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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侧重国民财富的初次分配,经济法侧重国民财富的再分配。经济法与民商法在主体、调整对象、价值取向和调整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不同是由他们调整的经济关系在层面上的差异所决定的。依据“干预论”的观点,经济法和民商法均时收入分配做出制度安排是政府时私权的两次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国民财富的合理分配,需要协调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使它们相互配合,共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