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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破产程序的效率,破产企业占有的全部财产概括的由管理人进行管理和处分,其管理和处分的财产部分不属于原破产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和处分就必然存在侵害真正权利人的权益的情形。《破产法》规定一般取回权和出卖人取回权,代偿取回权等特别取回权,以在符合破产法规定情形时得行使取回权,实现实质性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