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视野中的政党与代议机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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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党制度和代议制度都是在西方资本主义条件下产生的,它们各自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如今已成为非常普遍的政治现象。在当今世界的200多个国家中,除了约20个国家没有政党外,都有政党的组织存在。据统计,目前全世界约有5300多个政党[1],近代以来的世界历史表明,政党在政治舞台上极为活跃,它们以不同的方式和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独有偶,截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全世界已有将近180个国家建立了各种形态的代议机关,除去极少数处于国内战乱的国家,当代国家几乎都把代议制度作为本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推动和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作为两种重要而普遍的政治现象,政治制度研究的一般理论和现实的政治生活提示我们,政党与代议机构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在西方国家,政党离开议会难有作为,议会离开政党无法运行。然而,由于中西方代议机构和政党形成与发展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国情等不同,政党与代议机构之间的关系表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探讨中西政党和代议机构关系的差异,对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构建更加和谐的政党和代议机构之间的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我们还可以借鉴代议制度和政党制度运行相对成熟的西方国家在处理二者关系上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
  
   一、 政党与代议机构的初始关系不同
  
   在西方,议会是政党的摇篮。一般认为,英国不仅是近代政党的发祥地,而且被称为“议会之母”。作为现代西方国家代议机构的议会, 就其产生而言,最早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革命以前的封建等级会议,由于会议有不同的阶级、阶层的代表参加,后来又获得监督国王的财政收支、影响国王决策的权力,故等级会议实际上已成为带有立法性质的国家代表会议形式的权力机关,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的雏形。当然,现代欧美国家的议会制度不是封建等级会议制度的简单延续,而是建立在近代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基础之上,经过资产阶级革命才最终确立的。议会的出现和代议机构的确立是资本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政治文明肇始的主要标志”[2]。现代意义的政党,也是在英国形成的,而且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并建立了代议制政府以后,在比较广泛推行普选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从政治生活的角度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建立了赋予人“自由”、“平等”权利的代议民主制,特别是普选制的出现及其完善,使资产阶级内部必须为争夺议会的席位拉选票,这样就必须建立有纲领、有组织、有纪律的政治组织,它的目标和行动内容就是通过控制公民普选,获取选票,从而达到夺取或维持政权的目的。这种政治组织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政党。政党产生后,原来议会内的派别斗争逐渐演变为遍及议会内外的政党斗争。当然,工业革命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成为社会的主要阶级,两大阶级之间的激烈斗争,也必然集中表现为各阶级最高组织形式即政党之间的斗争。
   英国的代议制度和政党制度随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而传到其他国家。受其影响,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确立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后,都形成了本国的代议机构和政党组织。可见,“西方的政党是社会的‘内生物’,是在‘制度’体系内建立的”[3],是议会斗争和议会民主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近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发展的内在要求。
   而在中国,政党不仅出现的时间比西方国家要晚,而且与西方国家先有议会后有政党以及政党在议会活动中产生与发展的情况不同,“是在没有议会、没有任何政治民主形式的条件下,秘密地、‘非法地’建立”[4],被迫以武装斗争的方式取得政权,然后建立民主代议制度的。包括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及其发动的辛亥革命就是如此。然而,议会制的多次尝试都因中外反动势力的镇压而未能确立。受俄国十月革命和中国五四运动启示的中国先进知识分子,从历史的经验中得出结论,走十月革命的道路,建立了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走上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新征程,被迫以武装斗争为主要形式,为建立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而进行了长期的艰苦奋斗,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建国后,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届人大制定的宪法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由国家的宪法正式确立下来,作为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在全国范围实施。另外,20世纪40年代活跃于中国政坛的各民主党派,建国后都接受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成为参政党。
  
