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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权依法得以转让已经被立法所肯定,但转让过程中面临或导致的诸多困境则出于法律规定的空白,诸如转让范围、诉讼时效、诉讼主体适格、专业索赔机构性质等方面问题,导致实践中争议频发。对此,应当立法明确索赔权得转让的范围,特别是要区分对待人寿保险的索赔权转让问题;立法规范保险索赔权转让后的诉讼时效,对当事人援引的在索赔权转让前已超过财产保险诉讼时效的抗辩应予支持;同时还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专业索赔机构性质并加强监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