到要为死伤者的利益鼓与呼,以舆论监督的力量,矫正孙伟铭及其家人冷漠态度,争取积极赔偿以便为孙伟铭案的从轻处理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媒体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媒体的社会责任里,有维 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神圣职责在内。对于特大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在有能力赔偿而竟然冷漠对待死伤者时,媒体表现出一种可怕的沉默和无所作为的态度,是一种监督失职和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
尤其是孙伟铭的死刑判决宣布后,加上四川高院宣布孙伟铭案二审延期审理之后,媒体的宣传报道,不是以全方位分析讨论案情本身为使命,而是很快选准了新闻点——孙林代子赔偿,进行炒作和过度“善良化”、“美化”和“弱者化”孙伟铭、孙林等人的报道,将孙伟铭案死刑判决带来的积极意义,完全淡化净尽。所以,孙林竭尽全力的民事赔偿,对于孙伟铭而言,因为死刑判决前后态度的过分悬殊和明显的动机瑕疵,显然构不成所谓的“悔罪积极”。
四、结语
成都和全国许多特大城市一样,机动车数量过于庞大,因此,孙伟铭醉驾死刑判决的发布,在成都市民中震动很大。但是,媒体却没有把这种死刑判决的警示作用,通过原因分析、教训吸取和如何防范等宣传报道,进行必要的放大、强化和正面引导,而是过度“善良化”、“美化”和“弱者化”孙伟铭、孙林在死刑判决发布后的被动民事赔偿,从而没有利用酒后驾驶肇事必然受到处罚的孙伟铭案件,昭示人们注意和关注并严格遵守“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的规则,这是令人遗憾的!
交管部门证据显示,孙伟铭未经过正规驾驶培训,也从未办理驾驶证。事发前,这辆上户仅半年的别克轿车已被电子眼拍到包括超速、闯红灯等在内的10次违章记录,但显示均未处理。无独有偶,杭州飙车案中胡斌公然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多次超速在市区穿梭却无人过问。与此同时,造成5死4伤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张明宝,从2006年8月到2009年4月期间的违章记录,竟然高达80次!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及交警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但是,现实生活中,因超速50%以上被吊销驾驶证者寥寥无几,被依法拘留的更是鲜见。
于是,一些人没有意识到机动车驾驶违法的严肃性和责任严重性,将违法视为家常便饭,甚至个别人错误地认为:开车肇事没什么,不过就是找人交点钱了事。这种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缺失环境的驾车文化,是一种陋习和恶俗并存的不良文化氛围。
孙伟铭案在死刑判决宣布前,孙伟铭及亲属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即民事赔偿,给予了极度的轻蔑和漠视,而成都中院死刑判决宣布后,孙伟铭及亲属态度大变,积极想方设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金额高达100万元之巨,固然开创了死刑判决挤压民事赔偿成功的先河。但是,鉴于四川高院、锦江法院的积极配合,3家受害人的高风亮节,以及受害人子女金宇航、张志宇对孙伟铭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导致双亲死亡、以及死刑判决前的民事赔偿态度极其冷漠而不予谅解,构不成孙伟铭的悔罪态度积极。对于这种不尽如人意的效果,媒体是要承担不当引导的职业责任的。
(责任编辑:何进平)
(关键词]孙伟铭案;民事赔偿;死刑判决;挤压功能;积极悔罪
[中图分类号]DF613;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0)01-0016-05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的“重”车“轻”人,以路权划分公共道路交通权利的理论、制度和规范,诱发了严重的人车对立。其中,城市各种基础设施中,交通设施不以行人、非机动车为本而是以车为本,导致了交通效率、出行安全和公共交通秩序的严重滞后、错位和矛盾。于是,各种各样的交通违法行为大量发生,而酒后驾驶作为中国酒文化的负产品,每年以导致成千上万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的方式,彰显着公民民事权利和利益严重受损的现状。
