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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多面性及法领域规定的模糊性,使主体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定位并不明确.文章对应然的医疗保险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将医疗保险保险人与保险对象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定位为公法上的法定之债关系;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服务协议关系定位为带有公法性质的行政契约关系;保险对象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医疗关系则有公、私法兼顾性质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对社会保险争议救济途径进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