   二、 政党在代议机构中的地位、地位的稳定性以及确立这种地位的方式不同
  
   前已提及,在西方国家,政党与代议机构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它们之间存在一种互补关系。一方面,由于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相当大的权力,所以各政党在议会中的角逐是十分激烈的,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里,哪一个政党通过竞选成为议会中的多数党,就有权组阁执政,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议会中的多数党不一定是执政党,但这个政党如果控制了议会,便对总统的行政大权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可见,议会对于政党逐步登上国家权力宝座具有阶梯作用。因此,无论是议会制国家,还是总统制国家,政党成员争当议员和政党争取议会中的多数席位都是它们政治活动的中心议题。另一方面,议会的运行需要政党来支持,否则,与之配套的选举制度就无法运转。在当代西方国家议会选举制度中,议会选举活动越来越具有政党色彩。现代意义的选举实质上主要表现为政党之间的竞争性选举。可以说,在现代西方国家的选举中,离开政党的参与、配合、领导,选举活动将很难进行。可见,在西方国家,政党是通过议会选举来确定各自在议会中的地位的,议会没有一个法定的、惟一的执政党,各政党在议会中的地位表现出极大的不稳定性,尤其是多党制国家,每一个政党都无法长时间地成为议会中的多数党。当然,由于政体不同,这种确定方式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如在英国,如果某一政党在竞选中获得下议院多数席位,便成为多数党,并且组阁执政,成为大权在握的执政党,如果只获得少数席位,则成为少数党,只能充任在野反对党的角色,在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以与执政党唱反调为己任。而美国由于实行总统共和制,人们称总统选举为大选,各政党竞争总统宝座特别火爆,相形之下,国会的竞选处于次级地位,但议会中的党派竞争也非常激烈,“当执政党既获得总统大选,又获得议会多数席位时,其执政地位即较为稳定,反之,若其未能获得议会两院或其中一院的多数席位,则议会与政府之间即互相龃龉,容易导致政局不稳,极端情况下,执政党的地位甚至有朝夕难保之虞”[5]。
   而在中国,作为代议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于它与西方国家议会的不同由来、性质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了当代中国政党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地位及其确定方式独具的诸多特色。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大的牵扯。” [6]
   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国的执政党是中国共产党,它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宪法规定的长期执政的党。它同西方国家执政党主要是直接管辖国家最高行政大权的情况不同,它对全部的国家政权机关、社会政治组织以及社会生活实行领导,是领导国家的党,其重要方面表现为它对人大的领导,它“与人大的关系实际上是国家政治生活中领导核心与国家管理体制中的权力中心之间的关系”[7]。各民主党派由于它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法律法令的制定和执行,因此,它既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而是有中国特色的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不同地位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同时也是确保社会主义方向的需要。当然也应看到,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人大中的不同地位,虽不由党派竞选来决定,而是由宪法固定下来的,但是各政党进入人大的具体做法上,仍采取了民主选举的制度,是一个充满民主协商并依法筛选的细致过程。
  
