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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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公允价值是近年来国际会计实务领域的一大挑战,也是会计研究中的一个热点话题。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属性,因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得到了FASB和IASB的极大推崇。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150项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50项准则中,分别有50项和23项准则涉及公允价值(Truong and Zijl,2005)。近年来,作为规范公允价值确认、计量和披露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无疑更受到业内的关注。FASB于2006年9月发布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SFAS NO.157)》,此项成果的出台为国际社会研究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提供了“范本”。2011年5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允价值计量》的发布表明,国际社会对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态度开始由“关注”转向“实质性”应用,这一举动势必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研究和制定工作产生深远影响。在借鉴国际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财政部于2012年5月17日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时隔近20个月,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发布体现了我国规范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会计处理的决心,以及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意志,在我国会计准则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学术界研究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带来新的研究契机。
  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正着手建立一个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在内的企业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理论上,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三者的关系?现实中,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出台对于理论上的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又有何影响?应如何认识和应对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而这些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通过本文的研究,以期为准则制定部门完善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下一步修订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有所借鉴。
  二、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广泛涉及公允价值。时隔7年后,财政部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预示着一个较完备的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在我国正式建立(如图1所示)。理论上,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涉及指导公允价值应用的三类准则:基本准则是公允价值应用的原则性纲要文件,具体准则是规范公允价值确认、计量与报告的应用性指导文件,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是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的专业性学理文件。
  为了全面认识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有必要在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内分清各类准则所处的层次、所起的作用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基本准则被看作我国现阶段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基本准则用于指导具体准则的制定,并以此为依据对具体准则的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基本准则理应处于规范体系的第一层次。基本准则是从概述框架的视角规定会计实务界所用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这为具体准则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应用公允价值提供理论支撑,那么,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或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关系应当是指导依据与具体应用的关系。但是,确保二者在公允价值的规范上具有概念或操作上的逻辑一致性将是维系上述关系的前提,绝不应出现基本准则无法指导具体准则或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情况,也不应出现后者超越前者的情况,否则都将打破二者的逻辑关系,影响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的科学性。
  在我国已颁布的38项具体准则中,涉及到公允价值应用的有20个,实质上应用公允价值的准则有17个。无论从准则本身的内容来看,还是从准则的执行来看,公允价值的应用主要由具体准则规范,具体准则理应处于公允价值应用规范的第二个层次(如图1所示)。从发挥的作用来看,具体准则主要解决会计要素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确认、计量与披露问题,即判断公允价值反映的客体是谁?计量金额多少?以及如何在账户中直接反映和在报表内最终反映的问题。财政部此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从形式上来看,属于具体准则的范畴,因此,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其他具体准则的关系也应是并列的关系。考虑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其他具体准则同处于公允价值应用的具体规范层面,但规范侧重点有所不同,加之制定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一般意义上非特定会计要素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的疑难问题,它是其他具体准则公允价值应用的有益补充,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可以被看作是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的第三层次。鉴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具体准则都涉及对公允价值规范的内容,但侧重点又有所不同,对于二者的分工进行衔接是非常必要的。
  总之,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共同构成了我国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通过对三者关系的评析,笔者认为要发挥好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的作用,从形式上来说,首先要处理好三者的关系,保证各组成部分的逻辑一致性(这里也包括准则之间分工的衔接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允价值应用体系的科学性。但是,为了发挥规范体系对公允价值应用规范的协同效应,除保证应用规范体系的科学性之外,还需要从实质上保证该体系的有效性,切实做好各类准则的建设及完善工作。
  三、现实中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存在的问题
  通过认真学习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及其他涉及的公允价值应用规范,笔者发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发布至少对公允价值应用规范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产生了影响。
