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偏向与正义的想象:性别暴力报道的新闻伦理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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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近年来,性别暴力事件成为公众热议的问题并频繁见诸于报端。新闻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时受到同情心和正义感的驱使,大多选择站在受害者一边为其发声,表现出所谓的“弱者偏向”。媒体敢于揭露社会阴暗面、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社会责任感的过度溢出也引发了诸多新闻伦理问题,包括听信受害者单方信源、在文本叙事方面注入过多情感倾向、媒介审判、侵犯当事人基本人权等等。因此,有必要处理好理性与感性、传媒与司法、新闻自由与私权保障之间的关系,让新闻在坚守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发挥更具建设性的作用。
  【关键词】性别暴力报道  新闻伦理  弱者偏向  正义  情感
  一、性别暴力报道与媒体的“正义立场”
  近年来,随着女性意识的复苏和媒介技术的赋权,女性境遇和女性权利的相关讨论在中国的互联网场域内空前高涨。其中,家暴、性骚扰、性犯罪等“性别暴力”事件往往成为舆论的引爆点,并愈加频繁地见诸于报端。新闻媒体报道的性别视角、新闻伦理及议程设置等,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一个普遍现象是,媒体在报道性别暴力事件时,往往出于本能的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更多地站在女性视角对于那些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彻底的曝光与谴责。在北大女生自杀事件中,《南方周末》的报道将事件矛头直指其男友牟某,文章的大部分篇幅采用了有利于女方的声音,而未录入男方的说辞;韩国“N号房”事件中,在警方还未将主犯定罪前,韩国SBS《8点新闻》就直接公开了主犯“赵博士”的长相和身份信息;鲍某性侵养女事件中,《南风窗》的报道以养女“李星星”的说法作为主要消息源,披露了鲍某长期性侵未成年养女却逍遥法外一事,然而几个月后新闻发生反转,警方通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追求事实真相,提倡社会公序良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为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发声维权都是新闻媒体应当肩负起的责任。然而,记者在进行事实调查时习惯性地站在受害者一方,这是否有违新闻的客观公正?媒体所谓“捍卫正义”的初衷是否会影响其在新闻操作上的专业性?媒介组织社会责任感的边界何在?性别暴力报道中频繁发生“新闻反转”,又给予新闻业什么启示?
  本文无意于对性别暴力事件本身和女性主义议题做过多探讨,仅试图以上述问题为出发点,就新闻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中的“正义立场”和“弱者偏向”以一种更为批判的视角展开新闻伦理层面的反思,以期为建设一个更好的新闻业提供新视野。
  二、媒体“正义取向”的脉络溯源
  “正义感”是藏匿于人们心中本能情感的真实流露,是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与渴望,既是对真善美的追求,亦是对假丑恶的唾弃。①然而,新闻媒体在报道性别暴力事件时习惯性偏向“弱者”的“正义取向”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它是记者个人情感、媒介组织、媒介技术、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是个人层面。维护受到性别暴力侵害的“弱者”的观念与个人对个体权利、尊严、道德规范等的认知有关,反映出植根于人性要求和生物本能的一种最原始、朴素的正义反应、心理感受和道德情感。努斯鲍姆与索罗门指出,我们的情感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我们对其對象的信念构成的,“不公正框架”构成了我们理解对象的信念。②因此,记者在感知到诸如性别暴力这样社会的不公正现象时,自然会产生人们常说的“义愤”,并进而促使其维护弱势群体,争取正义与平等。
