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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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合同法》中的法律原则之一,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当今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笔者通过对该原则的阐述和分析,厘清实践领域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为此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此巩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并为相应的立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
  关键词:法律原则;合同法;诚实信用;法治建设
  我国的《合同法》中,诚信原则不但是其中的帝王条款,也是我国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是所应该持有的一种基本意识,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在民事法律中的直接体现。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黄金时期,诚信原则对于市场交易相关主题的利益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帝王条款”存在于《合同法》之中是极其必要的。诚信原则不但在实践中极其重要,在学术上也值得研究,本文意在分析《合同法》中诚信原则相关条例存在的局限性,并提出相应改进方案,以便更好地保障民事主体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诚实信用原则不是我国的独创,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善意原则。[1]早在西欧资本主义萌芽之初,作为新兴力量的资产阶级所制定的法律法规都一再强调“自由”、“民主”。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资本主义经济在机器大生产的时代背景下飞速发展,原先过渡强调自由的法律在面对诸如制假售假、交易欺诈等市场失灵表现时,不再如当初那般管用。在这个时期,一部分有识之士开始呼吁将“诚信”纳入相关法律的原则之中,以此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性,避免出现过往的种种乱象。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得到确立,但种种不诚信表现也开始出现于经济生活之中。我国立法者为了保障市场有序,于1999年出台了《合同法》并在其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随后又将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进行了广泛的运用。新时期,诚实信用原则被赋予体现时代精神的新内涵,[2]如今我国即将实现全面小康,如何让《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我国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我国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何为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3]世界各国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的诸多不同,在许多形而上的认识中存在差异,但是对于“诚实信用”的理解却是惊人的一致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诚信,顾名思义就是诚实,守信用。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合同法》中的体现,更是一种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不同类型民事主体所坚持和信奉的道德价值,是包括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等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良好品质的正确认识。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定分止争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法理学的相关理论,当穷尽法律规则时可适用法律原则进行判断,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处于建设之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重要原则之一,在处理纠纷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法》和当事人之间依法订立的合同可进行相应的补充和解释,弥补相应的不足。中国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法律在制定出来后实施于现实社会中,有时候会存在不完全适应的情况,譬如对许多新问题未能充分考虑而有着滞后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使用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进行案件审理是极其必要的,可以有效解决“于法(律规则)无据”的尴尬局面。诚实信用原则除了用于“填补空白”之外,还可以用于推断相关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目的,例如在无法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有关事实进行清晰准确地认定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推导,以“良心”来断定相关的事实和该民事法律行为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不仅是在司法审判领域,《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生活中更是必不可少,合同订立的各方均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订立的前中后时期,合同各方均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正确地为或不为某些行为,不得损人利己,否则将根据法定或约定的相应条文,违反诚信者将会付出相应的代价。如此一来,对于某些抱有侥幸心理打算不诚信行为的人,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有效制约其行为,至少是提高其不诚信的机会成本,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二、我国《合同法》诚信原则所存在的局限性
  纵观人类历史,诚信这一基本原则备受古今中外的人们推崇,重诚信之人还被赞为“一诺千金”之人,古有商鞅徙木立信,今有“信义包工头”孙东林、孙水林。《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在当代社会自然是不言而喻的,党和国家也一直是高度重视诚信问题,个人征信系统目前也是在如火如荼地建设当中。我国《合同法》在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的解释上仍存在相应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总是遇上问题,本文打算就此进行简单的分析。
  《合同法》中关于诚信原则局限性主要为以下几点内容:首先《合同法》在诚信原则问题上有点语焉不详。当前我国《合同法》在诚实信用问题上,更多的是重视规则而非原则,其主要体现在背信行为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内时优先适用法律条文,还是可以得到较好的处理,但对于其他的失信行为,其效果不佳甚至是如隔靴搔痒。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在背信行为发生时,法律规则的确定性显然更强,效果也更佳,在對于相关合同纠纷的司法审判当中,法律规则的适用次数也远远高于法律原则的适用次数,部分“于法(律规则)无据”的情形并不一定都适用了法律原则进行判定,从而导致部分背信行为未受到依法处理。百密总有一疏,法律法规在背信行为判定上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许多“非典型”的背信行为也因此未能得到公平正义的裁判,从而导致“案了事不了”甚至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再加上我国公民对诚信原则的认知依然较为浅显,许多人对于该原则最直观的理解就是“不能坑蒙拐骗”,许多背信行为(尤其是对于某些具有习惯性背信行为的个人)未受到法律的规制,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蒙尘。