在大量的交通肇事事件中,孙伟铭案件成为一个具有典型性的案件。说它典型,是因为孙伟铭非法驾驶行为由4个行为——无驾驶证驾车(非法驾驶)、酒后驾驶(深度醉酒驾驶)、肇事逃逸(追尾后快速逃逸)和越线超速驾驶(逃逸中冲过双实线撞上对向行驶的机动车)构成。但是,孙伟铭的特大交通肇事行为,竟然被法学家们认为没有间接故意,因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成都中院”)的死刑判决被认为不“理性”,进一步被斥责为“感情用事”,云云。
同时,在成都中院死刑判决宣布前的两个月时间里,孙伟铭及亲属对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采取了完全冷漠的态度,不理不睬。而成都中院死刑判决一经发布,此后的20多天时间里,100万元的民事赔偿已经到了受害人的手中,其效率之高,孙伟铭及其亲属态度之积极,全因为有一个死刑判决。成都中院这个死刑判决,对于孙伟铭及亲属民事赔偿的“神奇”的“挤压效应”,是民刑责任承担中的一个特殊现象,需要认真地研究。只有这样,最高法院的“宽严相济”政策,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主义法治导向意义。
一、孙伟铭案件的定性与死刑挤压效用
2009年5月22日,孙伟铭重大交通事故案被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简称“成都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成都检察院认为,孙伟铭无驾驶证且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在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其仍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高速逃逸,后冲向相向行驶的多辆汽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及5万元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孙伟铭无驾驶证、醉酒和追尾后超速逃逸,并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事实,充分证明,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轻视,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因此,应当追究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经开庭审理,2009年7月23日,成都中院依法宣判,孙伟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一经宣布,在孙伟铭及其亲属、受害人亲属以及社会各界,立即引起巨大反响。《成都商报》第一时间采访笔者时,笔者的表态是“定性非常准确,量刑非常适当”。但是,孙伟铭本人及其亲属,在死刑宣判之前,对待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态度,判若两人或者“天上地下”。其中,媒体的失当报道,以及法学家们讲究所谓的“理性”,指责孙伟铭被判处死刑是“感情用事”,认为最高法院的“宽严相济”的“尽力赔偿”等于“悔罪积极”,因此,作为一种现象,孙伟铭案的死刑判决,初步带来了民事赔偿的挤压效应,即其父孙林为了保住儿子孙伟铭的性命,积极赔偿受害人民事损失的效应。
事实上,在成都中院死刑判决的重压之下,孙林通过不懈的努力以及社会各界的帮助,也确实筹集到了接近100万元的赔偿金。接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四川高院”)又将孙伟铭二审案件延期审理,实际上都是在为孙林筹集赔偿金延展时间。于是,20多天以后,孙林终于筹集到了100万元的赔偿款。应该说,从成都中院到四川高院,再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简称“锦江法院”)的三级法院,似乎都对孙伟铭案在开庭审判、判决和二审以及民事调解等方面,形成了很强的默契和配合,似乎可以保证孙伟铭二审不被判决死刑和执行死刑了。这样的死刑挤压民事赔偿的事实,不知法学家们是否同样理解为不“理性”或者“感情用事”呢?