  二是媒介组织层面。虽然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传统、社会结构和媒介体制当中,脱胎于西方语境的新闻专业主义精神“不能成为一种社会控制模式供从业者建立一套完整、封闭的专业体系”,③但是在中国传媒的市场化转型中,新闻业在承担宣传党的声音任务之外,也唤起了新闻从业者的职业意识,磨合出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生产和评价体系。“传媒为社会公器”的界定促使媒体肩负起表达民意、捍卫公平正义、揭露社会肮脏沉疴的责任,这是媒介组织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对于自身的约束。具体到性别暴力的议题,则表现为对于弱势一方的“人性关怀”和“特殊照顾”。
  三是媒介技术和社会环境层面。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不仅极大拓宽了普通女性的视野,同时也给予其在舆论层面和政策推动层面的发声渠道,女权主义思想在公共空间的声量不断加大,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媒体的报道取向,也使得性别议题成为近两年来刺激社会公众“最绷紧的那根弦”。每当发生性别暴力事件,社会长期积攒的负面不满情绪便会实现集中性的爆发。长此以往,“维护女性受害者的利益”成为中国互联网场域内的某种“政治正确”,媒体为了迎合受众对于性别平等的追求,也将“为女性发声”纳为自我保护的一种策略。因此,媒体“正义感”的萌发绝非纯粹的情感体验,它被赋予了时代的价值诉求,预设了某些特定形态的知识或概念,深深嵌入在社会和历史的发展逻辑及结构背景之中。
  三、“正义立场”与“弱者偏向”之下的新闻伦理隐忧
  (一)听信单方面信源使报道有失客观真实
  长期以来,客观性法则始终在新闻业的专业理念中居于中心地位。新闻客观报道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就是平衡性,也即“以‘平等’的态度与方式对待新闻事实的‘当事者’各方”,给予对立或观点不同的双方平等的发声机会。④然而遗憾的是,有研究者发现,每个引发强烈舆论冲突的案件报道,都是以采访当事一方的内容为主甚至占有全部篇幅。⑤在性别暴力报道中,受到侵害的一方往往首先借助媒体发声,媒体从业人员也习惯性地站在“受害者”角度考虑问题。新闻来源掌握着对事件的定义,决定着报道框架,因此也就决定了解释意义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如果媒体受“先入为主”的单方叙事逻辑的影响,忽视了对于对立声音的呈现;或者媒体带有预设立场地偏信一方信源,并将这种立场带入新闻写作中,都会使得孤立的意见成为建构事实真相、引导大众认知的强势力量,而这实际上有违新闻的公正与客观。
  另一方面,记者在提供每一条事实性信息的来源的同时,还要对消息源所说内容进行必要的核实。然而,面对“弱小的”“可怜的”性别暴力“受害者”,记者很难完全摒弃个人倾向和个人情感。本能的同情心和正义感一旦淹没了专业理性,就有可能使新闻听信单方话语,滑入“弱者“的谎言陷阱之中。例如,《南风窗》在对于鲍某性侵养女事件的最初报道中称李星星的年龄为14岁,然而警方经过调查后,却否认了这一说法。性侵案件中双方的年龄是法律判决极为重要的线索,媒体在报道时对于这些基本信息有必要做细致的核实。但是“弱者”的身份容易让人放松防范,“弱者”为了达到符合预期的目的而生产的谎言也往往更具迷惑性。媒体一旦失去警惕心而放弃最基本的新闻操作规范,就有可能背离真相,让新闻对正义的追求最终走向反面。   (二)情绪性的行文风格和叙述方式
  语言是我们理解性别暴力的组成部分——词汇微妙地反映了事件的责任、过失、中介以及暴力事件的本质。因此,选择使用中性、科学、严谨的语言对报道性别暴力事件是必要的,也是符合新闻伦理的。然而,受到义愤、不公等情绪的牵引,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时往往难以保持克制,行文风格也或被动或主动流露出主观情绪化色彩。例如,媒体在勾勒性别暴力事件双方时,常常将施害者标签化为“身份地位高”“具有压迫感和掌控力”的强者形象,而将受害者渲染为“身份地位低”“恐惧”“无力反抗”的弱者形象,由此唤起人们与受害者的共情和对于“他者”的厌恶。此外,媒体对于施害者所使用的材料和用语的修辞基本多是负面的,而对于受害者所使用的语言和材料以正面为主,这会在无形之中引导受众陷入记者的修辞节奏中,依附于记者的好恶态度和情感色彩。
  媒体的情绪偏向不仅体现在文本词汇的使用上,还体现在新闻框架的搭建上。媒体常常将悲情作为文章感情主基调,通过具有强感染力的笔法凸显当事人曲折的遭遇和茫然无助的境遇,以戏剧化的情节力图激起公众的同情和愤慨;为了进一步增强煽动性,媒体对于受害者被侵犯等内容甚至会进行细节性和刺激性的描述,采用偏颇的“道德震撼”引导公众声势浩大的批判和谴责。新闻报道受情绪支配,又将情绪引出和舆论激化作为报道的目的,看似是在全社会层面形成对于正义的呼唤,实际则有可能是利用公众的道义逻辑完成集体性的讨伐。更为重要的是,媒体情绪性的行文风格和叙述方式不仅很难促成公众在公共空间理性且有建树性的讨论,反而导向泄愤式表达和话语暴力,还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者和有相似经历的群体造成二次伤害,违背了新闻“除恶扶正”的初衷和最基本的人文关怀。
  (三)媒介审判