  (一)对规范体系科学性的影响
  通过对比研究,笔者发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现行准则之间仍存在诸多逻辑方面的问题,这无疑将影响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的科学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基本准则之间的逻辑问题
  通过比照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基本准则,由于基本准则还未来得及修订,我们发现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界定相对传统,致使基本准则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出现概念不一的情况。此次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的最新成果,将公允价值界定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该定义突出了“计量日”和“有序交易”,能保证公允价值取得可靠性,同时突出公允价值会计的动态反映特性,此次公允价值的界定明显具有先进性。但是,相比之下,基本准则将公允价值界定为“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界定过于陈旧。通过前文对基本准则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二者关系的分析,就公允价值概念的界定而言,基本准则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之间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基本准则又如何能指导和评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2.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具体准则之间的逻辑问题
  通过比对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具体准则,笔者发现二者都涉及对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但是却没有强调二者分工的衔接问题,极易造成实务界的应用混乱。在公允价值应用规范方面,涉及公允价值应用的具体准则,除要规范会计要素确认外,更重要的是规范具体会计要素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工作。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规定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要求、以及一般或特殊项目(如非金融资产、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初始计量、估值技术、公允价值级次和披露。从中笔者可以看出,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职责主要是统一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为其他直接应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准则提供计量和披露方面的指导(李高波,2012)。显然,在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方面的规范方面,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具体准则有其共同点,也有侧重点,但是现有准则并未对二者的分工衔接进行说明。在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建设过程中,对于二者分工的衔接问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否则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具体准则的逻辑一致性,进而影响公允价值应用规范的实用性。
  3.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之间的逻辑问题
  本来发布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并未涉及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的关系,但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与公允价值类似的其他计量属性,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可变现净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其计量和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其中提到“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可变现净值”为具体准则所使用的计量属性,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却把它们说成是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属于公允价值的范畴。然而通过分析基本准则规定的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基本准则显然是将现值、可变现净值与公允价值并列作为独立计量属性,这样,它们与公允价值之间关系是并列而非包含,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出台,在没有厘清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关系的前提下,是把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的逻辑矛盾突出化了(李高波,2012)。
  (二)对规范体系有效性的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出台不仅影响了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的科学性,而且影响到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的有效性,这里将着重分析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自身的不完善对规范体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缺少公允价值应用具体指导框架
  早在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时,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计量并没有提供专门的应用指南,IASB认为新兴经济市场国家环境下的公允价值计量并不存在特殊问题,没有必要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提供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南。此次我国颁布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恰恰为新兴经济体国家做出了表率,但是纵观此次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给人的感觉是内容比较全,既涉及公允价值计量要求、非金融资产等计量,又涉及估值方法以及公允价值级次等,如何指导会计主体应用,还缺少相应的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导框架。尤其是在新兴经济体的中国,市场缺乏流动性或不活跃,与世界其他地方相比,缺乏资产和负债的评估经验,如果没有相应的应用指导框架,往往会给会计主体增加准则执行的难度。
  2.缺少对公允价值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2008年11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披露同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公允价值会计保障体系的核心,对于保证公允价值的取得的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会计主体不仅要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内部控制制度,而且还要披露对于取得的公允价值相关的控制活动、控制流程,以及各职能部门在控制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但是,此次发布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披露根据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性质、特征、风险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对该资产或负债进行恰当分组后的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以及至少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持续或非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每组资产和负债的相关信息及其他信息,唯独缺少对公允价值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完善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的建议
