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探析——以强生公司被诉垄断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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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司法解释应明确由经营者承担证明协议是否具有排斥或限制竞争效果的举证责任;纵向垄断协议的违法认定的实质是区分该协议的横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公正交易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性质;《反垄断法》规制纵向垄断协议立法应设置三种规制路径,即按横向垄断协议处理、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理、按不正当竞争或不公正交易行为处理;《反垄断法》应当立法规制不公正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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