  传媒与司法机关作为社会运行必不可少的机构,都是帮助公众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然而在现实中,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时有出现。在面对诸如性别暴力这样的案件时,司法遵从程序公正与法律正义,媒体则追求社会情感与道德正义。传媒业视自身为“承载着较多的社会期待”的公共机构,很容易在性别暴力报道中因为当事人的痛苦表述为其背书,成为案件一方的代言人,甚至导致媒介审判的新闻伦理困境。
  有研究者认为,媒介审判并非新闻媒体单方的活动,媒体往往是审判的发起者,在法院审判尚未终结之时便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带有偏向性和煽动性的报道,作用于公众情绪并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压力,最终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⑥纵观既往的性别暴力事件报道可以发现,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媒体不会直接在报道中给当事人定罪,但是有倾向性的信源选取和文字叙述往往使得新闻呈现的“事实”和法律追求的“司法程序中可以被证据证明的事实”产生偏差。倘若报道的多数内容都恰好运用了新闻事实和法律事实错开的部分,那么很显然这则报道极易得出与法律的认定不同的结论。然而,由于新闻报道往往“先入为主”地建构了大众对事件的认知,大众会由此对司法机关的判决产生质疑,甚至营造出一个司法机关必须严惩施害者、保护受害女性的舆论氛围,给后续的法庭审判极大的压力。在这其中,媒体看似是在保护“弱者”、呼唤公平与正义,实则是在利用舆论的影响力干预司法程序、侵犯司法独立。
  (四)侵犯当事人的基本人权
  性别暴力案件与一般人身伤害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其往往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名誉、人格尊严等权利。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时,如何在新闻自由和私权保障之间找到平衡尤为关键。所谓的“新闻侵权”,指的是“以新闻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⑦以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居多。⑧一个现象是,由于性别暴力事件很容易刺激社会的敏感神经,媒体在公开报道时也往往受到“正义感”的情绪裹挟和“为受害者出口恶气”的情感驱使,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于案件当事人最基本的人权保障。例如,北大女生自杀事件中,《南方周末》不仅公开了男方的真实姓名,还大量披露了事件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的部分内容涉及个人隐私且与案件无关;韩国“N号房”事件中,在警方还未将主犯定罪前,韩国SBS《8点新闻》就直接公开了主犯“赵博士”的长相和身份信息;鲍某性侵养女事件中,《南风窗》的报道对于受侵害过程的细节详尽叙述,而公布这些内容对于受害人和公众知情权并无太大增益。更为重要的是,当舆论层层加码,很少有人会去关心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受损,媒体也会在民众的一片叫好声中陷入“自我感动”的情绪漩涡。尽可能尊重嫌疑人,保护其基本人权是新闻媒体在报道犯罪事件时的基本操作规范,媒体在这些环节上频频出现失误,值得我们反思与警惕。
  四、媒体该如何报道性别暴力
  (一)情感关切但不滥用情感
  毫无疑问,媒体在性别暴力报道时由于个人的情感代入影响了实际新闻操作,有可能引发诸多新闻伦理问题。但需要指出的是,同理心和正义感是记者的一个基本的价值倾向,也是其认知心理的一部分。媒体在性别暴力的议题上的充沛情感有可能让更多的事实被剥开、更多的疑团被消散、更多的正义被呼唤。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将理智与情感共同纳入新闻生产的实际流程中,既保证理性基础上对于事实的查证,也保持对于热点事件的情感关切。
  媒体的情感实践应当是“在公共原则的引导之下,持有普遍化的立场,反对对任何群体的歧视,反对充满偏见的情感和对某一群体正当情感的压制”。⑨因此,记者需要遵循符合公共理性的情感卷入,這既包括关爱弱势群体,给予受害者善意与人文关怀,也包括尊重并平等对待施害者。另一方面,情感关切要有边界感和分寸感。在性别暴力议题上,媒体要避免“社会责任感”的过度溢出,以道德为名介入对“弱者”的声援。拒绝习惯性的价值判断和对于受众“正义的想象”的迎合,以审慎的态度保持情感共鸣的距离,才有可能维护真正的社会公义。
  (二)新闻监督但不干预司法