  (一)准则体系建设:保证规范体系的科学性
  1.对基本准则涉及的公允价值定义进行重新修订
  因公允价值的定义,所引起的基本准则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逻辑矛盾,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基本准则进行修订。基本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早在1995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交易的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结算的金额”,由此可以推断,对于公允价值的界定,当时的我国基本准则仍停留在国际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水平。2011年5月,IASB在借鉴美国FAS157的基础上,颁布了国际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而此次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正是采用了国际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界定。在界定中突出了“计量日”,“市场参与者”,“有序交易”,“出售一项资产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明显具有先进性。“计量日”强调计量公允价值的日期,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反映了计量项目金额的时点特性,说明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的是一项后续计量,体现了公允价值会计的本质;“市场参与者”强调了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的计量,而不是基于某个特定主体的计量,从而保证计量的客观公正性;“有序交易”说明在计量日之前一段时期内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总会发生、且所发生的市场环境没有什么变化,这是一种经常性的交易活动,从而能保证公允价值取得的持续性和可靠性;“出售一项资产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强调公允价值是“退出价格”,是“脱手价”,侧重于是基于交易的资产或负债的定价,能够保证计量项目的价值最大化。总之,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对公允价值的界定能够保证公允价值取得的可靠性,更能体现公允价值会计动态反映的特性,因而公允价值的定义体现了当今公允价值研究的最高水平,基本准则有必要按此进行修订。   2.增加具体准则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衔接
  如前文所述,制定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主要目的是统一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为其他直接应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准则提供计量和披露方面的指导。但是执行准则的会计主体应如何接受指导,需要我们在具体准则中进行明确,增加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有效衔接。鉴于投资性房地产是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唯一将公允价值计量运用于非金融资产的项目,本文将以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为例阐述二者在公允价值应用方面的衔接。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有其基本要求,为了加强具体准则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衔接,这需要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下明确: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要求参照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属于非金融资产,还要遵循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关于“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也需要在第一章总则中进行明确。关于第三章后续计量中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以及第四章转换中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取得方法,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并没有明确,为此需要在在第三章和第四章后增加一条“公允价值的取得需要依据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的公允价值级次和估值技术”。关于公允价值信息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第六章披露中仅要求披露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和确定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如果在公允价值计量过程中采用了估值技术,运用公允价值级次理论,则需要做出相应披露,可以在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三点中做出说明,具体参照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第九章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其他应用公允价值的具体准则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衔接可参照本文。
  3.在认识公允价值本质的基础上厘清与其他计量属性的关系
  本文还认为,之所以出现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的矛盾,是因为无论是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颁布之前还是之后,我国的准则制定部门对于公允价值本质的认识不到位,对于公允价值的外延认识不清,对于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的关系没有厘清所致。事实上,在《企业会计准则2006》颁布以后,学术界就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谢诗芬(2006)认为,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将公允价值与其他四种会计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简单并列,而对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无任何解释的做法就严重误导了公允价值的外延,已引起国内不少人质疑。对于公允价值与其他四种计量属性的关系,董必荣(2010)认为理论界有四种观点;“独立计量属性观”(葛家澍、2001;卢永华、杨晓军,2000;葛家澍,2007;等等),“复合计量属性观”(谢诗芬,2001;王建成、胡振国,2007)),“计量目标观”(刘浩、孙铮,2008)和“检验尺度观”(石本仁、赖红宁,2001)。由于公允价值是传统的“基于交易会计”向“基于价值会计”转换的产物,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的会计仍然采用混合计量模式,处于基于交易会计与基于价值会计的并行阶段,这在计量属性上应当有所体现,具体可划分为基于交易的会计计量属性和基于价值的会计计量属性。在基于交易的会计体系中,历史成本能够反映交易完成的金额,具有可验证性,仍然是最适合的计量属性;在“基于价值会计”体系中,公允价值能够反映价值的变化,是最为适合的计量属性,但是与其他计量属性应有所区别,应对公允价值进行更高层次的定位,把公允价值定位成超越于具体计量属性之上的计量目标(董必荣,2010)。而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是分别从投入、产出和在用等角度获得的公允价值一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来计量会计要素,符合计量属性的定义,它们可以看成是计量属性,只不过需要把它们理解成是在公允价值不同表现形式下的计量属性。为了解决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关于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的矛盾,笔者建议,对基本准则进行修订,从基于交易和基于价值两个角度对计量属性进行分类,基于交易的会计计量属性为历史成本,基于价值的会计计量属性为公允价值,具体表现为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在应用过程中的其他称谓,如现行市价和可收回金额都可以看成是取得可变现净值的手段,无须单独称谓其计量属性。
  (二)准则本身建设:保证规范体系的有效性