二、孙伟铭案民事赔偿的死刑挤压理由
2009年6月,成都中院一审判决前1个月,孙林希望通过赔偿的形式达成谅解,3家受害人通过商量,要求赔偿每家15万元,但孙家一直未答复。开庭前半个月,锦江法院法官还打电话给受重伤者代玉秀的丈夫韩常进,询问庭外调解相关事项。但是,得到的回复依然是孙家态度的消极与不予答复。
宣判前1周,受害人子女张志字、金宇航忍无可忍,联名写了一封“严惩凶手”的信件,交到成都中院,受害人韩常进一家人则没有签名。鉴于民事诉讼的庭外调解可能影响最终量刑,韩常进马上给孙林打电话,说“法院给了我们3天时间,我们也给你3天时间”,但是,3天之后依然没有结果,孙伟铭及其亲属的这种极端消极态度,是很难让人接受的。
2009年7月22日,孙伟铭被成都中院判处死刑,一审宣判后第二天,孙林便主动找受害人亲属协商赔偿事宜。在媒体的善意帮助和“洗脱”死刑的报道与节目里,加上20天艰难奔波,孙林终于凑足100万元。2009年8月27日,3家受害人家属正式签订《谅解书》,2009年9月2日,3家受害人家属又与孙伟铭代理人在锦江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拿到了先期赔偿的60万元。但是,受害人亲属没有对孙伟铭律师事先起草好的“请求贵院对孙伟铭从轻判处”予以同意,而是坚持改为“贵院对孙伟铭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金宇航说,孙伟铭和他们结下了“血海深仇”,他永远都不可能原谅害死自己父母的人,签下《谅解书》,“我们不让法院对他从轻判处,只能让法院对孙家支付赔偿款这个情节予以考虑。”
孙伟铭及亲属,在孙伟铭未判死刑前态度冷漠,判死刑后态度却“好”得感人,在2008年12月14日交通事故发生后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受害人亲属主动提出民事调解,这本来可以成为减刑的因素,而孙林一直拒绝接触。孙伟铭死刑判决一下,又说愿意赔偿了,这是为什么?有一种可能的解释:在死刑判决前,孙伟铭及其亲属都预期交通肇事罪会判得很轻,所以,不想赔太 多的钱,及至死刑判决一下,才慌了神,愿意赔了。实际上,孙伟铭在知道了撞死人之后的第一句话,就是问死者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这是令人发指的,孙伟铭在伤害这么多人命之后,首先关心的不是认罪,而是要赔多少钱。孙林也是一样,不论他的家庭、职业和个人境遇如何,与孙伟铭一样,冷漠对待孙伟铭特大交通事故中的死伤者及其亲属,这是不能让人原谅的。
虽然,孙林竭尽全力,为死伤者及其亲属赔偿了100万元人民币,但是,我们不应被孙伟铭、孙林这种“好”态度所感动,以至于忘记孙林是被孙伟铭的死刑给“逼出来”赔偿受害人及亲属的。同时,对孙伟铭判处死刑绝对可以强有力地震慑罪犯,至少可以立刻使其态度快速变“好”。在这一点上,笔者也不忍心“挤压”孙林这样生活中的弱者,更何况他与孙伟铭的特大交通事故案没有直接关系。
但是,孙林和孙伟铭的特大交通事故案的发生、处理,还是有关的。理由是:(1)孙伟铭大量饮酒,孙林就在现场,作为父亲孙林却没有劝阻儿子孙伟铭酒后不要驾车,而是让儿子开车送自己到火车站,这是非常错误的;(2)2008年12月14日是星期日,孙林对已经开车的孙伟铭应该问问有没有驾驶执照,如果没有,应当告诫他不要非法驾驶,然而,孙林也没有;(3)孙伟铭被提起公诉,刑事案件于2009年5月22日公开审理,2009年7月23日公开宣判的这段时间里,孙林没有积极督促孙伟铭赔偿死伤者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态度消极,表现出一种对受害人利益的极度蔑视和冷漠态度。可见,孙伟铭深度醉酒驾驶案件的发生,以及后来孙伟铭死刑挤压民事赔偿现象的出现,与孙林是有密切关系的。
有人认为,在我国,形形色色的交通肇事案件判罚畸轻,构成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危害,确实到了让人忍无可忍的地步了。对孙伟铭之流恶性交通肇事案件,就应该像美国那样,按谋杀罪定罪量刑,方能起到杀一做百的作用。可见,死刑判决的作出,对于孙伟铭而言,为了活命被动去赔偿,改变对待死伤者及亲属的冷漠态度,确实起到了民事赔偿挤压成功即强力校正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成功”或者“强力校正”不值得欢欣鼓舞,理由是死刑判决挤压民事赔偿成功的前提,是孙林为了让儿子孙伟铭活命,把民事赔偿当作一种保命的手段和工具来使用,并不是真正想替孙伟铭悔罪,或者表现悔罪的积极态度。