   三、 政党在代议机构中设立组织的普遍性和组织的作用不同
  
   在西方国家,不论是多数党,还是少数党,也不论是执政党还是在野党,在议会中都普遍建立了党团的组织,即议会党团,它是由议会中的同一政党或政党联盟的议员所组成的党派组织,是议会内政治活动的基本单位,其构成一般由议会党团全体会议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它选举议会党团主席、副主席、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有的国家还设议会党团主席团,由议会党团主席、副主席及老资格本党议员组成。议会党团主席多由该党首领担任。但德国议会法规定,执政党党魁担任联邦政府总理或部长后,则不再担任议会党团主席。议会党团还组织各种专门委员会,以便调查研究,调整各方利益,控制某一方面的事务。议会党团的功能在于把本党或联盟党的议员联合成一个整体,了解本党议员的动态,协调他们的立场和行动,借助党纪要求党内议员在议会的重要辩论和表决中服从党团决定,以贯彻本党的路线、纲领和政策,维护本党利益。议会党团的主要活动是以党团的身份参与议长的提名、内阁人选的审议、议会活动程序的安排、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以及各项法案的提出、审议、协商和表决等。一般来讲,执政党的议会党团的任务在于保证本党政府地位的稳定和各项法案获得通过,而反对党的议会党团则视政府议案对自己利害关系而决定反对或有条件的支持。总之,“议会党团是西方政党执政、参政,执行自己纲领、路线和捞权夺利的重要工具”[8],所以,它历来为西方政党所重视。
   而在中国,各政党在人大中的活动方式,与西方国家政党通过议会党团开展活动的情况有根本区别。在各级人大中,除了中国共产党在人大常委会中设有“党组”的组织之外,所有党派都没有建立组织机构。中国共产党在人大常委会中设立“党组”,是党对人大领导的重要体现。通过在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党组,实现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人大常委会党组贯彻党委决议,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政策建议,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国家法律。同时,党组织向各级人大推荐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提出人事建议,通过人大的选举或任命使之合法化。此外,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中就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进行请示报告,发挥纽带作用。从活动方式上来讲,来自党派的人大代表,与来自其他方面的人大代表一样,不以党派的身份出现,而是在地区性人大代表团这个组织形式中参加人大的活动,发挥作为人大代表的作用。
  
   四、 政党在代议机构立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和干预方式不同
  
   在西方,不论是奉行熔权制的国家,还是分权制的国家,议会均享有较大的权力。包括所有的法案、政府的预算、政府的重大决策、政府机构的组成和重要的人事任免与调整等在内的议案,都要向议会提出,通过议会审议通过或认可,方能生效、确定和实施。因此,各政党成员争当议员而进入议会,为的正是利用自己在议会中的地位,在立法和各项议案的审议中发挥控制或制约作用,为本党利益服务。同时,由于西方国家在议会中建立了诸如财政、外贸、农业、司法等专门委员会,它们是对各类法案进行审议的权威机构,在审议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甚至是投票表决的主要依据,因此,议会中的各政党都争取在各委员会中占优势地位借以干预有关法条的修改、通过或否定,为本党利益服务。在此过程中,执政党的议员可以利用专门委员会来保证政府提案的通过,在野党则利用它来阻挠提案的通过或对执政党施加压力,借此把自己的主张反映在议案中。
   而在中国,政党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和干预方式与西方国家存在明显的不同。就执政党而言,它对立法活动的干预和作用,主要表现在:其一,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人选直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决策建议和任免建议;其二,通过在人大常委会中设立的党组干预立法,比如说,凡属政治类型的立法,在制定之前都要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把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报请中共中央批准,以确保立法的社会主义方向;其三,通过在人大代表、人大领导机构和专门委员会中占有人数多和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优势,来保障体现执政党意志的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和立法案,在审议中获得顺利通过。可见,执政党对人大立法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决定性的。就参政党而言,它对立法活动的干预和作用,主要表现在:其一,民主党派在与共产党的政治协商中,主要以党派的名义就修改宪法或立法问题提出建议,或共产党就修宪与立法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建议先向各民主党派征求意见,在履行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中,提出立法建议,促进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具体落实和逐步完善;其二,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中,以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拥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利;其三,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府(包括“一府两院”)中任职的组成人员,可以参与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以及“两院”提出法律草案。
   可见,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立法程序中的不同作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又一次生动体现。这种制度多年运行的实践表明,它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其优点是确保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有利于集中力量、提高效率、发扬民主。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这种体制容易造成执政党的包办代替,以及受自身素质和传统的臣民文化的影响,一些人大代表在立法审议中回避矛盾、缺乏争辩意识等问题依然存在。但笔者相信,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和公民素质的逐渐提高,以及公民文化的逐步形成,这些问题终将得到有效的解决。
  
   注释:
   [1]周淑真:2006年5月在西北师大所作的关于政党制度的报告。
   [2][5]曹沛霖:《比较政治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203页。
   [3][7]郭亚丁:《政党差异性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177页。
   [4][8]梁琴、钟德涛:《中外政党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0、155页。
   [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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