  其次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够灵活,也是当前相关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根据法理学的相应理论,法律原则的适用应当更加灵活,因为法律原则是再穷今法律规则之后对案件进行判断的依据,理应更具灵活性。但在裁判过程中,法官很可能直接根据法理学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但是由于法官学识、价值取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 “同案不同判”,严重违背了《合同法》中诚信原则所设立的初心。再加上法官在法律原则上的直接运用,往往依据以往审判经验和相关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不正确运用职权甚至是枉法裁判的现象时常发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案件审判的最基本要求,但在实务审判中,还是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影响司法机关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4]对于此类负面问题,我们必须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进行解决,坚决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攻坚战。   三、相应的应对措施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诚信原则问题上的案件必须更加审慎,这不但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大局,也关系到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在此问题上不戒急用忍,不但影响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更加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对于此类问题,笔者根据思考,在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建设当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在万吨巨轮的交易或是数枚鸡蛋的买卖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于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任何人都绕不开它,在将来的社会中不讲诚信将寸步难行。然而如果只是对背信行为进行道德谴责的话,民事主体的的利益也是无法得到实际保障,毕竟道德并不具有强制力,对于某些道德意识淡薄的民事主体,此法是否有用还是个未知数。经济生活中,相关的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标的额越来越大,纠纷烈度也因此水涨船高。与此现象相比较,诚实信用原则仿佛被有意识地忘却了一般。对于此类现象,国家应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在法律制度尚不完全成熟的现状下,单凭法院或是仲裁机构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怪现象发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立法者应当将诚实信用原则法条化,通过将法律原则尽可能具体化为法律规则的方式,提高诚实信用的重要性。
  (二)依法限制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本人的实践经验,合同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时背信行为普遍存在,且故意背信不在少数,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裁判时,对自身的权力边界仍不能做到很好的把握,也极大损害了有关方面的公信力。在看待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时,应一分为二地看,一方面自由裁量权确实是在社会主义法治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对案件的裁判和公平正义的维护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自由裁量权也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甚至是为极少数害群之马进行枉法裁判打开了方便之门。对于该问题应当如此解决:从人员的选拔和培训上入手,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对法律的适用水平方面更是应该高标准严要求,在进行司法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时增加相关内容,以选拔真正适合进入法院工作的人才,保证其不仅政治合格,还应当业务过硬;其次,加强对人民法官的监督,当法官滥用职权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补救,并对相应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而对于仲裁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的相关制度,也应当参照对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要求进行相关制度的制定,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提高人民群众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
  一个真正良法善治社会的建成,不但与立法者和司法者有关,更与广大的公民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当前我国人民法律意识显著加强,但还是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说对法律的认识不够全面且过于浅显,如很多人对于“守法”的认识就是“不杀人放火”、“不违法犯罪”,而诚实信用这一《合同法》原则被部分民众更多是视为是道德而非法律上的要求,对于一些道德水平不太高的人来说,往往会为了利益而不自觉地触犯法律,做出背信行为。我国有关方面还应当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进行推广,做到让人民入脑入心,切实明白诚实守信不但是道德上的必要,也是法律上的要求。民众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加深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因此产生的纠纷就少了,不但能减少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工作量,还能因此萌发更多的民间智慧,助力于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四、尾声
  综上所述,《合同法》的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愈发重要。而“诚信”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个人修养和市场交易中起到关键作用。对《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发现当下司法实践中该方面所存在的局限性,从而集思广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此助力立法者进行立法工作。诚实信用原则的实际运用,不但关系到个案正义,同时也于我國法治建设水平密不可分。笔者在此进行阐述和提出建议,希望能相关领域的建设对有所作用。
  参考文献:
  [1]陈秀云. 再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 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 2013(9):166-166.
  [2]韩挺.《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法制博览,2019(10):166-167.
  [3]王萍.浅析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制与社会,2020(02):13+22.
  [4]杨孙艺.同案不同判的法律监督[J].法制与社会,2018(23):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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