至于成都中院是否在孙伟铭死刑判决宣布前,以及四川高院在孙伟铭二审延期开庭审理前,有一种期待孙伟铭及其亲属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以从轻处罚或者从轻惩处的打算与想法,并不重要。这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态度、行为尤其是对待受害人民事赔偿的态度、行为,本身就构成刑事案件中的“认罪态度”好坏的考量依据,是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选择的结果。因而,孙伟铭死刑判决的民事赔偿挤压,在本质上是属于孙伟铭特大交通事故后果的消除范畴,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作为一个整体考量时,此消彼长是一种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律。所以,刑事责任尤其是死刑判决可以挤压民事赔偿的理由,是法律责任承担上的特殊现象。最高法院的“宽严相济”司法解释本身,就是在“刑事和解”思路下,鼓励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及亲属,通过和解——以积极赔偿民事损失获得谅解,从而,可以适当改变刑事处理即量刑结果这一理念的产物。
三、孙林在死刑挤压下全力赔偿不等于孙伟铭悔罪积极
应当说,最高法院“宽严相济”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孙伟铭的从轻判处是有好处的。但是,不能够以赔偿的数额多少来论断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态度“是否积极”,比如,一个家产上亿的人拿了10万元赔偿,与一个只有1万元赔偿能力的人拿了8000元赔偿,两者的态度是不同的。特别像孙伟铭这类特大交通事故案中,在死刑判决宣判前后,孙伟铭及其亲属态度判若两人的情形,更谈不上“积极赔偿”。
也就是说,孙伟铭及其亲属的100万元民事赔偿,是被死刑判决挤压的结果。对于这种背景下的民事赔偿,能否构成“积极赔偿”中的“积极”,还需要认真分析。“积极赔偿”不是花钱买刑,不是为了保命的不得已而为之,换句话说,必须是为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利益,而不是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所以,“积极”必须是真正的“积极”——积极为了消除对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死亡、人身致残或者受伤的损害后果,而不是像孙伟铭案那样,被死刑判决逼迫着,为了自己活命而进行的不情愿的民事赔偿。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理论在某些犯罪构成中,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动机等,当成是否犯罪和认罪的关键因素,是有科学道理的。孙伟铭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在死刑判决后才和亲属密切配合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其客观效果确实减轻、安抚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损失和痛苦,但是,这种赔偿的工具意义,大于、多于或者高于后果补偿意义。因此,这种被迫的、不情愿的,为了自己利益而不是为了受害人利益的民事赔偿,即使全额赔偿也是有动机瑕疵的。这种动机与目的的瑕疵,是在媒体过度“善良化”、“美化”和“弱者化”孙伟铭、孙林等人的背景下,在社会个别机构和个人的帮助下完成的,带有非常浓厚的对抗司法,否定死刑判决积极意义的不良色彩。
虽然,孙伟铭并不是社会中“一般意义的恶人”。但是,他在购车后长期不去正规的驾校学习,而是跟请来的代驾者学习驾驶,这种“偷工减料”的态度和投机取巧的做法,是其法律意识极其淡薄的表现。在孙伟铭的心目中,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和个人观念才是最重要的,至于公共利益、他人权利和社会观念,并不是第一位的。否则,他就不会长期不取得驾驶证而非法驾驶,更为关键的是,他非法驾驶,有了数次违法记录之后,依然大量饮用白酒,直到深度醉酒还驾驶机动车,这种放纵行为或者纵酒行为,本质上就是其蔑视公共利益、他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延续,在导致特大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询问死伤者的居民身份,然后不积极赔偿死伤者经济损失,都是他的法律观念偏差或者蔑视法制的必然行为。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媒体竟然不是积极督促孙伟铭及亲属赔偿死伤者的损失,以争取量刑上的减轻或者酌情从轻处罚,丧失了最起码的媒体社会责任意识。
