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保健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医疗照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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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保健办字[2005]1号
  
  各设区市干部保健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保健对象的健康。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保健对象的关心和爱护,保证保健对象医疗照顾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干部保健规定,现就我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健对象享受有关医疗照顾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健对象在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做好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既是体现组织关爱的需要,也是保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各设区市应从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高度重视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对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健对象既要体现医保政策,又要兼顾到保健对象的特殊性,保证保健对象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各设区市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健对象实行医疗照顾和补助,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综合考虑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医疗保险的管理能力,要制定切实可行、便于管理、易于操作的管理办法。医疗照顾标准和医疗补助标准还应动态调整,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提高。
  
  三、保健对象参加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的年度健康体检、因病住干部病房等医疗待遇不变。其中年度体检经费可在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单位福利费中列支;干部病房住院床位费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与医疗单位协议收费标准之内的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出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单位福利费中给予补助。离休的保健对象其年度体检经费及干部病房住院床位费应列入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费支付和补助。
  
  四、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健对象,其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诊疗费、药品费及医疗服务费等门诊医疗费用;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诊疗费、药品费及医疗服务费等住院(含特种慢性病)医疗费用(如起付线以下的费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起付线与封顶线之间的费用中由个人自付的部分),应由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单位福利费给予补助。各设区市应制定有关补助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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