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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在刑法第260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60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严重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虐待行为入罪,弥补了刑事追究的法律漏洞。立足于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修法背景、修法过程、修法内容和司法适用等方面,阐明《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入罪的合理性。