应当说,在孙伟铭及其家人冷漠对待死伤者及其亲属赔偿利益时,媒体应当先于成都中院、锦江法院充当民事赔偿的“挤压者”,对孙伟铭及其家人实施舆论监督。然而,非常遗憾的是,媒体仿佛不喜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孙伟铭及亲属就应该是这样一个态度一样,从2009年5月22日到2009年7月22日两个月的时间里,选择了沉默。这种沉默,一方面,表明媒体从业者的法律素养太差,根本没有考虑到要为死伤者的利益鼓与呼,以舆论监督的力量,矫正孙伟铭及其家人冷漠态度,争取积极赔偿以便为孙伟铭案的从轻处理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媒体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媒体的社会责任里,有维 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神圣职责在内。对于特大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在有能力赔偿而竟然冷漠对待死伤者时,媒体表现出一种可怕的沉默和无所作为的态度,是一种监督失职和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
尤其是孙伟铭的死刑判决宣布后,加上四川高院宣布孙伟铭案二审延期审理之后,媒体的宣传报道,不是以全方位分析讨论案情本身为使命,而是很快选准了新闻点——孙林代子赔偿,进行炒作和过度“善良化”、“美化”和“弱者化”孙伟铭、孙林等人的报道,将孙伟铭案死刑判决带来的积极意义,完全淡化净尽。所以,孙林竭尽全力的民事赔偿,对于孙伟铭而言,因为死刑判决前后态度的过分悬殊和明显的动机瑕疵,显然构不成所谓的“悔罪积极”。
四、结语
成都和全国许多特大城市一样,机动车数量过于庞大,因此,孙伟铭醉驾死刑判决的发布,在成都市民中震动很大。但是,媒体却没有把这种死刑判决的警示作用,通过原因分析、教训吸取和如何防范等宣传报道,进行必要的放大、强化和正面引导,而是过度“善良化”、“美化”和“弱者化”孙伟铭、孙林在死刑判决发布后的被动民事赔偿,从而没有利用酒后驾驶肇事必然受到处罚的孙伟铭案件,昭示人们注意和关注并严格遵守“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的规则,这是令人遗憾的!
交管部门证据显示,孙伟铭未经过正规驾驶培训,也从未办理驾驶证。事发前,这辆上户仅半年的别克轿车已被电子眼拍到包括超速、闯红灯等在内的10次违章记录,但显示均未处理。无独有偶,杭州飙车案中胡斌公然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多次超速在市区穿梭却无人过问。与此同时,造成5死4伤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张明宝,从2006年8月到2009年4月期间的违章记录,竟然高达80次!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及交警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但是,现实生活中,因超速50%以上被吊销驾驶证者寥寥无几,被依法拘留的更是鲜见。
于是,一些人没有意识到机动车驾驶违法的严肃性和责任严重性,将违法视为家常便饭,甚至个别人错误地认为:开车肇事没什么,不过就是找人交点钱了事。这种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缺失环境的驾车文化,是一种陋习和恶俗并存的不良文化氛围。
孙伟铭案在死刑判决宣布前,孙伟铭及亲属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即民事赔偿,给予了极度的轻蔑和漠视,而成都中院死刑判决宣布后,孙伟铭及亲属态度大变,积极想方设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金额高达100万元之巨,固然开创了死刑判决挤压民事赔偿成功的先河。但是,鉴于四川高院、锦江法院的积极配合,3家受害人的高风亮节,以及受害人子女金宇航、张志宇对孙伟铭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导致双亲死亡、以及死刑判决前的民事赔偿态度极其冷漠而不予谅解,构不成孙伟铭的悔罪态度积极。对于这种不尽如人意的效果,媒体是要承担不当引导的职业责任的。
(责任编辑:何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