  前已述及,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的雏形已经形成,对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现行准则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是为了保证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的科学性。但是,为了保证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的有效性,有必要加强准则自身建设,当务之急是对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尽快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首先,明确“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导框架”
  为了具体指导会计主体对公允价值的应用,FASB发布的SFAS NO.157就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导框架,为此,我国也有必要在借鉴美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基础上制定我国的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框架(该框架尤其适合非金融资产),详见图2。由图2可以看出,在确定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时,企业首先应当从市场上参与者的角度确定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最佳用途包括“在用”和“交换”,然后寻找该资产是否存在潜在的市场。如果存在潜在市场,还要判别市场的性质,即存在“主要市场”还是“最有利市场”,经过判别后,如果存在主要市场,则根据主要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直接作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属于第一级次;如果不存在主要市场,而存在最有利市场,此时公允价值计量需要使用第二层次可观察输入值,则可以根据经调整的市场报价作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属于第二级次;如果还是存在最有利市场,但是公允价值计量需要使用第二层次不可观察输入值,则需要运用估值技术(具体包括市场法、收益法与成本法)来确定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属于第三级次;如果不存在潜在市场,则需要假定最可能的市场,利用第三层次不可观察输入值,同样需要用到估值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此时公允价值属于第三阶级次。
  其次,补充“公允价值计量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内部控制是确保企业公允价值应用可靠性的一道“天然屏障”,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取得尤为重要。公允价值内部控制旨在通过各部门的相互牵制,降低公允价值舞弊出现的风险,提高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对于公允价值,无论是自行取得还是通过第三方,都应该有专门的部门来具体负责,如图3所示,笔者将此部门称之为“公允价值项目管理中心”,财务部门则需要配合项目管理中心的工作,同时起到监督作用;公司经理层负责对项目管理中心和财务部门上交的公允价值取得报告进行审批,并向董事会报告,具体向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公允价值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公允价值委员会)会应对公允价值取得方法的科学性,数据的合理性,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审查;股东大会应当听取董事会及监事会关于公允价值取得的专项报告,并就取得方法、取得结果的合理性及其影响再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可听取相关专业机构的意见。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允价值审查确认程序及会计核算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保证相关控制程序的有效执行及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鉴于公允价值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本文建议将“公允价值取得的内部控制流程及相应的控制活动”写入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披露部分,同时要求涉及公允价值应用的具休准则参照执行。
  五、结论
  在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大背景下,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发布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构建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理论分析框架,在此框架下简要评析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现行准则的关系,接着以此为分析基点,着重论述了现实状态下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发布对公允价值应用规范体系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影响,并进而提出相应完善建议。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出台后,一方面需要重新审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现行准则的关系,及时处理其中存在的逻辑问题;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尽快明确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导框架,同时补充有关公允价值计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
  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完善离不开实务界、理论界及准则制定部门等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下一步应重点关注公允价值在新兴经济体的应用是否应在即将出台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有所体现?在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但是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计量并没有提供专门的应用指南,IASB认为新兴经济市场国家环境下的公允价值计量并不存在特殊问题,没有必要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包括我国)提供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南。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并不直接或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新兴经济体国家应当如何应用公允价值?作为新兴经济体的重要成员,我国应当对公允价值的特殊的应用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可以考虑将成熟的研究成果写入准则,通过实践积累更多的应用经验,为国际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完善提供参考,以此增加我国在国际准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更好地维护我们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作者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开放大学财经系
  注:
  本文感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管理学院朱莲美教授和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保平博士对文章写作提供的帮助。
  [1] 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与其他计量属性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后续计量环节,我们认为,存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准则是实质应用公允价值的准则。
  [2] 准则应用指南是为具体准则服务的,是具体准则功能的延伸,从本质上来说隶属于具体准则,本文没有将其单独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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