  新闻业作为“第四权力”,是监督权力机关的重要力量。性别暴力事件与公民的人身权利有关,相关的判罚也毫无疑问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媒体积极报道案情,并在审判过程中进行合法合理的监督是有必要的。正如周海燕教授所言,在现阶段中国的现实状况下,实现司法独立的诸多条件尚不具备,过于强调司法独立,有可能导致更大的司法不公和司法权擅断。⑩性别暴力事件中案件双方的社会地位、身份资源往往并不等同,媒体在其中扮演监督和质疑的角色,实际上是防止这一问题非常有效的途径。   当然,由于媒体和司法机关遵循着不同的运作特点,媒体需要明确自身定位,未经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过程,不进行有罪论断和无罪推定。尤其要注意的是,媒体要避免沉浸在“匡扶正义”的自我想象之中,让“弱者偏向”的报道成为不正义的帮凶。认识真相是一个漫长而崎岖的过程,在积极跟进事件的走向并推动公共讨论的同时,对任何信息保持怀疑,让不同的话语叙事交锋,尽可能保持事件的 “悬置”状态,并在嘈杂鼎沸的舆论场中发挥坚定的引导力量,才是新闻业的职责与使命所在。
  (三)客观公正但不放弃立场
  面对性别暴力议题,记者很难控制个人的情感代入和实际报道中的立场偏向。但是即便如此,客观公正仍然是媒体需要去努力的方向,这既包括信源平衡,谨慎斟酌报道标题,也包括新闻叙事不过度渲染。除此之外,新闻事实的完整呈现绝非靠一个记者、一家媒体、一篇报道可以完成,因此推动建立报道和观点的自由市场,让多篇报道“重叠事实”和相互印证,更符合“报刊有机运动”的规律。
  本文针对媒体在性别暴力报道中的“正义立场”和“弱者偏向”进行批判,并不是强调记者要丢弃自身立场。新闻媒体作为时代的守望者和社会变革的推动者,在人权、性别平等这样的公共议题上,除了报道基本事实之外,更应挺身而出,彰显新闻的立场和担当。媒体不仅要积极推动公共话语中的理性讨论,弥合撕裂的舆论鸿沟,还要透过事件本身揭露其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问题,以前瞻性的态度促进相关制度法规的完善。换句话说,在急剧变革的时代背景之下,发挥更坚强的建设性作用,这是新闻业始终应该坚守的立场。
  五、结语
  随着媒介技术的赋权和女性主义思潮的兴起,性别暴力议题成为公共空间舆论争论的一大焦点,并频繁见诸于报端。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时由于个人、组织及社会层面的多方影响,更多地选择站在受害者一边“声讨”施害者,表现出所谓“基于正义”的“弱者偏向”,包括听信受害者单方叙事导致报道有失客观真实,在行文风格和新闻框架方面注入过多情感倾向,煽动舆论超越司法程序对嫌疑人进行审判,忽视对于当事人基本人权的保护等等。虽然媒体行为大多出于善意,记者的同情心和正义感也是报道此类敏感议题所必需的,但是目的并不能为不合情理或不合规范的手段辩护。以道德的名义“绑架”新闻,以正义的名义发泄情感,即使是再正确、再合理的目的,也会使得新闻背离初心。因此,需要去思考的是如何让情感帮助记者理性认知,如何让情感为新闻业的公共性目标服务。唯有如此,新闻才能真正实现“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的担当与追求。
  注释:
  ①开薪悦. 公众舆论的“情感”展演[D].安徽大学,2020.
  ②Pettigrove, G.,Tanaka, K.Anger and moral judgment[J].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2014,92(2):269-286.
  ③陆晔,潘忠党.成名的想像: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新闻从业者的专业主义话语建构[J].新闻学研究,2002(71).
  ④张灿灿.案件报道如何呼唤公平正义[J].青年记者,2018(07):95.
  ⑤周世林,卢剑锋.试论网络新闻报道的平衡性[J].传媒,2012(08):65-67.
  ⑥时潇锐.网络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的新特征——以药家鑫案与李天一苏楠案为例[J].东南传播,2012(07):79-80.
  ⑦魏永征.被告席上的記者[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⑧杜鹏.媒体报道中的新闻侵权与法律规制研究[J].法学杂志,2016,37(02):61-69.
  ⑨袁光锋.情感何以亲近新闻业:情感与新闻客观性关系新论[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7,39(10):57-63+69.
  ⑩周海燕.重读刘涌案:公共领域视野中的司法与传媒之争[J].新闻大学,2006(04):73-79.
  作者简介:王伊如,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编辑:孟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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